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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环境安全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环境法作为新的学科,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也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一般认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应当包括但也不仅限于: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效益等。环境安全作为与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尤为显得重要。
【英文摘要】Environmental law as a new discipline , it’s pace of development is staggering ,With the global environment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Environmental law’s basic concept is transforming continuously,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be the basic idea of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order,Environmental justic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benefit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关键词】安全;理念;环境安全
【英文关键词】Security;Idea;Environmental safet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规范,是一切理论研究的起点。最初理念仅仅是一个哲学范畴,随着理念概念的发展,理念逐步的成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代称。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使对具体法所凭依判断其正当性的原理,使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或者精神向导。
  
  环境法的理念也就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价值追求的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安全是对环境法主体的人身以及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的保障,通过规定安全的标准和实现安全的方式,既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正义的要求。
  
  一、环境安全的提出
  
  “安全”本意是指主体对逾期利益或者及得利益能够持续,稳定存在或当然实现的心理期待。在词典中语意为一种不受威胁的稳定,持续状态。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安全范畴。公法中主要是指国家统治,管理的稳定有序,着眼于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私法中主要是指市民人身,财产的不受侵犯,着眼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环境安全又被称为“绿色安全”或者“生态安全”,我国也称作环境生态安全。它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者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由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安全,一系列的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警告我们人类社会生存的支持系统正在退化,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基础正在动摇。
  
  (一) 国际上环境安全的提出
  
  环境安全首先是由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提出的,他早在1977年就指出:“对国家安全的非军事威胁远远没有像军事为下那样明显,因为最终导致生态系统崩溃的过程式逐步的和累积德,在他们进入困境或者发生灾难之前,很少为人们所考虑到。”布朗警告我们人类:“在20世纪末,国家安全的关键是持续性发展,如果全球经济系统的生物基础不能得到保护,如果全球经济系统得生物基础枯竭而新能源系统还未及时间里的话,经济的瓦解和崩溃势难避免。”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一词。阐明了安全的定义除了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和军事威胁外,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之一。1991年,美国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问题视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认为各种全球性的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在政治冲突中起作用,为了消除来自环境的压力,保护美国国家利益,美国有义务督促世界各国共同承担责任。美国国防部自1995年起每年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关于环境安全的年度报告,美国国会称“世界各地的环境退化已经影响到美国的经济繁荣。进而认为在某些美国利益有直观重要的地区而因环境资源问题可能导致冲突,将促使美国介入其中,并实施干预。”不仅仅是美国,日本,欧盟也已经将环境安全列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主要目标。
  
  (二) 中国环境安全的提出
  
  中国对自然灾害问题有史以来都相当的重视。对于国家生态安全问题,我国起步是晚了点,直到2000年才正式提出,发布在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国家安全中。在纲要中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影响国家生态安全。而且1998年长江流域的大洪灾也是给环境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二、环境安全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安全的概念
  
  关于环境安全的概念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环境安全一般可以被理解为:维系一定区域或者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稳定环境”。即确保“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也被称作环境安全,生态安全。我国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明确生态安全是指由水,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生物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国家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态和发展所需的生存环境处于不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自然生态系统状况能够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环境安全的侧重点不同,我国主要体现在防止生态赤字,防治自然灾害这样的国家职能方面。例如俄罗斯则体现在“作为保证任何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的新型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而美国则强调环境安全为“制定包括全球环境挑战在内的新的世界安全议程”。强调美国“必须领导大家一起保护最终决定全球繁荣与和平的气球环境”。美国尤其关注的是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性的以及他国环境问题对美国的影响。
  
  总的来说,目前各国关于环境安全的含义可分为两个层次:1、与人类生存相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防止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2、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性破坏。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的稀缺引发社会的不满。产生大量的环境难民,从而导致局势的动荡。
  
