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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审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10-07
事项名称: 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第19条、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42号)
4、《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部农机发[2004]5号)
5、《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

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2、《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4]2955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驾驶证核发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办公地址: 区县办理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3314160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驾驶证和身份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1、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2、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区县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依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2条)。
3、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注驾驶证;
2、不符合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4]2955号)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驾驶证核发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2、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63314160
5、监督电话:82078426、 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办事依据
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5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相关表格下载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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