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三: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
发布日期:2011-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俄罗斯联邦关于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的仲商事裁区分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和外国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裁决的地点均在俄罗斯境内,而外国仲裁裁决的地点在俄罗斯境外,在仲裁事项、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和拒绝执行及撤销等方面,均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相应调整。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出的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由俄罗斯相关法律来调整,可以要求强制执行,也可以被撤销,而对于在俄罗斯境外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能在俄罗斯境内要求承认和执行,但不能被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时除外)。
如何区分商事仲裁和国家法院仲裁
一般来讲,如果俄语是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则为商事仲裁,如果俄语说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则为国家仲裁。同时,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一般也泛指商事仲裁或者商事仲裁机构,而强调涉外仲裁时则是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 俄罗斯仲裁法院视为国家法院,其判决等司法文书在其他国家,包括中国,要按照外国法院的判决予以对待。
二、俄罗斯联邦的国内商事仲裁
俄罗斯的国内商事仲裁主要根据2002年7月24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联邦法》进行。该法仅适用于在俄罗斯国内的商事仲裁,不涉及在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因此,本文中的仲裁机构一般仅指国内仲裁机构,商事仲裁亦仅指国内商事仲裁,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仲裁机构
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庭仲裁。
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立几乎没有限制,但必须由法人或者法人联合机构设立,并在该设立单位之下运行,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权力机关不得设立常设仲裁机构。设立单位只要通过了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决定,并且制定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则该常设仲裁机构视为已经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设立单位应当将前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给其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一般民事管辖法院的区法院(统称为主管法院)。鉴于前述原因,俄罗斯的仲裁机构非常之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要注意选择在国际上有影响且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庭的设立由仲裁当事人确定,但不能违反《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联邦法》中某些特定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参照该法关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成立。
仲裁事项
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除非联邦法律另有其他规定。
三、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商事仲裁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根据1993年7月7日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联邦法》进行。
如果仲裁一方当事人符合该法规定的涉外因素(仲裁事项),且仲裁地点在俄罗斯,该仲裁即为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受上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
仲裁机构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商事仲裁可以通过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临时仲裁庭进行。
仲裁事项
可以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包括:
在进行涉外贸易和其他形式国际经济关系时产生的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如果只要其中一方的营业地点在国外;
在俄罗斯设立的外资企业、国际联合会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设立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与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
总结来说,涉外争议包括与外国法人的争议,还包括涉及到俄罗斯境内外资企业或者国际组织的所有争议。
四、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俄罗斯联邦的强制执行和撤销
俄罗斯的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以及适用俄罗斯法律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依据俄罗斯法律被撤销,但俄罗斯仲裁法院仅对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不涉及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而且撤销必须具备《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33条规定的理由,而该条又将撤销分为国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内商事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包括:
1、仲裁协议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无效;
2、申请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向仲裁庭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仲裁法院只能撤销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这一部分;
4、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或者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不符
如果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庭裁决的争执事项,依照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2、国内仲裁裁决违反了俄罗斯联邦的基本法律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联邦法》第34条规定的理由进行: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或者
2、申请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只能撤销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或者
4、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如果仲裁协议完全符合仲裁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法》的任何规定,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该法不符。
如果俄罗斯管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予以撤销:
1、争执的事项,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
2、仲裁裁决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问题
尽管俄罗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由仲裁一方当事人提出,但是,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任何人士,如果其合法利益由于仲裁裁决受到侵害,该人士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尽管其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实践中亦有相关案例。
关于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
在俄罗斯联邦,不论是其国内商事仲裁机构还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庭(并非仲裁机构)都有权就仲裁机构对某一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俄罗斯主体仲裁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应当在其收到仲裁庭关于其管辖权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经过审理后,仲裁法院会作出撤销仲裁庭关于其管辖权的决定或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强制执行
