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部队“念歪经”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国部队动武的法律依据何在
众所周知,法英美等西方国家认为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动武的依据是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但他们的主张遭到阿拉伯联盟和非洲联盟的反对。阿盟和非盟认为,1973号决议旨在设立禁飞区,以保护利比亚平民,但法英美等国的军事行动显然已偏离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指明的方向,非盟“利比亚问题专门委员会”也呼吁立刻停止军事打击。
3月22日,阿尔及利亚外长迈德勒西在与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共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呼吁立即停止对利比亚的“入侵和干预”。拉夫罗夫进一步认为,利比亚局势恶化可能导致该地区滋生新的恐怖主义力量。
确实,就安理会1973号决议第4段来说,西方国家的说法有一定依据,因为决议所言的“一切必要措施”即使不说包括军事措施,但至少没有排除军事措施,而其所排除的只是会员国对利比亚使用地面部队,进行军事占领。即在第4段安理会明确要求会员国“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请有关会员国立即通知秘书长他们根据本段的授权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些措施”。而且,排除使用地面部队,从某种意义上说,暗含可以使用非地面部队的军事措施或行动。
然而,笔者认为,虽然可以认为安理会1973号决议中的“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军事措施,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切必要措施”的目的何在!第4段的标题是“保护平民”,也就是说,“一切必要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平民”。这在该决议的第8段和第6段关于设立禁飞区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目的。在这两段,安理会授权“会员国视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领空禁止一切飞行,以帮助保护平民”。所以什么措施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不可以采取,完全取决于是否为“保护平民”之“必要”。
军事干预难符“方法相称”之标准
那么,什么又是“保护平民”之“必要措施”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照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通过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和“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2001年关于《保护责任》的报告。该报告对国际社会进行军事干预提出了六条基本标准:即理由正当、合法授权、动机纯正、最后手段、方法相称和合理期望。
所谓“理由正当”,是指军事干预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大规模的丧生”或者“大规模的种族清洗”。只有已经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这两种情形或两种情形之一,才可以采取军事干预,以保护平民。而且,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进一步要求国际社会遇到此种情形,“有责任根据《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在这方面,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也就是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为了保护平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种族清洗等危害,国际社会优先采用的是非军事措施,当非军事措施不能起到应有作用,才可以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军事措施进行干预。
所谓“合法授权”,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因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只有安理会才有权“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存在”,并决定可以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应对措施。当然,依据1973号决议,我们姑且承认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动武符合“理由正当”和“合法授权”两个标准。
第三个标准是“动机纯正”。该标准强调国际社会军事干预的首要目的必须是制止或避免人类灾难。至于其他目的,包括为了改变领土边界或争取民族独立等目的,而动用军事力量,都不符合“动机纯正”要求。那么,多国部队干预利比亚是否符合“动机纯正”这一标准呢?鉴于这一标准过于主观,我们难以认定,只能从多国部队的行为本身和行为结果来推断。
第四个标准是“最后手段”,即万不得已的手段。该标准要求采用军事手段之前必须穷尽了一切包括外交方法、经济制裁等非军事手段。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必须逐个尝试每一个非武力措施,并且待所有这些措施全部失败,才可使用军事干预,而是说必要有合理的理由使人相信,在所有的情况下,即使对这些措施都做了尝试,也不会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军事手段。
遗憾的是,多国部队并不符合这一标准。且不说,没有采取常用的经济制裁手段,而且在利比亚政府已经提出愿意和谈的情况下,多国部队仍然继续使用武力。况且,多国部队在战争中,更不符合“方法相称”的标准。
所谓“方法相称”,是指军事干预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强度应当是确保实现保护平民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军事干预的规模、时间以及强度都要与军事干预所追求的保护平民的目标成正比,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稍加考查,就会发现,多国部队仅“战斧”导弹就发射了190多枚,这是与保护平民相称的方法和手段吗?
最后一个标准是“合理期望”,即只有在军事行动具有合理的成功机会时,才能实施这种军事措施。所谓“合理的成功机会”是指军事行动能有效制止或避免最初引发军事干预的大屠杀或其他苦难。如果军事干预实际达不到保护平民的目的,甚至相反其后果加剧了冲突和加深了苦难,则这种军事干预就不是合法的。
从多国部队这三周军事行动的结果看,非但没有起到保护平民的作用,更没有缓解利比亚国内局势,相反多国部队的军事干预使得利比亚内战愈演愈烈、规模不断扩大。所以,我们无法否认1973号决议的正当性,同样我们也无法承认多国部队动武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洪永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