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院地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国际私法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这数百年来都是为各国学者们广泛接受的毋庸置疑的真理。诚然,国际私法诞生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某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中对其本国法的适用,乍一看,国际私法就是法院地法的死对头(在此排除由本国法院适用冲突规范再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况)。国际私法其本质似乎就是从法院地法的法律适用中割下一块肉送给他国法律。也正因为如此,自“法则区别说”的诞生之日起,支持“法院地法学说”与赞成“国际私法学说”两派之间的争论便从未中断。那么,难道国际私法就注定要与法院地法一争高下,其与法院地法注定就是硬币的两面吗?笔者以为不然。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未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反而还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为便于以下进行讨论,笔者将法院地法限定为国内法中除冲突规范的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国际私法则当然为以冲突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外国法则为依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外国民商事法律规范。
一、国际私法与法院地法之争
13世纪前后的意大利,文艺复兴尚在孕育之中,各独立城邦之间贸易往来频繁,不同城邦之间的公民之中大量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也随之而来。为了使解决这类纠纷的结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各城邦之间的法学家便积极投入到寻求解决方案的活动中去。在这之中,波伦亚、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其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两大类,并且进一步区分了“混合法”,而最为重要的便是他提出了许多重要且延续至今的冲突规则,例如“关于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以及“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等。从此,解决不同国家法律适用冲突的国际私法诞生了。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时,不能再单纯地一味适用其本国之法律——即法院地法,而应该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考虑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进而选择外国法加以适用。这么看来,国际私法的诞生,就意味着法院地法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中,法院地法由毫无疑义的唯一适用法律变为了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可选择适用法律的一种系属公式而已。
于是乎,各种反对适用“国际私法”的声音也自此绵延不绝,从未停止过。不管是19世纪萨维尼教授提出了“应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还是近些年来兴起的统一国际私法潮流都未能阻止此现象。相反,自国际私法诞生之日起,虽然外国法适用的机会大大增加,可是在实践中,无论哪一国的哪一个时期,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时,法院地法的统治地位仍不可动摇。就“法院地法学说”而言,美国应该称得上是法院地法学说支持者最为普遍且广泛的国家之一了。仅在当代,着名的支持法院地法的法律学说便有库克的“本地法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优先说”等等学说支持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限制国际私法的适用。而在立法上,世界各国立法也都普遍贯彻了“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并通过公共秩序保留等各种各样的措施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如此说来,法院地法地的确确是在与国际私法面对面的交锋。而数百年来各国如此众多的学者支持“法院地法”学说的根本原因便是:他们认为国际私法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司法权力的完整及其权威,最大化本国的利益,实现本国的公平正义,理所应当地要限制国际私法的适用。
问题是,国际私法与法院地法真的是水火不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国际私法真的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了吗?
二、国际私法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
自法律诞生之日起,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某国的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便仅限于一国领域之内。当某个国际民商事关系纠纷的当事人选择本国法院进行审理时,本国法院当然会毫不犹豫地接过来,并想尽一切办法维护本国的司法权的权威性,最大化本国的利益,而他们所能想到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便是直接适用其本国法——即法院地法。因为一旦采用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法院地法便极有可能丧失了对该案件的适用。从这一点来看,国际私法毋庸置疑地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但是这个限制是针对法律的域内效力而言的。正如前述所说,一国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内,但是国际私法诞生后,一国法律在域外被外国法院的适用这扇蕴含无限可能性的窗户便打开了。
比如说甲、乙两国公民之间发生了国际民商事关系纠纷,甲国法院受理了,那么甲国的国内法便是法院地法,但该纠纷如并不是甲国法院受理,相反是由乙国法院受理,则甲国的法院地法便成了外国法。此时,如乙国法院采用“国际私法学说”,则乙国法院便通过其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甲国法,则甲国的法院地法借由国际私法的帮助实现了在乙国领域的适用。换言之,国际私法为法院地法打开了一扇通向域外适用的大门。
但显而易见,甲国法院地法能否在乙国得到适用完全依赖于乙国是否采用了“国际私法学说”。换言之,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国际私法为世界各国的接受程度。越多的国家支持国际私法,则某国法院地法在域外适用的可能性便越大。而在现实社会中,尽管数百年来法院地法学说的支持者层出不穷,在实践中也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在一国原来越考虑一国的对外交流、适用法院地法所带来的执行效力问题,尤其是在了解国际私法对与法院地法的真正最大的实际作用之后,任何一个理性法律人,在将满是主要适用法院地法的国际法律体系与广泛接受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律体系进行一番比较之后,便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虽然限制了法院地法在其本国领域内的适用,但扩大了法院地法在其域外的适用,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条件下,各国往来越来越密切与频繁的大背景下,后者才是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司法权的权威性,最大化本国利益的多赢方式。正是如此,笔者认为只要破除“国际私法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这个压根就从来不存在的魔咒,一个国际私法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律体系终将到来,而那时国际私法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作用也将变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的选择
在越来越多的国人和企业走出国门,迈向世界的背景之下,我国将面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最密切法律要素也将离开逐渐地转移向他国。彼时,如果,如果大部分国家对国际私法采取的态度是拒绝的话,那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而我国如果不将国际私法坚持到底,最终对我国是弊大于利。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粗浅见解,请各位方家指教。
(一)坚持贯彻“国际社会本位”理念
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向我们宣示了一个更加相关、更加趋同的人类社会正向我们快速迈来。而我国也正处于正积极进一步对外开放,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都与世界各地的联系大大加强的大背景之下,于此时要坚持中国特色是非常正确的,但中国特色的前提即是我国的基本与核心价值观应与人类共同的发展潮流相一致——即“国际社会本位”。对此,我国在法律理念上,应摈弃以往对他国文化理念的歧视与偏见,真正做到为真正的公平正义而立法、执法与司法。尤其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件中,要注意合理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不能只看部分的、眼前的利益而丧失了全局的、长远的利益。
(二)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国际私法统一化潮流
正如前述所说,如果仅仅是我国凭自身一己之力贯彻“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不仅难以保护我国公共和私人利益,反而极易让他人得利。当今人类社会是有机的统一整体。要想建立合理的、公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体系,必须需要全体国家(至少也得全体大国)的支持和行动。我们不能仅仅关起门来自己搞,要把我们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与全世界共享。只有我们自己积极地参与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私法统一化潮流之中,才能真正建立公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司法权的权威和长远性的整体利益。
四、余论
国际私法并不是各国学者所相信的,一味地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相反,其为法院地法的域外适用打开了一扇蕴含无限可能性的窗户。在我国的积极参与下,笔者认为公平合理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体系终将到来,其能比现有的体系更能维护各国的利益。
【作者简介】
唐伟文,现就读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0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2].国际私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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