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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发布日期:2011-01-24    作者:王科峰律师
        201118,笔者应邀参加第三届中国创新大会。会议开幕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当时笔者要穿过天安门广场进入人民大会堂东大门,当进入天安门广场东入口时需要经过安检门,笔者照例把提包放在通道式安检机上,提包过通道后,警方安检人员要求打开提包,要查看提包里带的是什么材料。笔者当时向她提出疑义说,带什么材料,你们不应该审查。但是在他们一再的要求下,笔者为了不耽误开会时间还是打开提包接受了他们的查验。看也没什么他们认为的“违禁材料”,也就放行了。
        事后想,包里不存在安检要检查的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管制物品,文字材料不应该在安检范围内。因为文字材料不管是否发表,涉及到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大问题。比较目前有关部门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安检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查验提包内文字材料,更甚一步,其涉嫌侵犯公民的思想自由和隐私权等。
    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等项自由,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作为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有义务尊重公民的这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自由。警方行使权利的边界是被宪法和法律划定的,它不能逾越一步或半步,就此检查材料一事,如果严肃一点,可以认为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具有可诉性。尽管对此事件考虑到时间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计,笔者也不想诉诸法庭。在此,笔者通过文字表达来提示安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起草于
  
201119日,定稿于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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