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及其影响
发布日期:2003-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今天,我主要讲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想讲一讲这场战争的性质;
第二,我想讲一讲这场战争对以后国际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首先,关于这场战争的性质。
我个人认为,美国对伊发动的战争,无论从目的上看,还是从程序上看,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一场典型的“侵略战争”。
大家知道,这次美国对伊拉克动武与1991年的海湾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
海湾战争的起因是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是在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并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下对伊动武的。当时,美国的目的十分清楚,就是“击溃伊拉克军队、解放科威特人民”。因此,海湾战争是一场正义的战争,无论是起因,还是过程,都是合法的。
而12年后的今天,美英联军对伊动武既缺乏合理的理由,又缺乏合法的条件,属于一场“非法战争”。
据我所知:美国对伊动武的原因大概有四个:
第一,美国认为,伊拉克与拉登“基地组织”有牵连,为了反恐的需要而对之动武。
的确,在“9.11”事件发生后,反恐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行为”。美国曾是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大受害者,为反恐而采取武力行动应该是一种合理的理由。
不过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包括美国在内)根本就拿不出伊拉克与“基地组织”有牵连的真凭实据。
第二,美国认为,伊拉克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伊动武是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去年以来,对伊拉克是否在生产生化武器及核武器的问题,联合国“监核会”及国际原子能机构一直在对之进行“核查”。“核查”的结果是,仅查到了伊拉克的一些导弹射程“超标”,即伊拉克生产的“萨姆德”导弹射程超过联合国所限制的150公里的标准。根本未查到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影子。
大家知道,导弹只是一种运载工具,它本身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有当导弹与生化弹头或核弹头结合在一起,才构成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发现伊拉克有导弹或这些导弹射程超标,都不足以证明伊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即便伊拉克真的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还是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进行“核查”和“确认”。根本用不着美国这么急急匆匆地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
第三,美国对伊动武是要推翻“萨达姆政权”,以“民主制度”改造伊拉克社会,甚至在海湾地区普遍推行所谓的“民主制度”。
美国人声称,“民主国家间无战争”。换言之,凡美国认定为“非民主的国家”就应该对之施加战争,以战争促其“内变”。
但从国际法理论以及国际实践看,一国由什么人组成政府、该政府实行什么制度,均属一国的内政。如果某国试图将自己所奉行的制度强加给他国,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干涉内政”。很明显,美国以改组伊政权为由而对伊动武,完全违背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非法行为。
今天,连美国对伊战争的同盟者——英国也认为,伊拉克政权应由伊人民来决定,而非由外国来决定。
第四,美国对伊动武是为了要控制中东石油。
伊拉克是中东地区的重要产油国之一。据说,控制了伊拉克的石油,等于控制了中东60%的石油资源。但是,伊拉克石油是伊拉克人民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
如为了控制别国的经济资源的目的而对他国动武,这不仅仅是“唯利是图”的问题,更是侵害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所享有的永久主权”。
另外,从程序上看,美国对伊动武也是非法的。
从《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国际文件的精神看,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当某国的行为被断定为“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特定国家使用武力;
(2)一国在实际遭遇到外来武装进犯的情况下,进行单独或集体的武力自卫;
(3)殖民地人民在民族解放运动中使用武力。
很明显,这次美国动武不属于上述三种中的任何一种。
美国当局有一种论调,即认为伊拉克的行为对美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美国为了自身安全,对之采取的是“先发制人”的自卫。
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也被称作“预防性自卫”。在理论上,的确有人在论证它的合理性。但我个人认为,实施“预防性自卫”存在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毫无限制地允许实施“预防性自卫”,势必造成自卫权被滥用的恶果。因此,即便允许实施“预防性自卫”,也必须由一定中立的国际机构来断定实施自卫的时机和条件是否已满足,而不是由当事国自行断定。
第二,现行国际法并不支持实施这种“预防性自卫”。换言之,如真的要允许实施这种自卫,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完善,比如通过制订条约来确定这种自卫方式,当然同时对实施这种自卫权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
今天,美国搞“先发制人”的自卫,我认为它是缺乏合法依据的。
由于美国对伊动武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那么,这场战争的性质自然应该属于“侵略战争”。
对于“侵略行为”,联大曾在1974年专门下过定义。
该定义第1条称,所谓“侵略”是指一国以武力侵犯了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手段使用武力。
