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安全,对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以法治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是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这就需要对法律功能优势进行解析,阐释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充分认识我国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功能优势在实现过程中的不足与缺失,进而加以健全,以法治现代化推进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
【英文摘要】 As a basic national polity of 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y society is concerning our country modernization advance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nd is very important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coordin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system innovation,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promotion mechanism of economy socie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good legal environment are the significant premise for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society construction. And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legal function superiority and the legal promotion mechanism of economy society construction, and to recognize fully the insufficiencies and flaw of the legal function superior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conomy society. Then we can perfect the legal function superiority, and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legal function superiority.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功能;功能优势
【英文关键词】Economy society;Legal function;Functional superiorit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引言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已经被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必然与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有所冲突,甚至产生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激烈的矛盾冲突之下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用法律进行规制并保障节约型社会的有序建设和发展。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并运用一系列法律促进机制,发挥法律功能优势,从法律上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解析
  
  解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需要在分析功能概念的基础上阐释法律功能的涵义。同时,有必要对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发挥功能优势的法律促进机制加以阐释,进一步明晰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功能优势的具体法律以及法律功能优势的内容。首先,深入理解法律功能的涵义有助于对法律功能优势的总体把握。
  
  (一)法律功能的涵义认识
  
  功能有多种涵义,牛津英语大辞典将功能(function)解释为发挥的作用或履行的职责。法律功能中的功能之意来源于社会学中的功能,因二者具有相通之处且许多西方社会学家的思想都不同程度的蕴涵法律功能的理论。社会学对功能的研究非常深入,在积极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功能主义社会学说。功能主义论者认为一个社会系统有一种功能上的统一,整个系统的各个部分都得以一定程度的内在一致性而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学家眼中,功能不是事实产生的原因,而仅仅是事实得以存在的依据,社会事实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们具有功能[1]。功能就是指社会制度对社会需求的贡献。它含有目的性,这种目的涵盖了一定的意志因素和对客观环境的反映,当功能造成的客观后果与这种目的相一致时,它就使得一事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这种特性就是功能存在的基础,也是使不同的功能体现不同特质的表征。
  
  将功能引入到法律之中,就自然引发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社会整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价。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能够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力。法律功能反映法与社会的关系,它既能对社会整体发挥功能,又能在其内部法律系统之间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协调。由此可知,法律功能的内在涵义应是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的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出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2]。张文显教授编写的《法理学》一书中认为虽然功能与作用在严格的语义上确有某些细微差别,但由于其基本意义是无差别的所以不将之严格区别,他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3]。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应该是法律促进机制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在自身法律系统相互协调及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引导、规范过程中,通过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体现出的对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优势。
  
  (二)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阐释
  
  从节约型社会建设面临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以法治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发挥法律功能优势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首先需要明确何种法律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优势,这就有必要对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进行阐释。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过程中能有效发挥其功能,促进和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积极有序推进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体系。
  
  首先,从节约型社会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囊括了与节约型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已经出台或者正在积极立法研究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正在积极论证研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成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主体法律,它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保证。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在整合和完善的基础上构成了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是节约型社会建设过程中构建的相关保障机制即资源节约利用相关的制度机制。这些机制应该包含自然资源权属机制和市场机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等。这一系列的资源节约保障机制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制度,其与法律规范的结合能有效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不是一部单一的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律,而是由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节约利用的保障机制构成的。它是在法治环境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保障,能够发挥其功能优势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三)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功能优势解析
  
  建设节约型社会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其发展。在研究节约型社会建设这一命题时,必须关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法律功能的定位,尤其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律功能优势问题。按照法理学界的通常分类,法律的一般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主要涵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等五种功能[4];社会功能主要涵括法的经济功能、法的政治功能、法的文化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一经产生就应该具有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结合法律一般功能的认识,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律功能优势主要应该有以下方面:
  
  1.引导评价功能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并以法律为标尺来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人们的行为受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在其法律法规中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指导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引导人们在其行为中有意识的保障资源节约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本身又成为一种评价的标准,只有迎合法律规定积极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才可能与法的评价相协调而免受法律制裁。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有序引导和评价可以有效激发人们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决心,从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发展和早日实现。
  
  2.利益调整功能
  
  利益是法律永恒的关注,它与法律的功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都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利益是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之一。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5]。利益调整功能是法律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利益调整功能也不例外。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6]。法律发挥其利益调控功能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中设立权利来对社会中的利益做出选择和引导,并适时进行利益的平衡。在利益复杂多变的过程中,法律必须不断的对利益格局进行调整以引导社会利益的有序发展。
  
