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北京)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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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0C030 |
事项名称: |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
乘车路线: |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82078420、82078439 |
监督电话: |
82078426 |
相关网址: |
http://www.bjagri.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境内的个人、企业或法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明确; 4、有合理、合法的经营利用目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动植物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货物类型、数量或重量、收、发货人及出入境口岸及国家等;所需捕捞苗种或怀卵亲体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数量或重量及用途等); 2、申请人提交企业执照及进出口权证明; 3、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国家濒管办印制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4、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协议或相关材料证明。包括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提供来源证明、进口公约物种和限制进口物种提交外方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件、及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的中成药提交成分表和说明书; 5、动物园交换动物提供建设部批文,马戏团进出口动物提供文化部批文。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于准予许可的,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20、82078439 5、监督电话:8207842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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