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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的接连败诉看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2-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华工商时报
【关键词】WTO;国际化人才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12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报告:针对2011年7月中方提出的重审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对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规则的基础上,维持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违规的裁决。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对西方国家制造业的冲击越发严重,失业率居高不下,执政党为了提振经济,在贸易上采取了限制中国低端产品出口、要求稀土等稀缺资源积极出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农产品为例,自1980年美国对我国薄荷醇发起的第七农产品反倾销调查后,美国商务部对于农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呈现着快速增长的趋势。截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提起53起反倾销调查,5个国家和地区提起6起保障措施调查,1个国家提起1起337调查,2个国家和地区提起2起反规避调查,1个国家提起1起反补贴调查。对中国农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达到63起,涉及31种商品。

  另一方面,随着贸易争端数量的增加,我国企业在世界贸易组织上的败诉也与贸易争端的增长速度呈现着同幅度的变化。翻开历史我们发现,我国企业在WTO上关于贸易争端的诉讼案件基本上是以失败或者谈和而收场。从2009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美轮胎特保案到如今的稀土资源争夺战,我国可谓是受尽了屈辱。难道真的是我国在贸易出口上违反了WTO的规定吗?细看之下,其实不然。以2009年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中国轮胎进口损害了当地轮胎工业的利益而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为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而2010年12月13日,WTO方面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关于中美轮胎特保案的败诉,本质上是我国成为了四大轮胎的替罪羔羊。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最大的代工生产加工厂,我国所出口的轮胎有90%以上是来自于全球四大轮胎厂商(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以及大陆),我国只不过是起到加工的作用;美国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于四大轮胎厂商来说没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其可以寻找像印尼、泰国等生产成本低下的合作伙伴,而损失最大的是我国的那些加工企业与工人。

  当然,美国对我国发起像中美轮胎特保案这种贸易战是我们所无法控制的事。我们只能做到如何通过谈判打赢贸易争端的官司。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败诉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咎于我们的谈判代表不懂得西方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语言的不擅长。当时,我们派出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文英作为首席谈判代表出席,其在谈判中漏洞百出,对西方法律以及经济情况毫不知情。第一,徐文英提到:美国的市场份额下跌12个百分点所导致的4400人失业,那都是金融海啸的错,但是美方提出的数据是2004-2008年,那时金融海啸还未发生,何来金融海啸之错。第二,徐文英咆哮公堂,痛骂美国国际贸易协会,说你是美国的机构,有什么资格调查我们。但是翻阅2000年中美关系法案,其中的4·21条款规定:“中国政府同意美国国际贸易协会对中国出口进行调查并制裁”;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协会的调查权利不但是美国的授权,也是中国的授权。第三,徐文英提到美国如何制裁中国的话,中国就不出口便宜轮胎给美国,美国公民就买不起、也换不起新轮胎;因此开着旧轮胎上高速公路,车祸自然也就增加了。但是她又何曾想到,对于不掌握轮胎核心制造技术的我们,对四大厂商更换生产制造商完全没有牵制力,所以中国出口昂贵轮胎给美国一说也就不攻而破。

  从上述三个论断来看,你也许会哈哈大笑,认为这个谈判代表毫无水平可言,但是,这个谈判代表的水平就代表着中国国际谈判人才的水平。可见,这也暴露出了我国国际贸易、国际法律以及英语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出口政策对WTO规则的调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这调整过程中就需要贸易、法律、英语相结合的谈判人才,而且近些年来贸易争端的败诉更加折射出这方面人才的稀缺性。那么,如何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是今后我国国际贸易能否依然站立于世界强林的关键。

  首先,加强贸易、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具有着多层次的原因。第一,WTO成立后,世界各国对贸易法律的改革呈现着一致性。WTO提供的多国公约体制和强制性解决纠纷机制已经使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法律文明不再是国际社会的一种期待。第二,各国对贸易法律细节的要求各不一致,促使法律人才国际化。尽管WTO直接推动了各国经济、民商法律制度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同性,而且各国之间法律的借鉴移植使得各国法律大相径庭。但是正所谓:国有国情。每个国家对贸易法律的规定必定还是因国情的不同而在细节上展现出一些差异。因此,这就需要懂得贸易与法律的人才了解这些细节,使得不会出现“明明无理,却仍要强词夺理”的情况。第三,英语作为全球第一大语言,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在国际贸易的司法判决中,语言的熟练程度与谈吐的合理性也具有关键的作用。有时因为某一个单词、某一个句子引用不当,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也是常有发生的事,而且因为语言不熟练而在公堂上出现洋相更是辱没了国家的形象与尊严。第四,涉外诉讼的强大需求。随着中国入世后,因中国在制造业具有生产成本低下等优势,使得中国制造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青睐,然而同样也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挤兑”。为此,这些涉外诉讼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熟悉中国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诉讼知识和经验,而且要熟悉世贸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善于同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良好的心理素质,不会出现咆哮公堂的现象。此外,司法人员还要懂经济、英语以及科技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

  鉴于此,教育部、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等社会各界要同心协力做好贸易、法律、英语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首先,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根据教育部1998年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思路,我们应该知道,法学教育并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中国法律层面,应该拓宽至英美等各国法律,而且鉴于中美法律的不同体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加强这方面法律知识更是迫在眉睫。其次,创新办学思路,加强校企合作。由于目前各大高等院校对不同专业教学的限制,要实现跨专业的教学相对较为困难。针对目前较为流行、效果相对较好的校企合作模式,加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培养。再次,改革课程与专业设置,设立经济贸易、法律、英语等跨系的专业,有利于学生接受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养。最后,完善师资队伍,引入更多经济贸易、法律等专业的外籍老师。




【作者简介】
姜益兵,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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