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准则看空袭利比亚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英、美等国称,对利比亚发动空袭这一军事行动,持有联合国第1970号特别是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其中,最关键的第1973号决议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作出的。第42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运用非武力措施)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1973号决议的内容分为7个部分,分别规定了“平民保护”、“禁飞区”、“武器禁运之履行”、“飞行禁止”、“财产冻结”、“指派”、“专家成员组”的相关事项,其要点是:要求利比亚国内立即停火、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授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平民、排除对利比亚领土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该决议同时明确,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成员国(无论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从该决议的内容安排到所有的要点,都指向一个最终的关切———保护平民免受无辜杀戮。
也许在法、英、美等国看来,联合国决议早就授权用“一切必要手段”保护平民,单靠禁飞区是不够的,所以要发动空袭,打击利比亚政府军的地面部队和防空系统,从而为禁飞区的顺利设立创造条件。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禁飞区的设立乃至整个第1973号决议,目的在于保护平民,而空袭这一作战手段必然导致无辜平民受害。因此,第1973号决议中“一切必要手段”和“保护平民”存在矛盾与模糊。“一切必要手段”是否包括军事手段,特别是空袭极易危及平民的特殊军事行动?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谈到中国对第1973号决议投弃权票的原因时,认为该决议中“不少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和回答”。这一评论确实一语中的。俄罗斯杜马也于3月23日发表声明,强调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没有规定使用武力的限度。应当说,这一决议本身的模糊,既为法、英、美等国主张空袭行动师出有名提供了解释空间,同时也给空袭行动究竟是否合法带来了巨大的质疑和不确定性。
大规模空袭违反区分原则
即使采取军事行动具有某种“合法性”,也不必然意味着具体的作战行动具有合法性。禁飞区的设立是在发生冲突时,某个、某些国家或组织可在冲突地区划定限制空域,以限制冲突相关方飞行器在其中飞行的措施。设立禁飞区实际上是一种消极隔离措施,在利比亚设置禁飞区,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但是,禁飞区却带来了意料之外的空袭,造成了无辜平民的死伤,特别是考虑到在利比亚等国家,由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平民向来有用“人盾”支持已方领导人的做法,空袭行动必然面临更多的合法性问题。
截至3月25日,多国部队共出动飞机300多次,发射超过162枚“战斧”式巡航导弹。虽然美国称其空袭对象是打击利比亚政府军的机械化部队、炮兵、机动化导弹发射装置及通讯设施,但是,根据新华网的报道,空袭利比亚以来,在盟军部队多轮轰炸下,截至3月24日,已有约100名平民在空袭中丧生,机场、海港等民用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甚至一些搜救人员和医护人员也未幸免。
对此,阿拉伯国家联盟已经开始由原先支持立场转为动摇、“后悔”。起先,阿盟3月12日促请安理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但多国部队的空袭规模及后果大大超出了阿盟的预料。3月20日,阿盟转而谴责西方国家对利比亚军事打击。阿盟秘书长穆萨表示,利比亚现在发生的情况偏离了安理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目的,安理会决议旨在保护利比亚平民,而不是轰炸和袭击更多的平民。阿盟希望看到禁飞区而非炸弹。
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至1977年的第一、二议定书严格规定了对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平民的保护。根据空战法规则,只有针对军事目标,即其破坏或伤害将构成交战国的明显军事利益的目标,空中轰炸才是合法的。而对平民居民造成恐怖为目的的空中轰炸、用来摧毁或损害非军事性质的私人财产的空中轰炸、用来伤害非战斗员为目的空中轰炸等都是非法的。这就是战争法中的区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必须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武装部队与平民以及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而在缺乏地面部队介入的情况下,对一个陌生的国家实施大规模空袭,注定要大量损伤平民,这是空袭作战样式的铁律,也是海湾战争、南联盟战争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空袭行动的现实后果。法、英、美等国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本身就非常脆弱,而这种大规模空袭手段及其后果的合法性缺失更加损害了军事行动本身的合法性。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缪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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