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特别程序法》开创海事审判新局面
发布日期:2003-1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涉外审判在海事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事审判与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一样迅速发展,自 1984 年至 1999 年上半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一审海事案件 25000 余件,其中涉外案件 3746 件,案件当事人涉及 73 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法院作出的这些涉外海事裁判许多需要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 22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协议都以作出裁判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作为其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在《特别程序法》颁行前,我国对某些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程序法》的诞生弥补了这一缺陷,明确确立了我国法院对相关海事案件的管辖权,使我国法院的涉外海事裁判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得以规范、有序进行。
(三)海事诉讼受国际社会相关制度的深刻影响。随着大量国际海事公约的签署和生效,各国更加重视对海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完善。我国是一个海洋和航运、贸易大国,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五,进出口贸易货物的 90% 以上通过海运完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香港、澳门回归,“ WTO ”的即将加入,我国的航运业将会进一步发展,各种类型的海上经济活动也将更加兴旺。《特别程序注》的颁行,使我国有了一个在国际上较先进完善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律,为我国加入“ WTO ”提供了更好的海事法制环境;同时既适应了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又与国际社会的相关海事公约或者海事程序法律规范相适应,从而推动我国海事审判尽早走向亚洲,走向世界。
(四)海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或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是为此而设立的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对《民诉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补充。《特别程序法》是《民诉法》的特别法,在海事诉讼中优先运用《特别程序法》,同时适用《民诉法》。《特别程序法》的颁行,较圆满地解决了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必将推动海事审判进一步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要切实开创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使海事审判工作在前 15 年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还需我们广大海事司法干警,在各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监督、指导下,继续拼搏、努力、在做好其他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学好《特别程序法》,不断提高海事执法水平。
(-)深入学习《特别程序法》,切实理解、领会、掌握其内容。《特别程序法》专业性强、内容复杂,涉及多种“特别”程序、诉讼关系,要全面领会、掌握其内容亦非易事。在学习中要注意求实、求深、求活。
(二)准确、严格适用《特别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规范诉讼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条件。积极、全面、深人宣传《特别程序法》,努力扩大《特别程序法》的正面影响,促使相关海事诉讼当事人自觉以《特别程序法》等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提高海事审判的“诉内效力”与“诉外效力”,努力扩大海事审判在国际国内的影响。
(四)本着对国家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审判中发现的《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些不尽完善之处,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以使我国这部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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