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北京)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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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0C029 |
事项名称: |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
乘车路线: |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82078420、82078439 |
监督电话: |
82078426 |
相关网址: |
http://www.bjagri.gov.cn |
备注: |
| 办理程序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特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条) 相关证明材料是指: (1)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其进出口的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一条) (2)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二条) (3)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三条) (4)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20、82078439 5、监督电话:8207842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 办事依据
相关表格下载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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