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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HDA——拓展非洲市场的新据点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OHADA是法语短语“Organiz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du Droit des Affairs en Afrique”的简称,意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1993年10月17日,14个非洲国家在毛里求斯的路易斯港签订了《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该组织随之产生。成立该组织的目的是对成员国的商法进行统一,推动仲裁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手段,为成员国的商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该组织有16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刚果(布)、科特迪瓦、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刚果(金)已完成加入该组织的必要程序,即将成为该组织的第17个成员国。了解该组织的运作及其法律制度,有利于中国企业或个人更好地在本地区进行投资、贸易,拓展非洲市场。

一、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机构及运作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设有4个机构:部长委员会、常设秘书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以及地区司法学校。

(一)部长委员会

部长委员会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的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组成,具有行政和立法职能。部长委员会的行政职责包括:批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和常设秘书处的年度预算;决定成员国年度捐款数额;选举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成员;任命常务秘书及地区高等司法学校总理事;任命审计员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各机构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管地区司法学校的组织、运作、资金和服务;批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程序规则;以及批准任何与实施《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有关的规章。部长委员会也可要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就有关统一法、或《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解释或实施以及为实施该条约而发布的任何规章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就立法职能而言,部长委员会负责批准商法协调的年度规划以及统一法的采纳。

(二)常设秘书处

常设秘书处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常设机构,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德。常务秘书负责常设秘书处的工作。常设秘书处有各种管理职能,同时协助部长委员会的工作,它要为部长委员会会议提出议程以及商法协调的年度规划。此外,它要准备统一法草案,呈送成员国予以考虑,并要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在统一法被采纳前提出建议。这些程序完成后,常设秘书处将统一法草案定稿,建议将其纳入下次部长委员会会议议程。统一法在部长委员会通过后,常设秘书处还要负责将统一法公布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官方期刊上。常设秘书处还要准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候选人名单供部长委员会考虑。此外,地区高等司法学校的事务也由其负责。

(三)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常设机构,其总部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有司法职能和仲裁职能。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司法职能包括咨询管辖权和争议管辖权。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三类:(1)对统一法草案提出咨询意见的管辖权;(2)对有关《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适用或解释的任何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管辖权;(3)对成员国国内法院审理的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立法的适用及其解释的案件发表咨询意见的管辖权。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争议管辖权是指,它对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调整的所有商事事项具有管辖权。不过,它只能作为最高上诉机构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它只能受理成员国国内上诉法院处理过的涉及统一法适用及解释的案件。这是为了确保统一法在各成员国内得到一致适用。

在仲裁职能方面,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仅充当仲裁中心的角色,它自己并不解决当事人提交的争议,它只是指定或确认仲裁员、听取仲裁程序进展情况、及审查仲裁裁决。

(四)地区高等司法学校

地区高等司法学校隶属常设秘书处,其总部在贝宁首都波多诺伏。地区高等司法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改善成员国的法制环境,特别是对成员国的法官及其他法律人员如律师、公证员、书记员、法警进行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知识的培训。

2008年10月17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市举行会议,讨论《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修改事宜。会后通过的《魁北克条约》决定增设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又一新的机构,将该组织的官方语言扩至包括法语、英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四种语言,此外,还对条约的修改、统一法的制定作了相应修改。修正后的条约将在第8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的60天后生效。

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立法工作

成员国设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的非常明确,它们希望通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简便、现代、适应性强的商法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法律环境,促进本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根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规定,公约中的“商法”范围包括公司法、劳工法、审计法、运输法、买卖法以及部长委员会一致同意应纳入商法范围的其他事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为调整这些事项而制定的法律称为“统一法”(uniform act)。

《非洲商法协调条约》对统一法的制定程序及实施有详细的规定。部长委员会有权确定对哪一领域的商法的进行统一化,确定好选题后,由常设秘书处选择该领域的专家拟定一个初步草案。常设秘书处再将该草案发送给各成员国政府,各成员国政府要在收到草案后的90天内将他们对该草案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常设秘书处。90天期限过后,常设秘书处应将统一法草案、各成员国的书面意见、以及常设秘书处的报告立即转交给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由其发表咨询意见。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应在收到咨询请求后的30天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咨询期过后,常设秘书处对该统一法草案进行最终定稿,并建议将其列入下届部长委员会的会议议程。

统一法草案的通过必须取得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代表的一致同意,且出席会议的成员国至少应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国的弃权票不妨碍统一法草案的通过。统一法将在其通过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除非统一法本身在这方面有特殊规定。统一法生效后将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成员国国内与之相冲突的先前立法或随后立法不得适用。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批准并实施了8部统一法:《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担保法统一法》、《会计统一法》、《清偿债务的集体程序(破产程序)统一法》、《仲裁统一法》、《债务追偿简易程序及执行措施统一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