俄罗斯联邦的国内仲裁裁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通过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的)进行,由仲裁法院颁发强制执行令后予以执行,由仲裁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理由(基本与撤销俄罗斯联邦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致,如果强制执行的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则要符合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联邦法》的有关规定),则仲裁法院可以决绝颁发强制执行令。
如果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另一方提出撤销申请,则在仲裁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要求强制执行一方的申请,责令另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强制执行申请和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38条第8款规定,撤销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和对仲裁机构裁决颁发强制执行令的申请向作出仲裁机构裁决所在地的仲裁法院提出,但第236条第3款又规定,对仲裁机构裁决发布强制执行令的申请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仲裁法院提出。但仲裁裁决地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仲裁法院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对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2005年12月22日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在俄罗斯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判指南中指出,当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适用第38条之规定,由裁决地仲裁法院受理,而被执行人未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则直接适用第236条之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仲裁法院受理。
2007年5月18日,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上述解释,莫斯科联邦大区仲裁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德国汉堡一家公司的上诉,维持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为俄罗斯申请执行人的颁发强制执行令的裁定。
五、外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联邦的承认、执行和撤销
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俄罗斯管辖法院
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由仲裁胜诉一方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提出。
如果裁决与经营性活动或者经济活动无关,则相应的申请应当向一般管辖法院提出。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文件
上述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受理申请的仲裁法院名称;
国际仲裁机构的名称和仲裁庭的组成;
申请执行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被执行人的名称和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请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信息;
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请求;
所附文件的目录。
在申请书中还可以注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信息。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副本;
2、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3、经正式证明的上述文件的俄文翻译文本。
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支付国家税,目前的费用是1000卢布。
受理申请的仲裁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对申请书予以审理,并且作出裁定,该裁定在其作出后的1个月内可以提出上诉。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俄罗斯联邦的国内法律与1958年纽约公约保持一致,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着严格的限制。
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法院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
2、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或者
3、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
4、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
5、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
6、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如果俄罗斯管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1、争执的事项,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
2、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俄罗斯联邦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外国仲裁裁决提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年,自其生效之日起算。如果逾期,且有合理理由,则可以根据相关的国家仲裁程序予以恢复。
六、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是俄罗斯及东欧地区主要的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也是1932年成立前苏联工商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的法定继承者,从1999年开始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盟成员。在2005年通过了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目前有169名专家,其中包括来自27个国家的68名仲裁员。
受案范围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联邦法》、该仲裁院条例和仲裁规则,其, 受理以下仲裁案件:
在进行涉外贸易和其他形式国际经济关系时产生的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如果只要其中一方的营业地点在国外;
在俄罗斯设立的外资企业、国际联合会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设立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与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
同时,该仲裁员还受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归其管辖的纠纷。比如,《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规定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作为仲裁申请人的中方当事人只能向该仲裁院提出仲裁。
关于仲裁院对于某一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只能由审理该争议的仲裁庭独立作出,可以是单独的裁决,也可以体现在最后的实体裁决中。
仲裁规则
2005年10月18日,俄罗斯联邦工商会通过了第76号命令,批准了新版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该规则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并且适用所有此后向开始仲裁程序的争议。对于所有在2006年3月1日以前开始仲裁程序的争议,应当适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1994年12月8日第96号命令修正的仲裁规则,除非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人参与仲裁
第三人参与仲裁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仲裁双方同意,而且第三人也要书面同意。申请第三人参与仲裁的请求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仲裁费用
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需要支付的费用如下:
1、登记费,在提出仲裁申请或者保全申请时支付,如果仲裁请求以美元计算时登记费为1000美元,如果仲裁请求以卢布计算则登记费为30000卢布,登记费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仲裁费,以预付方式支付,包括酬金费(用于支付案件审理的酬金)和行政费(用于支付组织和进行仲裁程序的支出,包括国际仲裁院日常经费支出),酬金费和行政费都有相应的计算表格,根据仲裁请求的货币计算单位和请求总额的不同而以美元或者卢布计算。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官方网站上有仲裁费的计算器,可以简单、迅速地计算初步的仲裁费用。
考虑到仲裁案件的复杂性,耗费的时间及支出的某些增加,根据仲裁庭的同意,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有权裁定提高仲裁费数额。如果仲裁为独任审理,则仲裁费可以降低20%。如果在第一次开庭之日以前,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并终止仲裁程序,则仲裁费用可以降低50%.
