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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后 拿走出资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回放:刘某借钱数十万元与一朋友成立一家商贸公司——成立后债主上门索要借款——刘某为了偿还债务,以购货名义,动用公司资金,分多次开具支票和汇票,分别转入个债主账户,提供虚假发票等以掩盖事实——后公司因为资金短缺面临破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律依据:1、刑法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顾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机额或抽逃出资产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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