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依法可撤销赠与 女儿诉请父亲过户房产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李东律师
 2007年,成都梁某夫妇在协议离婚后,梁某先后书写特别声明及赠与说明,决定将其住房一套赠与女儿,可后来当其女儿要求其将房子进行过户时,却遭到了父亲拒绝。因有书赠为凭,梁某的女儿则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因依照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梁某的女儿的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
原来在20077月梁某夫妇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套房屋一人一套,女儿由女方抚养。之后因其女儿就近上学需要,梁某就暂住前妻的房屋,其前妻及女儿则暂住梁的房屋。次年5月,梁某出具一份特别声明,称其房产一套,将来归女儿所有,若在有生之年已还清按揭,则将该房产直接过户给女儿。同年12月,梁某又出具一份赠与说明称,决定将住房一套赠送给女儿,由于该房屋系按揭,待其付清全部按揭贷款和女儿成年后,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女儿。之后,梁某将产权证等交给了前妻,房子也由前妻和女儿居住。纠纷发生后,梁某将房产证要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