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人已逝,思想犹存
我想,知识体系中的每个学科就象浩瀚宇宙中的每个星系,每个星系中都存在过或闪烁着耀眼的明星。
多年来工作的忙碌和家庭的安逸,似乎已渐渐遗忘了桔灯下静心读书的惬意,终于,偶然的一个周末,重温了大学时代《西方法律思想史》课本,重温了这些伟人的思想及对历史的推进,突然发现再次的阅读旅程中,使自己得到了对法律思想不斐的启示:一名法律工作者欲想要对自己的专业有所造诣或很好的将自己的专业理论付诸于实践,一种对于历史、根、世界之成长模式以及主导这一进程的观念的理解于他而言是重要的,因此,西方法律思想史及其伟大哲人的思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它是给予我们将从事一生职业的一种人文基础的线索。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苏格拉底、波里比阿、西赛罗;西欧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阿奎那,到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的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20世纪的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等,历史的长河演绎了无数明星的璀璨。
无论是当代西方欧美的法治框架还是罗马法时代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试图寻找其源头,希腊法都是我们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当今西方世界几乎所有的神话传说都来源于古希腊,而古代希腊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使人们不由不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古希腊人真的曾经被神宠幸?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是西方文明的开始,早在西方世界还在昏暗的原始氏族时代时,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已经开始思考,而且让历史记住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诸多伟人的名字;使我们记住了苏格拉底宁为理想和遵守法律而死,柏拉图“理想国”的无奈和妥协,亚里士多德令人难以置信的博学和对后世所作的不朽的贡献……
当然,也正是古希腊,正是古希腊所有被神宠幸过的伟人们,成就了另一个伟大的历史产物——罗马法。
现代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彭梵德说:“罗马法是唯一能追溯其一千年的、跨越人类历史最壮观和最关键时期的发展进程的法。”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曾经说过一句举世闻名的话:“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
罗马人的法律观念导源于希腊文明及其众家伟大的法律思想,古希腊后期的斯多噶学派某些观点,经过古罗马最伟大的思想家西塞罗的阐发,成为罗马成文法的法理学基础原则,引导了古代罗马法在法律技术上无以伦比的先进,法理上的精深博大,尤其使罗马法在法哲学上表现出来的难得的理性精神,更摆脱了与原始宗教联系紧密而导致僵硬性的原始法律这一时代羁绊的束缚。
随着时光穿梭,罗马帝国虽然早已消失在历史的莽莽烟云中,但是罗马法的先进和伟大却注定将被后世的人们弥久愈新地开掘。然而,被称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使法律思想和神学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从奥古斯丁的教父学和阿奎那的神权政治中可以看出,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已经批上了一层浓厚的神权主义色彩。
然而,我认为奥古斯丁的“君权神授”虽然企图控制和教化民众,而且当时欧洲大陆长期由教会法牢牢地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说明了这种地位必须要靠民众信仰的支撑。但深受民众信仰的基督教本身就蕴藏着独立、自由、正义的理念,那么,这是否说明了教会本身孕育了教会的反对者?是否中世纪神权法学的开始就孕育了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的紧随?我想,历史的车轮只是想在“黑暗时代”作一个简单的休憩罢了。
经过了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在西欧,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的革命时期,也是各种思想理论相互磨擦碰撞的时期,各种思想的火花映出了无数法律思想大家:维护君主专制的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人类自由、平等和享有天赋人权信奉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洛克、卢梭;赞成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的孟德斯鸠……
在这个时期最占主导地位的是摒弃了“君权神授”的自然法思想。我所最推崇的是伟大的“哲学上的经验主义,政治学上的民主论,经济学上的劳动创造价值论,法学上的法治思想,思想上的自由主义和宗教上的宽容主义”的洛克,在他的身上几乎囊括了资产阶级启蒙阶段的所有先进性;同时,杰弗逊的《独立宣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无不对今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推进。
然而,我觉得,19、20世纪,才是法学思想最为成熟,法学成果最为璀璨的时期。
19世纪初,古典自然法学逐渐衰落,但代之而起了胡果的历史法学、主要代表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律思想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的法律哲学、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19世纪后期,社会学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开始逐渐形成。
进入20世纪,带着过去数个世纪无数哲人、法学家们的思想,现代的法学诸流派及法学大家们以日益成熟的方法论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进行了理论形态的深化和更新努力。一时间,大大小小的学派蜂起,呈现出多足鼎立的法学格局。虽然无论是新自然法学,还是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现象学法学,都可以在传统的理论或方法中找到它们存在的根基,但正是现在的无数法学大家们,将这些理论、思想发扬光大:50年代以来的“哈特—富勒论战”、“哈特—德沃金论战”几次法学论战;60—70年代的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的“修辞法学”、德国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新自由主义法学、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等;80年代以后的批判法学和女权主义法学运动……每一次法学思想光芒的闪烁,都使西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的社会文明有了更深入的发展。
我揉了揉发涩的双眼,抬头凝望几前桔灯,转身看自己走过的历程,似乎隐约看到了人类法律思想的起点,但我想展望未来,却发现脚下无路,只能沿着无数哲人、学者所发出的光芒追寻,于是乎,我的耳边似乎又浮现出大学时代法律思想史老师的一感叹:“哲人已逝,思想犹存!”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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