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的司法制度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旦森
虽然加拿大有两套法院: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但它也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着它们各自范围内的司法权。
一、省级法院:
1、 省级最高法院:
省级法院由各自治省立法确立。虽然省与省之间的法院名称不同,但它们的结构却大致相同。从地区法院提升到省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督根据内阁的建议任命。法官以其品德高尚执行职务,年满七十五岁退休。法官的薪水、津贴和退休金由自治领议会规定。
省级法院审理涉及省和联邦法律的案件。它们也审理选举请求案和受理基层法院的上诉案。省政府也对省最高法院的任何一项法律条款提出建议。省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在加拿大自治领和省的领导下工作。自治领任命、支付酬金和罢免法官,各省建立、组织和管理法院,规定民事案件程序。
2、 县法院:
每一个县都有县法院。县法院法官由地方立法委员会总督任命,要求其品行高尚。自治领拥有任命、支付酬金和罢免法官的权力,各省控制县法院的建立、组织和维持。虽然县法院或区法院没有无限的货币管辖权,但它们拥有中等的司法管辖权和裁决不属于小额债务法庭管辖的案件;它们也审理除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除了审案外,县法院和区法院还拥有有限的治安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魁北克省没有县法院或区法院这一体制。
3、 较小的省级法院:
这种法院的有关的组织、维持、法官任命、支付酬金和服务条件完全置于省的控制之下。这些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也很随意。它们审理有关死者遗产案和涉及轻微人身行为、违反合同、债务等小额的民事案件。
治安法院根据治安法案建立,审理轻微刑事犯罪和一些特殊身份的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城镇和城市设有诸如少年犯法院、家庭法院、验尸法院和仲裁法院之类的法院。
二、联邦法院:
《英属北美法案》第101条赋予议会随时建立和组织一个加拿大普通上诉法院和设立外加的更好实施加拿大法律的法院。议会至今已建立了一个最高法院和现在称之为联邦法院的财政法院以及各种各样的法院,诸如税收检查委员会、军事上诉法院和移民上诉委员会。
1、 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法院系统的最高机构。它建于1857年。它有权审理有关自治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起初,它由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其他法官组成。1927年增加到六名法官,现在由九名法官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来自魁北克。目前,最高法院是根据1962年的最高法院法案设置。法官由总督根据内阁建议任命,以其品行高尚担任职务,七十五岁退休。法官由加拿大议会提议,由总督罢免。最高法院设在首都渥太华。首席法官每年薪金25000美元,其它法官每年20000美元。
2、 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
1) 上诉案:
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拥有上诉案管辖权。首先,它审理省级法院审理的其争议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民事案件上诉案。第二,如果涉及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可以受理此类上诉案件。第三,它审理来自省最高法院有关许可的其他任何终审判决的上诉案。如果省最高法院不给予的许可,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许可。第四,涉及宪法的解释和自治领或省立法的合法性的案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第五,如果省法院对上诉案的决议意见不一致的刑事案件,那么最高法院可以提审。第六,最高法院审理选举争议的上诉案。第七,加拿大财政法院和交通委员会的上诉案,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2) 咨询:
与美国不同,跟印度最高法院一样,加拿大最高法院拥有咨询管辖权。最高法院在涉及有关法律或事实方面的问题时,必须向总督提出建议。然而,最高法院在任何特殊案件方面的意见既不约束总督也不约束法官。
可以恰当地指出,虽然1933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停止受理刑事案件,但在1933年以前,刑事案件的上诉是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同样地,到1949年,最高法院决定的民事案件是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由于1949年修正案的通过,授予议会制定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取消了枢密院的上诉审权,使最高法院成为一个所有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虽然在重要事务上,所有法官出庭是惯例,但是,通常是由五个法官一起出庭审理案件。
3) 联邦法院:
财政法院,即目前联邦法院的前身。它于1887年从加拿大最高法院分离出来。它由首席法官和五名其它委员会首脑任命的法官组成。他们以其品行高尚担任职务。法官年满七十五岁必须强制退休,由总督根据议会两院的建议罢免。
联邦法院享有省法院涉及的王国政府税收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它对在联邦事务中指控王国的诉讼案件享有排它的管辖权。它审理指控王国侵犯财产、任何由公共建设或公共工作引起的诉讼案和由于任何官员和王国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过失而给公民造成死伤引起的诉讼案。它也审理有关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的案件。它也行使一定的铁路案件管辖权。联邦法院分为审判和上诉两部分。上诉法院审理对审判的决议不服和其他很多机构部门决议不服的上诉案件。
联邦法院也扮演了海事法院的角色。在这方面,它拥有初审管辖权,也拥有上诉审管辖权。
最后强调的是,加拿大的司法机构是独立的、公正的,而且受到高度的尊重。国家依据法律来管理,而且诉讼当事人信仰法官的公正、独立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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