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该章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现在,政府要左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联邦法律和省法律现面临着法院的挑战和抛弃,只要联邦法律和省法律违反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法院就可以推翻和抛弃联邦和省法律。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否定,那么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对加拿大人民来说,这几乎是完全新的、真正的、革命的东西。
自由保障:
1982年宪法法案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下:
1、民主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每个公民有权选举平民院和省立法会议议员,即使遇到战争或战争威胁、侵略或暴乱,每五年至少要举行一次选举。联邦和省议会的工作,由各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决定延长。如果遇到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或否定,有权向最高法院控诉,有权对政府提出批评。
2、基本自由:
这些自由包括宗教、思想、表达的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良心自由。
3、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公民享有在文明社会里的全部法律权利,诸如保证不受无理扭送或调查,合理的逮捕或拘留应及时通知,有权委托律师、有权求得公正的、公开的审判等。
4、平等权:
每个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都有保证得到平等待遇,禁止以种族、民族、国籍、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为由的歧视。宪法法案也规定了一条 “投票行动”来保护平等。这是加拿大第一次在宪法里规定了妇女的平等地位。妇女团体现在有权就歧视妇女的法律提出挑战。
5、迁徙权:
该章规定了劳工迁徙的原则,宣布每个加拿大人有权自由进入、留居或迁离加拿大、迁进和在任何一个省谋生。然而,如果省的佣佣率低于全国的平均数,或者如果省的社会或经济明显落后,那么各省为其居民保留采取“投票行动”的权利。
6、正式语言权:
该权利使英语和法语成为加拿大的正式语言。所有的加拿大政府机构和议会,新布兰斯威克政府机构和立法机关都要使用正式语言。每一个人在议会和新布兰斯威克都有权使用其中一种语言。记录和新闻机构应当使用这两种语言。在联邦法院和新布兰斯威克法庭的辨护和程序必须使用其中的一种语言。公共服务部门的任何成员有权同加拿大政府、议会和新布兰斯威克政府以及立法机关保持通讯,使用其中的一种语言收受有效服务。该章规定,现行宪法保证魁北克和玛尼托巴的立法机关和法院使用英语或法语中的一种语言。
7、 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
该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在每个省,如果加拿大公民有孩子已经受过或正在接受英语或法语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那他就有权使他的孩子在公共服务基金提供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设施之下接受同一种语言的学校教育,而且孩子的数量是有充分保障的。在加拿大,受过英语或法语初等教育的公民和居住在英语或法语很少流行的省的公民,有权让他们的孩子接受在当地占优势语言的初等和中等学校教育。
2) 除了魁北克以外,母语是英语或法语且母语在本省又通用的公民,有权让他的孩子接受当地占优势语言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如果魁北克的立法机关或政府同意,这种权利将会扩大到魁北克。
英语和法语的保障不会因任何立法或习惯的权利或任何其它语言的优势而取消或部分废除。该章将被解释为“以一定的方式与加拿大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提高相联系。”加拿大土著居民原有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已得到了认可。该章没有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出逐条解释,其目的是通过有关加拿大土著居民的原有条约或其它权利或自由来取消或废除。该法案也提供了自1867年法案至1982年法案的英文和法文版本,两种语言具有平等地位。
这些基本的、法律的和平等的权利服从于一个“但书”条款。这就允许了议会或省立法机关以宣言之类的法律轻而易举地通过损害这些权利的法律(除了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的平等权),只要事实与该章规定的内容相反,它就可以通过但书的方式来操作。除了重新规定,这种条款就在五年期满后终止。换言之,当政府建议制定限制该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时,它们就必须清楚地申明其意图,并对政治后果负完全的责任。很多宪法专家把这种安排看作“权利法案与议会民主的一个巧妙联姻。”
该章提及的所有权利也“从属于诸如能显示自由和民主社会而作的合理限制”。这些限制权由法院来行使。这种条款类似于印度宪法中授权议会对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
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使加拿大成为一个完全民主的国家。跟美国和印度属于同一货色。如果触及政府其他法令的管辖范围,早期只有联邦或省法律可能会受到挑战,但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了。现在联邦和省法律可以因为违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而被法院废除和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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