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诉讼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周兴芳律师
一、熟悉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合理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
(一)了解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
倾销的含义。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第三,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是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起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反倾销申诉。反倾销申诉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工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申请而开始。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工业必须具有代表性,如果该申请得到了其总产值占国内工业同类产品总产值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的支持(或反对),则该申请被认为是其国内工业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提起反倾销申请的生产厂家的集体产量低于总产量的25%,则主管当局不得立案调查;第二个阶段是反倾销立案。进口方当局应审查申诉人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决定是否立案;第三个阶段是反倾销调查。调查是反倾销立案后,主管当局根据反倾销申诉人提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被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工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进口方当局如果发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存在工业损害,反倾销调查应立即终止。此外,如果发现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或从某一单独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方进口相似产品问题的3%,应视为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也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第四个阶段是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有关当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终裁是指进口方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第五个阶段是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其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
(二)利用WTO规则解决反倾销纠纷
2001年11月10日,我国已经成功地踏入了WTO大厦的大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我国企业必须加紧学习WTO的规则,根据GATT或WTO关于反倾销诉讼的规定对一些投诉大声说“不”。我们知道,“正常价值”是认定有倾销存在的“基线”,因而在反倾销抗辩中,中国企业要在“正常价值”的判定上多做研究,以争取公正的待遇。如果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外国生产者未得到其总产值占国内工业同类产品总产值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则中国厂商完全可以不必理会少数外国企业的投诉,大胆地贸易。有时我国出口商受到的反倾销投诉含有“吹毛求疵”的性质。如果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或从某一单独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方进口相似产品问题的3%,应视为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对于某种别有用心的诉讼,我国出口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抗辩。此外,我国企业有要求知晓的权利,在抗辩事务中行使监督权和知晓权,对于透明度不高、有保护主义嫌疑的判决说不,以求公正,防止利益受损。因此,在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情况下,我们应树立一个全新的观念,那就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充分合理地运用世贸组织的具体制度和相关规则,以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争端。各成员方对倾销争议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和解的,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由其组成专家组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如一成员方对专家组决定不服,还可向该机构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同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还设立了监督执行机制,并允许实施交叉报复,确保争端解决机构的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而,我国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我们就多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也多了一层保护。
二、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
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我们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现在国内企业打官司往往有三怕:一是“怕输”——中国的官司都赢不了,别说国际官司了;第二是“怕难”——不懂国际贸易法规,要请国际律师;第三是“怕痛”——要出钱。正是有了这“三怕”,国内有些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往往逃避,最后只能吃亏。以一起浓缩果汁反倾销官司为例,我国涉诉的有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仅有15家,交钱的11家,最后真正应诉的只有10家。最终导致了2/3的不应诉企业被迫接受51.04%高税率的苦果,被迫退出美国这个中国果汁最大的市场;同样令人痛心和遗憾的还有,赢得我国加入WTO后首起应对美国反倾销胜诉案的“轴承倾销案”。在这起胜诉案中背后却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而被美征收59.3%的高反倾销税,继而痛失美国市场。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我们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实践证明,惟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必须要勇于面对,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地奋起应诉,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接受沉痛的惨败。
如果反倾销程序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我们如何应对?鉴于我国最近几年在反倾销诉讼上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并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我国要想在反倾销问题上取得更大的进展,就必须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培育应诉与受益相关联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应诉,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成功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成立,35%被裁定不成立,38%的控告方撤诉。这表明,反华问题可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解决。所以,反倾销案发生后,有关企业需要积极应诉,在倾销的确定、替代国的选择、倾销幅度的计算、分别税率的争取等问题上力争最有利的裁决结果。尤其重要的是应主动提出“市场经济国家”的抗辩,以提高胜诉率;如胜诉可能不大,应争取达成价格承诺或数量协议,化解矛盾;如对反倾销机构的最终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为了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到反倾销时,企业应积极应诉。近年来,随着一些国家开始对我国反倾销案采取个案处理,“搭便车”的机会将越来越少。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应当建立规范的“谁应诉谁受益”机制。在应诉中,出口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分摊应诉等各项费用,并根据各企业的“投资”分享应诉成果,使投资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应诉。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因而有些企业顾虑于此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具体的做法是,由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由外经贸部或海关收取,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专项基金,便利我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三)尽快培养一批从事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反倾销诉讼固然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应诉,但熟识指控国反倾销法律的律师也不可缺少,只有两者紧密结合,一个能提供恰当的证据材料,一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才有取得胜诉的可能性。我国目前在反倾销应诉时,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虽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所以,应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在反倾销诉讼中,充分认识和发挥政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应该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争取早日成为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这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反倾销时更加困难。在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选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确定我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替代国的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我国,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反倾销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国政府不应仅仅消极地等待市场经济的到来,而应着力双边交涉、多边论坛及反倾销实践的探索,力争从局部打开缺口,促使各国尽快调整对华反倾销政策。近年来,经过我国政府长期不懈的交涉,欧盟1998年修订了反倾销法,对中国应诉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修正案及其实施表明,绝大多数的中国应诉企业并不能从此修正案中获益。迄今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用本企业正常价格比较出口价格,从而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案例十分有限。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多做些努力。同时,随着国际贸易争端和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快与国际接轨、增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政府的“支持和影响”作用才会突显出来。
行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反倾销诉讼中,行会能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及时搜集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研究制定出口策略,建立反倾销信息研究中心,形成预警机制。反倾销诉讼发生时,能及时支持、指导企业应诉,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人力帮助。1999年6月,在美国第一轮反倾销调查之初,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苹果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立即召集行业内企业商讨对策,并审时度势地说服大家决定将出口美国的浓缩苹果汁价格上调60美元/吨。正是此举使美方不得不推迟立案时间,并主动降低了反倾销税率。此后,商会还专门成立了自己的律师小组,为国内的应诉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经过商会和山东中鲁等一批龙头企业的艰苦应诉,最终取得了6家企业“零税率”的好成绩。通过浓缩果汁的反倾销应诉案,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可以说,综观这次中国浓缩苹果汁反倾销应诉案,如果没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企业不可能取得如此令人满意的成绩。为打赢这场官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从一开始就积极发挥自己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组织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到帮助企业聘请国际律师,以至为维护行业秩序每年制定的最低出口限价等等都不遗余力、脚踏实地地艰苦工作,为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实行有序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反倾销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多,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也很复杂,综观浓缩苹果汁一案,应该说,与国内行业内企业缺乏大局观念、无序竞争、低价出口有着重要的关系。近年来,我国浓缩苹果汁加工业发展迅猛,从1999年的18万吨到2O02年30万吨,3年间增长了67%。国内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有些企业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企业出多少价是自己的事情。尽管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实施中效果不是太理想。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很容易被外国利用,从而招致反倾销。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很多中国企业没有成为国外重要客户的直接供应商,多数情况下都是中间商,甚至是二道、三道中间商在从事销售,这也是导致国内企业利润降低、出口价格偏低、诱发外国反倾销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业内人士呼吁:行业内企业一定要高瞻远瞩,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和打造中国的对外出口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利益双赢。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加强外贸出口管理工作,加快应诉法规的制定,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国家应运用经济法律各种手段,促使出口工作统一化、科学化、法制化,有效克服出口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第二、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以出口许可证、海关定价等手段进行奖励,对不应诉的企业于以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处罚。第三、在产销方面,应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战略,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改善出口结构,增加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以销定产,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发市场,避免盲目生产。第四、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和商务财务档案,调整企业经济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同时,我国企业需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人才,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也是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取胜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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