  (二) 环境安全的特点
  
  1、整体性。环境安全问题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水安全问题,生物安全问题,自然灾害,能源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等问题,还包括国际环境安全问题。几乎涵盖所有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安全问题。而且局部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可能会引起全局的生态环境安全,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2、不可逆性。环境安全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引起的,一旦环境问题出现,大多都是不可逆的,难以治理与防治,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代价是相当的高。
  
  3、环境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也是一个区域性,流域性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流域性决定了我们进行环境保护应从地区或流域入手。环境问题的国际性决定环境保护可能存在国家的效益外在化,也决定了各个国家环境保护力度和措施的差异性和层次性。
  
  4、危害的长期性。环境安全问题的危害总是在与此有关的人类活动发生的一定时间后才表现出来的,时间的长短不确定,大部分都是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不仅发现的较晚,而且往往治理也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环境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一)环境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国家安全包括信息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外交安全等。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安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经济安全的基础。所以环境安全作为最基本的安全是因为环境污染与破坏损害的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自然支持系统,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确保地球的环境安全自然是最根本的安全问题。环境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等相互作用,构成完整的安全概念。环境安全甚至可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例如2001年11月5日,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宣布,因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平面上升,他们放弃国家主权,举国移民。
  
  (二) 环境安全的实现需要国内外的合作一致
  
  环境安全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出现告诉我们确保环境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势力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程度。所以我们有必要确定环境安全的指导思想。将环境安全确立为环境法的目的,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现行法律予以更新,使其向可持续发展方向改变。
  
  四、我国环境安全问题
  
  (一)我国环境安全的基本态势。
  
  1、资源数量多,类型多而质量较差;
  
  2、资源总量大而人均占有量小;
  
  3、资源供给增长缓慢且后备不足而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突出;
  
  4、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
  
  5、耕地,能源,水资源安全问题最为明显;
  
  6、非再生资源量绝对减少趋势,可再生资源亦呈衰退趋势;
  
  据统计,1986年全国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31.4亿元;1994年约为4201.6亿元。可见生态安全是我国发展国策问题的核心,如果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不解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安定也无法保证,更甚会造成代际转嫁,影响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
  
  (二)影响我国环境安全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问题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只有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即生存,社会,经济,利益。对国家政治统治造成威胁的生态环境问题才属于国家环境安全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土安全问题。“国土”一般指一国国家主权支配管理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和海洋。国土资源则是一国主权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我国国土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问题有⑴水土流失严重;⑵土地荒漠化严重;⑶水安全问题;⑷生物安全问题;⑸能源安全问题。
  
  2、环境安全问题。这里的环境安全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严重影响。最严重的问题是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和化学品污染。
  
  3、自然灾害问题。主要包括气候灾害,干旱灾害,洪涝灾害,风灾等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沙漠化,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还包括地质灾害,例如地震,火山灾害等,以及由此引起的山崩,海啸等。
  
  4、国际环境安全问题。我国面临的主要的国际环境安全是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的国家环境安全的影响和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可能以其自己的国家环境会受到我国环境问题威胁为由,对我国主权的干涉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威胁。
  
  我国的环境安全状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危险废物,土壤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地退化等生态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了环境自净能力。这些因素都在不断加大我国的环境安全的风险。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在2002年开始对新世纪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把“确保国家环境安全”作为新世纪头20年的环境保护的优先战略。
  
  在环境伦理中,安全不再限于人域之内,而是被扩大到整个自然领域。成为一种特有的价值理念即环境安全。鉴于环境安全的重要性,环境安全也应该被现代环境法确认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等共同来指导环境法,并一起作为环境理念来确保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


【作者简介】
陈茜,女,陕西省宝鸡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张海滨“压力与冲突同在”载《中国环境报》1999年
[2]、美国白宫发布的《国家安全科学技术和技术战略》的报告1996年
[3]、邝扬《环境安全与国际关系》载于《欧洲》1997年
[4]、赵永新《关注国家生态安全》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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