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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分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C006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分局)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办公地址: 区县办理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分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如下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村村民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文书、证件,
2、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区关于××乡(镇)×××等×户农村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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