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1-03-04 作者:孙守龙律师
2008年10月10日,受害人周某将雇佣吴某的三信公司起诉到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信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75614.50元。
受害人周某起诉雇主三信公司的理由:吴某是三信公司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在门市挂牌)致周某损害,雇主三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三信公司在庭审中的抗辩意见:周某受伤的致害人是吴某,吴某与三信公司无雇佣关系,三信公司未授权吴某故意伤害周某身体,对吴某也未担保,吴某伤害周某身体与三信公司无关,周某应起诉吴某,三信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起诉。
【法院裁判】
昭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因吴某为被告三信公司挂牌时与“九ⅩⅩ”服装店业主发生争执,用刀刺伤原告周某引起的纠纷。吴某受聘为被告三信公司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去“挂牌”的行为系从事三信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给原告周某造成伤害的损失,三信公司作为雇主应当进行赔偿。但三信公司依法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吴某追偿。
昭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信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94928.51元,扣除已垫付的11000元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支付性赔偿费383928.51元。
【法律解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本案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业主周某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如何寻求法律保护?本案中,造成周某身体损害的致害人是吴某,他是在从事三信公司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故意造成业主周某身体损害,一方面,本案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吴某和雇主三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可以雇员或雇主或他们共同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另一方面,若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受害人也可直接以雇员本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本案雇员造成他人身体健康伤害的行为是否与雇佣活动有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和条件来看,吴某是去从事雇主三信公司的指示安排的劳务活动,去为本案受害人周某服装店“挂牌”,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与业主周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的伤害行为。虽然吴某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吴某造成周某健康损害的行为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相关。3、本案雇主是否应当对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三信公司作为雇主,指示雇员吴某去从事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因雇佣活动而引发人身损害,虽然雇员吴某刺伤周某的行为系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志因素产生的损害结果,但其诱发因素是其从事雇佣“挂牌”活动引起,故吴某的损害行为造成的结果,雇主三信公司具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自身的损失可向谁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主的损失做了法律平衡性的规定,即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是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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