这些统一法调整的事项涉及商人身份的界定、商事登记、商业租赁、商业营业资产的经营和买卖、商业中介(行纪商、居间商、代理商)、商业合同、公司的成立、公司类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等)、公司重组和转型、公司证券发行、一般会计原则、财务报表和账户的制作、公司破产和清算、债务担保、债务追偿、货物运输、仲裁程序等诸多事项。这些立法既有实体规定,也有程序规定,既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又有制度性的程序保障。

此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正在进行《劳动法统一法》、《消费买卖统一法》统一化立法工作,并计划在今后对成员国的竞争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合同法、证据法予以统一化。

三、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对开拓非洲市场的意义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主要位于西部和中部非洲,这些国家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天然矿物包括金、钻石、铜、铁、钴、石油、天然气等。一些国家的资源供应在世界市场上占据着重要份额,如科特迪瓦拥有世界2/3的可可产量,几内亚拥有世界3/4的铝矾土储量,加蓬有丰富的林业资源,号称“绿金之国”。中国与这些成员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双方的经贸合作与相互投资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近年来,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中非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统计数据,从2007至今,中国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刚果(布)、加蓬、贝宁、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喀麦隆、多哥的贸易一直在中非贸易中名列前茅。此外,这些国家在交通、能源、电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换代方面,具有巨大的投资空间。

长期以来,这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该地区的投资和贸易,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就是为了改善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状况,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增强投资者在该地区的投资信心。如前所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立以来,在对成员国的商法进行统一化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所通过的统一法涉及商业领域的不同方面。这些统一化的立法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不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影响其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内,成员国适用的是相同的商法,只要了解这些法律制度,就可在所有成员国内进行投资贸易。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虽然目前只有16个成员国,但该组织向所有非洲国家开放,随着该组织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加入该组织,如加纳、安哥拉、尼日利亚等都表达了在今后加入该组织的愿望。随着更多非洲国家的加入,该组织会成为投资非洲市场的又一个重要据点。

此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主要位于西部和北部非洲,向这些国家投资有利于向北部非洲、东部非洲和南部非洲拓展。同时,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还是其他组织的成员国,如贝宁、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多哥既是西非国家经济货币联盟的成员国,还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而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赤道几内亚、加蓬和乍得还是中部非洲经济货币共同体的成员国。这样,通过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这些成员国内进行投资,有利于享受这些成员国在其他组织内的投资优惠措施及投资便利条件,从而可以进一步向非洲其他地区拓展投资市场。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除喀麦隆外,都具有大陆法传统,并且该组织所通过的统一法也是以大陆法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借用了法国当代商法。中国也是大陆法传统国家,并且中国的一些商法也深受法国商法的影响。由于大陆法传统国家在立法模式、法律渊源、法律概念、法律教育、诉讼程序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这就非常便于中国商人和投资者了解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商法制度,避免因误解法律规定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在争端解决方式方面,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非常重视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端。中国商人和投资者也历来重视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端,而且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仲裁规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有许多相似之处,这无疑是吸引中国商人和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贸易和投资的又一考虑因素。

对于有意在该地区进行投资和贸易的中国商人和企业而言,应首先了解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目前已通过的8部统一法,充分利用这8部统一法的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经营类型,在出现争端时,积极通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只有了解了某一地区的法律制度,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时,才会决定在该地区进行投资贸易。近年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球积极宣传该组织的商法制度,以吸引外来投资。例如,该组织已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了60个左右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俱乐部(Club OHADA)。

由于中国与该组织成员国的贸易与投资发展迅速,该组织非常重视在中国宣传其商法制度。早在2006年11月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亚洲区主席、澳门大学法学院的Salvatore Mancuso教授就在澳门注册成立了澳门中国商法协调组织俱乐部(Club OHADA Chine-Macau),该俱乐部还与国内目前唯一的非洲法研究机构——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建立了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将成为该俱乐部在中国的唯一研究基地,双方将通过联合出版、举办论坛的形式在中国宣传非洲商法。目前,该中心的研究人员朱伟东博士已翻译出版了《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一书。通过这些活动,越来越多的中国商人和投资者了解了该组织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投资和贸易在该地区的发展。例如,根据商务部西亚非洲司提供的2009年1—3月中非贸易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中非贸易额中占前20名的非洲国家中,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有13个,其中有5个成员国进入中非贸易额中的前10名。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非洲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项目编号:08CFX055)的阶段成果之一,该文发表于《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朱伟东,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在剑桥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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