仲裁费可以用美元、其他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卢布支付,汇率按照支付日俄罗斯中央银行的汇率计算,而仲裁请求总额的换算则按照仲裁申请书提出之日的俄罗斯中央银行汇率计算。
3、杂费,与进行每个具体仲裁案件有关的特殊费用,比如鉴定费、翻译费、仲裁院的支出费用、证人的支出费用。
4、双方当事人的支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为维护其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如律师代理费等。
上述所有费用均应当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银行账户支付,且银行汇款的手续费由汇款人承担。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费计算标准://www.tpprf-mkac.ru/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费速算://www.tpprf-mkac.ru/
仲裁请求
如果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资金赔偿,则仲裁金额根据请求的数额确定;如果要求的是返还财产,则仲裁金额根据该财产的价值确定;如果要求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则仲裁金额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标的在提起仲裁之日的价值确定;如果请求的是特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则仲裁金额根据现有的关于仲裁申请人经济利益的信息进行计算。
即使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者请求的一部分没有资金性质,但其仍然应当在仲裁申请书中注明仲裁金额。如果仲裁申请人没有注明仲裁金额或者注明的不准确,国际商事仲裁院可以自行或者根据被申请人的建议确定仲裁金额。
在仲裁金额中,不得计入仲裁费、杂费和双方当事人的支出。
仲裁庭组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第三名仲裁员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从仲裁院名册中指定,如果一方不及时选定仲裁员,则该主席团可以从仲裁院名册中代为指定。
仲裁员名册
国际商事仲裁院目前在册的仲裁员为169名,只有1名俄罗斯仲裁员懂中文,另外唯一1名中国仲裁员暂时不能参与仲裁。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员仲裁员名册://www.tpprf-mkac.ru/
联系方式
地址:109012, г. Москва, ул. Ильинка, д. 6
电话:007-495-6200007
传真:007-495-6200153
电子邮件: mkac_arbitration@tpprf.ru
网站://www.tpprf-mkac.ru/
七、国际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案例
2007年5月18日,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4份仲裁裁决被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撤销。撤销申请是由俄罗斯石油公司提出的,而原裁决是在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裁定被申请人尤甘斯石油天然气公司(ОАО "Юганскнефтегаз")在与仲裁申请人卢森堡的Yukos Capital S.A.R.L.公司在总额112.33亿卢布的借款合同中违约,同时裁决支付利息17.03亿卢布以及仲裁费用857500美元。尤甘斯石油天然气公司是在2004年与仲裁申请人签订的长期借款协议,双方均为尤科斯公司的关联公司,2004年底尤甘斯石油天然气公司由俄罗斯石油公司控制,并且不再偿还借款。2006年12月19日,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承认了上述仲裁裁决,并且根据卢森堡公司的申请冻结了俄罗斯石油公司出售尤科斯海外资产(尤科斯公司在立陶宛НПЗ Mazeikiu Nafta公司的53%股权,受让方为波兰的PKN Orlen)所得款项14.92亿美元。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俄罗斯石油公司可以根据该裁定向荷兰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资产的冻结,因为冻结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依据被撤销。卢森堡公司已经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上级法院莫斯科大区联邦仲裁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在2007年7月26日驳回起上诉,认定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撤销裁定合法。现在,卢森堡公司的唯一机会是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起再审。尽管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已经多次否决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但是,面对俄罗斯石油公司,其最后的裁定仍然难以预料。
同时,俄罗斯石油公司的股东之一ЗАО "ИК "Веста"公司已经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借款协议无效。而且,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已经在2006年的8月8日对尤科斯公司破产过程中的诈骗行为予以立案,认为卢森堡公司负责人涉嫌犯罪团伙实施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名。
【作者简介】
周广俊,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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