  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即是通过法律规定及其它相关机制对社会发展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改变过去单纯发展经济的利益取向而转向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从而平衡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利益冲突。它的具体表征就是以节约型社会的法律规定及其他机制引导人们的行为转变:不以牺牲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而取之以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协调资源节约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调整了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公益与私益、代际与代内利益的利益格局,使得利益符合现阶段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趋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利益目标的合理性易于使人们接受从而保障并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序发展。
  
  3.经济激励功能
  
  经济激励是对社会活动参与者的某种行为的鼓励与促进。它能够改变行为主体的选择方向,促使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向去作出某种行为,实现法律所设定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将经济激励机制作为主要的辅助机制。在法律运行中运用其经济激励机制向节约型社会建设倾斜,通过法律或其它机制的经济激励条件引导人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有序循环利用和节约型社会的发展。
  
  4.强制保障功能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主要通过制裁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其他功能的重要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过程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保障,行为主体就不会积极主动的去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那么节约型社会建设只会流于纸面而得不到实现。发挥法律的强制保障功能,可以使得人们积极投身到节约型社会建设之中,为节约型社会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5.促进社会发展功能
  
  法律具有社会经济功能和社会公共事务功能,它可以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支撑,其本身就是从节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及保护环境出发,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代表了社会的进步。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功能优势的表征,在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引导下法律的功能优势能够得以有效实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功能优势之缺失分析
  
  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对于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阶段其仍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不足与缺失之处。根据法律功能的涵义并结合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现状,我们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功能体系内在结构机制不合理
  
  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体系的内在结构机制主要应该包涵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制体系和其蕴含的强制性保障,以及法律实施机制等方面,从这几个方面分析仍可看出功能体系内在结构存在的缺憾之处。
  
  第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太少,缺乏针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倾斜性立法。法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完备的法律进行指引,以法律作为导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其功能。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以节约型社会建设为指导的资源循环、节约利用的法律规定仅有为数不多的几部。而且,由于历史的局限我国现行相当多的法律都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还很难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国家政策性的指导意见是指导现阶段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这种现状亟需改变,因为法律功能是保障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力量。针对节约型社会建设进行倾斜性立法的不足,无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规范和指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权利义务的指引和约束,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行为无法以法律来保障,法律的功能优势就很难发挥。
  
  第二,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大多都是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甚至有部分法律仍然支持或者说不反对牺牲资源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这就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体系。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性法律,各地方性法规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不能以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中心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立法、司法及执法往往不能有效结合,而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法制体系保障不力,法律的功能优势不能得以有效的发挥。
  
  第三,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强制性不足。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发挥其功能优势也需要强制性来保障。法律的强制保障功能主要通过惩罚机制来实现,但是我国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即惩罚措施都存在惩罚过轻的问题。其中的规定特别是具体数额等方面的惩罚措施都不足以使相关组织为避免惩罚而放弃其经济利益转而积极从事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强制性的不足使得法律的社会导向、社会整合的强度降低,不能对建设节约型社会起到应有的导向作用。
  
  第四,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不能有效实施。法律的合理有效实施是法律功能体系的内在结构机制,只有法律得以充分实施并落到实处,法律的功能优势才能够真正得以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的基本政策,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却没有足够的执行力,这已经严重制约了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并不像传统法律那样具有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和强制执行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规范是众所周知的“软法”,加之相当部分法律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其往往不能有效实施。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实施不力是法律功能优势发挥的重要缺失之处。
  
  (二)功能优势外化的法治环境因素缺失
  
  先哲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支撑,如果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治环境因素不足,法律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要发挥其功能优势同样需要法律实施的外部环境,但是现阶段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在实施时缺乏必要的法治环境因素,影响了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
  
  第一,社会环境中节约型社会法治理念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越来越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囿于我国传统的政治理念及以国家政策为首要实施对象的现状,法治环境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国家引导并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新型理念,其在社会公众中影响力还比较有限。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科技文化水平也相对处于较低的层次,这些都导致了法律尤其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法治理念环境在社会中处于较低层次,阻碍了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
  
  第二,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配套实施机制不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机制和市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及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和实施方面仍有局限之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没有和地方标准有机结合使用,存在实施上的漏洞;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在一些地方仍旧没有得到强制实施。经济政策保障体系等配套实施机制的不完善使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小的操作困境,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功能优势的显现。
  
  第三,法治监督、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健全。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节约型社会法律实施时在实效上仍有不足;社会监督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我国仍受国家机关的影响,其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公众在参与监督方面的参与机制不健全,其参与的形式、方式并没有法定的程序,这就不利于使其真正的参与其中,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实现途径之健全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法律功能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发挥[7]。如果只注重功能研究而不关注其是否能在社会中有效发挥,那么功能的研究就是欠缺的、不全面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进行。综合我国法治环境的现状,应努力完善法律功能优势实现的法治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实现的途径,将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使之在法律功能优势的保障下合理、有序的推进。
  
