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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31
事项名称: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或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78420、82078439
监督电话: 82078426
相关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l、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4)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于准予许可的,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20、82078439
5、监督电话:8207842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办事依据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相关表格下载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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