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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建立

发布日期:2006-04-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先进性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决定着党能否在历史舞台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决定着党所领导的国家和人民能否不断地走向兴旺发达。保持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也是时代发展对我们党和党员的新要求。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必须自觉地把自身的先进性建设融入到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大局中去,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中来,要能“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一、法院建设是先进性长效机制创建的前提

  法院保持先进性长效机制建立首先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法院建设的滞后性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之间的矛盾。

  司法权现实环境的落后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在现阶段,物质装备落后、经费不足、法官待遇较低政治地位不高成了很多法院,特别是中西部许多基层法院面临的难题。加上目前我国法院的设置与管辖是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重合的,法院院长和法官分别由当地人大选举和任命,法院经费又要依赖地方财政,社会对法院的定位仅仅等同于政府机构中的一个职权部门。

  法治也是一种生产力,人民法院的建设水平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进而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所以法院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采取措施首先解决法院建设的先进性。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机构独立的配套制度

  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设置由按行政区划设置转变为跨行政区域设置,明确划分地方法院与中央法院两大体系,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区法院。

  (二)制定保障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制度

  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权,并理顺配套相应制度。

  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法官的任命经过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将法官的任职条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或其它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第二,逐步在全国实行法官考录由省高院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统一分配;第三,在全国实行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理由或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任法官制度,同时规定法官必须逐级晋升。

  2、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强化合议庭职责或扩大法官职权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分离的做法。审判分离,权责无法统一,无法真正贯彻法官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难以执行。由于大家负责制在事实上形成了无人负责的局面,容易培养依赖情绪,无法激励审判人员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积极进取的精神,因此应该强化合议庭职能,放权给审判员。

  二、现代司法理念是先进性长效机制创建的基础

  所谓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它反映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法院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贯穿法院先进性长效机制创建始终的主线。

  就目前法官队伍存在的现代司法理念缺陷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一种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政治观密切关联。“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官树立法律信仰,一是把从事审判活动作为自己终身追求的事业,而不是仅仅是为了“谋生”的一种手段。二是通过自己的言行带头信仰法律,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让社会公众感到法律价值是与其切身利益紧密关切的。三是通过自己的公正清廉执法,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普遍形成珍视和爱护法律的态度,使公众对法产生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使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二)司法中立。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观念。司法中立的前提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法官的司法中立受到限制和妨碍,尚未形成法官司法中立的司法理念,更谈不上发挥的空间和自由,社会转型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失范也对法官司法中立理念的形成和坚持造成了各种障碍。但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官的司法中立理念也是必需的,而且必须把司法中立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法官应做到政治上的中立,不能把体制的问题作为推卸自己责任丧失司法中立理念的借口,甚至作为自己渎职的理由。其次,在个人与审判组织的相互关系中,尽可能发挥法官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积极作用,使法官个性的力量和智慧得到发挥,产生作用和影响。其三,法官司法中立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行为是:不得在法庭上表现出可能损害中立、公开、公正的言语与行为,不得在法庭上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其四,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空白大量存在,法律的发展空间很大,法官通过个人的审判活动,通过探索实现社会公正,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上升并形成新的法律规范。

  (三)司法文明。

  司法文明从范围上讲是法治文明的一部分,司法文明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方式。司法文明的内容十分丰富。首先,建设司法文明要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法官执行法律,忠实于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的表现。第二,司法文明的建设必须牢记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建设一个人民相对满意的、和社会发展水平总体相适应的司法文明,使之为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保障。第三,建设司法文明要切实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在法官的审判思维中要改变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权保障的障碍,购建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精神动力。只有文明的司法,才能保障人权,才能把法律化作利剑,才能把法律化作春风,才能把法律化作宁静,这种具有法律人文关怀理念法官才是优秀的法官。

  (四)司法效益化。

  司法效益,是指审判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总体积极效果和利益。讲求司法效益,总的要求是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工作中,司法效率则时往往会有被忽略,司法效率实际体现了司法效益,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促使司法效益的增大。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应当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严守审限规定,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因此,提高司法效率不仅方便案件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国家和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程序正义独立价值。

  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内在的独立价值和意义,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程序正义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不仅依实体法,还要以程序法,程序正义在法制建设中居于枢纽位置。程序正义对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权,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正义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程序正义能使结果通过程序正当化,并吸收不满。

  三、法官职业化是先进性长效机制创建的内容

  法官职业化的目标是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的、长远的战略性措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劳动分工的结果。法官职业化的提出,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法官是一个独特的职业,它也是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角色意识强化的结果。要讲法官职业化的社会意义,离不开对它本身含义的阐释。法官职业化至少有五点含义:

  (一)法官职业意识的强化。

  职业意识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思想基础。一是要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二是要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而不能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要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要增强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六是要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七是要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二)法官职业准入的严格。

  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

  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要通过职业化建设,使“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

  (四)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

  合格的法官不仅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学功底,能够准确地根据法理明断是非,而且应当掌握相当的司法技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要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他们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五)法官职业形象的树立。

  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也来自法官的职业形象。人民群众是通过自己对司法活动的耳闻目睹,也就是通过自己感受的法官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评判公正与效率的。换句话说,公正与效率既依靠每一个法官去实现,也依靠每一个法官的良好形象去展示。

  (六)法官职业保障的加强。

  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第一,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第二,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三,要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七)法官职业监督的完善。

  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同时,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

  当然,法官职业化并不意味着一种完美无缺的境界,也不是无需付出代价就能获得的收益。推行法官职业化,可能要牺牲一些东西。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法官职业化也不能绝对化。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最重要的机制,但毕竟不是惟一的机制。司法不能脱离现实社会,法官的职业化也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化的一面。针对我国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法官职业化恐怕不能搞成完全整齐划一的法官体制,而应当考虑如何使职业化的法官植根于社会和民主之中,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中如何使职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的问题。比如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就是对法官职业化的一种有益补充。

  四、结语

  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把握好工作要求。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注重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相互衔接、系统配套,形成有机整体。要以搞好法院建设为龙头,强化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为主线,努力建设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在组织党员干警认真落实个人整改措施的基础上,从适应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出发,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法院党员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党员骨干作用,树立起新时期党员的先进形象、法官的高尚形象。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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