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1-01-06 作者:李东律师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解释】本条是关于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本章在前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做出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考虑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在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上做足功夫,炮制出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收取高额费用。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更加完善。因此,本条做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映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改头换面,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告
- 法院判决后还能否调解、和解
- 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 警察呀!取保候审期满后,千万不要忘了做件事,否者后果很严重!
- 浅议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
- 天津市各个检察院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个交通队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举报中心地址电话
- 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司法解释
- 浦东新区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各派出所地址及电话
-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 法律人必看的74部电影
- 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仲裁机构地址和电话
- 石家庄各车管所地址电话
- 中纪委发话:政府强拆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