  (一)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社会培育
  
  法律功能的实现需要以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而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功能的实现为基础,这是法治现状的一个两难悖论。但是二者又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体,归根结底,应该以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提高来促进二者的有序循环。囿于我国传统政治理念和法制发展历程的局限,法治意识的现代转型只能根据具体国情,由法治的倡导者——以政府为主体,法律教育者等其他辅助主体相结合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法治意识社会培育活动,加速法治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开展法治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法律教育、普法教育、法律实践活动、新闻媒体传播法律信息等方式。系统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服务;普法教育能够有效推进公民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应该重视新闻媒体传播法律信息的作用,新闻媒体信息的发达使其对公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以新闻媒体为导向宣传法治意识是提高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有益尝试。通过以上社会培育方式,加大宣传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法律机制的力度,改变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地位不高的窘境,提高公民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代法治意识,可以为法律功能优势的发挥奠定一定的社会基础。
  
  (二)完善法律促进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内在结构机制
  
  法律功能优势的有效发挥需要健全功能内在结构,完善法律促进机制。首先需要改变过去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转而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对节约型社会建设进行倾斜性立法。国家需要尽快出台有关资源节约的综合性指导法规,使地方在其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在国家统一的节约型社会建设法律指引下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将立法、执法和司法有效结合起来,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其次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还需要强化其强制性,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强惩罚机制,以强制性保障法律的社会导向、社会整合强度,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当然在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时应该注意其与其他法律协调配合,处理和协调好相关法律的关系益于使其在社会中有效运用和发挥应然的功能。
  
  (三)确保法律实施,改善功能优势外化法治环境
  
  法的生命在于实行[8]。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加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执法机制并积极改善其实施的外部环境才能保障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法律的功能优势。
  
  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体系,其全面有效实施可以保障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确保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实施需要完善几个方面:第一,需要确定和完善实施主体及职能的分配。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实施主体应该由国家、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公众等组成。笔者认为他们的职能分配可作以下划分:国家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从宏观上协调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平衡全社会的利益;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法律的实际执行者,需要相互协调、共同行动,做到敢于执法、精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审判案例及司法活动来保证及促进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要根据综合性法律并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特点及经济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更好的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促进法律保障的实施;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媒体影响及其自身活动促进法律实施。第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继续完善立法,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实现法制创新。加强执法、公正执法,从根本上遏止和减少无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引入听证制度、执法申辩质证制度等保障法律实施。第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把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节约资源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确保法律实施。
  
  同时,要改善功能优势外化的法治环境以确保法律的实施。首先需要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配套实施机制:积极推进自然资源权属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有效建立;制定和实施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及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将节能、节材、节水等各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机结合使用。其次,需要健全法治监督、公众参与机制。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最重要的是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节约型社会法律实施时的实效性。当然还需要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法定程序,使公众真正参与到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监督之中。功能外化法治环境的健全能保障和促进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实施,有利于法律功能优势的最终实现。
  
  (四)法治现代化推进功能优势的实现
  
  美国学者罗尔斯说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较完善的实行着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他法律秩序更为正义”[9]。这充分显示了在实行法治原则时法律的功能更容易实现,以法治现代化推进节约型社会法律功能优势实现是可行的。早在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在《管子.明法》一书中提出过“依法治国”的思想,但现代化的法治与古代法治有所不同。法治现代化需要几个尺度来衡量:法律法规健全,立法能充分体现民主;司法独立,真正做到中立、公正,依法办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全民法治意识都普遍提高。法治现代化绝不仅仅意味着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制,改进立法,制几个法典,设几个机构就算完事。当一个国家对所引进的那个法律的自然演化过程、文化底蕴视而不见时,法律必将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并且是毫无实际效用的[10]。只有严格遵照法治现代化的尺度,通过发展民主政治、完善地方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培育法治精神和法律素质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法律的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在坚持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上,完善法律促进机制、严格行政执法机制,在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的大环境下积极实施,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的功能优势必将得以有效实现。
  
  五、结语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主要调整方法,法律功能的实现能够协调和整合社会利益。它是实现节约型社会的最有约束力的手段,也是保障其实现的最有力工具,节约型社会建设离不开法律功能优势的保障。当然,法律的功能不是无限的,它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适应性和涵盖性限度,这就需要综合多种调整方式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实施机制,以法治现代化推进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建立以法律功能为主其他社会调整方式有益补充的功能保障体系,可以推进我国节约型社会的有序、合理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陈德敏,男,河北保定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法学、经济法学研究;董正爱,男,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


【注释】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04.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14.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48.
[4]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2.
[6]庞德.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5
[7]付子堂.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J].法学评论,1999,(5):9-15.
[8]庞德.法理学第1卷[M].纽约: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59.353.
[9]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6.
[10]田成有.法治现代化的启动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J].现代法学,1998,(6):11-1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