该定义第4条又明确指出,“侵入、侵占别国领土”属于侵略行为;对别国领土使用任何武器也属于侵略行为。
很明显,今天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完全符合“侵略定义”中所称的“侵略行为”。
接下来,我想谈谈这场战争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和影响。
有许多学者比较关注这场战争对国际经济所带来的影响。比如,战争对石油价格的影响,战争对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及战争对国际金融带来的影响,等等。
但我们国际法学者更关注的是,这场战争给国际秩序及国际法所带来的影响。
前些日子,文汇报来采访,我就谈了我的想法。
我认为,这场战争的最大的负面影响是:破坏了正常的国际政治秩序,动摇了现代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可以推测,这场战争最终是美英联军获胜。
但是美英联军的获胜不是人类的福祉,相反给国际社会带来许多后患。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下列几方面:
第一,这场战争将导致美国“霸权主义”思维的极度膨胀。
美国自1991年海湾战争开始,到对南联盟的战争,再到阿富汗战争。几场战争打下来,给我的印象是,美国越打气焰越高,自我感觉越好,俨然成了“世界警察”。
海湾战争美国有“解放科威特”的正当理由;对南联盟战争有针对“南联盟政府对科索沃阿族进行种族屠杀、种族清洗”的理由;对阿富汉战争有针对“塔利班支持、庇护拉登恐怖组织”的正当理由。而今天的对伊战争是一场“无恰当”理由的战争。
假如这次,美英等国在全世界一片反对声中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它们以后恐怕更会是“指东打西”、“游刃有余”了。今天,已经有不少国家就在为对伊战争结束后,自己可能成为新的被打击对象而惴惴不安。比如,朝鲜、伊朗、叙利亚等国,这些国家早已被美国界圈定为“无赖国家”和“邪恶核心”。
这场战争如果美英获胜,那是“不法者”的胜利,“强权者”的胜利,其结果必然助长“以强凌弱”现象,助长强权政治的嚣张气焰。
第二,这场将大大削弱联合国在解决国际及地区事务中的作用。
在发动和酝酿整个对伊战争的过程中,大家看得很明白:美国先是逼迫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对伊动武的决议。后来,发现法、俄两国肯定会投反对票,中间六国也不一定会赞成。于是,美英干脆就抛开联合国安理会,单独采取了对伊的武力行动。
这场战争如果美英获胜,这是美英挑战联合国权威的胜利。这场战争的结果至少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印象:即联合国在对伊的问题上是无能为力的;西方强国需要时可以利用一下联合国,而不需要时完全可以抛开,联合国成了西方国家利用的一件工具。早就有人对联合国断言,它不过是“代表世界舆论的讲坛而已”。
这次,当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战后的伊拉克重建应由联合国起主导作用时,美国政府断然加以拒绝。恐怕以后联合国所听到的“NO”声将不绝于耳!
第三,这场战争将激化地区间、民族间的矛盾,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
阿拉伯人向来强悍,民族仇恨更会迫使其采用极端手段来对付外来入侵者。今天,伊拉克新闻部长萨哈夫已提出:要以“非常规的手段”来对付美英联军。对于什么是“非常规手段”,大家猜测不已。但我认为,伊拉克的“非常规手段”以后恐怕不光是对付美英军队的问题,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针对所有西方国家的人。这就为未来的恐怖主义活动埋下了新的种子。
第四,这场战争还动摇了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美英对伊战争完全违背了和破坏了许多作为国际法基石的基本原则,象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等等。
如果国际社会不能有效地制止这场非法的、不道德的、非正义的侵略战争,如果国际法对入侵者表现得根本就是“无能为力”,这就大大动摇了人们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作用的信心。
第五,这场战争在侧面也对中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中美关系一直是举世瞩目的国际政治关系之一。长期以来,中美关系是在不断摩擦中缓慢地向前发展着。
虽然,我们应该看到中美在反恐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有着互相依存的基础。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中美间在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分歧和障碍。比如,台湾问题,人权问题,军备控制问题,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问题,经济竞争问题,等等。在美国的国内一直迷漫着所谓“中国威胁论”的论调。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美国政治在本质上是“实用政治”和“小人政治”。所以,我们如果期望美国以后一如既往地与中国合作,永远不搞摩擦恐怕是不行的。今天,美国是因为反恐需要而与中国携手;明天,它就可能因为与中国存在的某些分歧而反目为仇。
从美伊战争中我们应当看到有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即美国可以因你的社会制度问题而武力攻击你,也可以因自己的经济利益需要而攻击你,也可以因各种“子虚勿有”的理由而攻击你,甚至没有理由也可以攻击你。
说实在的,当美国摆平了它所谓的“无赖国家”后,找个理由来对付中国太容易了。
我个人认为:中国从这场战争中应当想到的就是四个字:“居安思危”。应当思考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发生冲突,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据我个人的分析,美国在中国的东面,与韩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形成了以“安保条约”为基础的所谓防御体系;在中国的南面,它正试图在东盟国家中加强其的军事存在,比如它打算租用原来苏联在越南的海军基地;在中国的西面,它正在与印度构筑新的军事联盟;在中国的西北面,美国利用反“塔利班”的机会,已保留了它的军事存在。因此,美国已在中国的四周形成了一个半圆形的“包围圈”。它是什么图谋,有待于人们去进一步观察。
我总是在想这样的问题,如果美国冒犯了我们,我们怎么来应对呢?
总之,这场战争给人们留下许多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我希望一些学过国际法知识的学生们去认真地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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