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日本政府“中方承认俄罗斯对北方四岛的管辖权”之观点——谈谈中俄企业在国后岛组建合资公司的国际法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上述新闻报道发布后,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各方关注和评论,而中国网民对中俄企业此次携手建立合资公司多持支持态度,其中原因也不难猜测。除去政治、外交等争议问题之外,值得法律专业人士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是,这一报道中所隐藏的国际法律问题究竟都有哪些?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新组建的中俄合资公司的国籍问题。公司的国籍是指一个公司隶属于某一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公司国籍的确定,各国遵循的原则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住所地国籍说,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其国籍。其中又有管理中心所在地和营业中心所在地两种确定住所的标准。(2)认许地国籍说,以公司成立时登记许可地的国家为其国籍。(3)资本控制国籍说,以公司过半数的资本出资者所属国为其国籍。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国籍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多采用认许地国籍说。中国采用认许地国籍说,至于俄罗斯法律采用何种原则确定公司国籍,我没有查找到相关的俄罗斯法律。但是,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此为据猜测起来,依住所地国籍说或者认许地国籍说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这一即将组建的合资公司如果在俄罗斯政府注册,并且其住所地——也就是国后岛——如果被俄罗斯认定为本国领土,那么,这一新组建的中俄合资公司所属国籍当然是俄罗斯国籍,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俄罗斯企业,应属毫无疑问。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后岛与俄方组建合资公司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认俄罗斯对北方四岛拥有主权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首先,中方企业与俄方企业签订合资协议,纯属民间投资协议,不等于政府间协定和外交声明。因此,中方企业行为不代表中国政府行为。其次,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投资法领域中的公司投资行为抉择并不能当然取代国际公法和国际外交法中的国家外交政策和决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中国民间企业承认俄罗斯政府对北方四岛的管辖权,并愿意在承认这一管辖权的前提下与俄方公司建立合资经营公司,也完全不等于中国政府也承认俄罗斯对北方四岛的管辖权。因此,要求归还领土的日本政府认为:“第三国向北方领土投资等于承认俄罗斯的管辖权,将助长非法占领”的说法是荒谬的、与国际法不相吻合的。
第三,如果日本与韩国企业也采取行动,在北方四岛与俄罗斯携手建立合资公司,是不是意味着韩国和日本政府也认同俄罗斯对北方四岛的管辖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原理如前所述。
其实,许多网友不了解的是,首先倡议在国后岛与俄国企业签订合资协议的并非中国企业,恰恰就是日本企业。早在2007年,日本北海道的一家水产公司就已经和俄罗斯合作在国后岛开展海参养殖业务,并已经投入了部分筹建资金,并基于萨哈林水产研究机构的建议敲定了候选的养殖地点,目前该公司正在向俄罗斯方面申请必要的捕捞配额,以确保俄方企业能同该研究机构以联合资源调查的形式启动养殖项目。另外,海参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则由中方企业负责。该日本公司在接受共同社采访时表示,已同俄方公司签署了有关捕捞配额等的基本合同,并将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目前养殖候选地定在国后岛西岸。作为该项目的一环,公司方面还计划为当地居民修建温泉设施。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却认为,日本国民在申请俄罗斯签证后前往北部争议领土,并遵循俄方法律开展贸易,这相当于承认了俄方对争议领土的管辖权,因而要求日本公司避免出现此类行为。[2]或许正是在日本本国政府的干预下,日本企业与俄罗斯企业的合资计划最终流产。
总之,来自第三国的国际投资协议即使是涉及领土争议的区域,也毕竟只是民间企业之间私人性的经济契约,与存在领土争议的各国之间的国际争端之间并无直接而必然的国际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因此,日本政府那种认为中方企业与俄罗斯企业在国后岛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就等于中国政府承认俄罗斯对北方四岛的管辖权,并“助长非法占领”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毫无国际法依据的。
(2011年2月16日)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学士,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注释】
[1]相关报道见 //news.163.com/11/0215/22/6SVH41FA00014JB6.html,访问日期:2011-2-16
[2] 中国食品产业网:中国海参需求旺盛 日某公司投资日俄争议领土。//www.ycxnc.cn/?action-viewnews-itemid-19781,访问日期:20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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