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向公民借款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李东律师
我国是实行金融管制的国家,除了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外, 其他金融活动只能由银行和专门的金融机构办理,一般的企业不能进行相互间的借贷,也不能从事各种金融集资活动。但企业是否可以向公民借贷呢?对此,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从司法实践中看,长期以来,一般把企业向公民借款区分为两种情况:对涉及人数较少、借款数额较小的,一般认定为有效,予以确认并保护;对涉及人数较多、借款数额较大的,一般认定为非法集资,借款合同无效,不予确认和保护。
合同法虽然具体规定了银行借贷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将银行对外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活动纳入了自身的调整范围,但对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银行的资金有限,不可能给每一个有需要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提供及时、足额的借款。因此,允许企业向公民个人借款是极其必要的,是弥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确保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对企业向公民借款不予限制和规范也是不行的。虽然银行借贷的要求较高,程序审查较严,但坏帐、死帐还是大量存在的。对企业借款而言,如不予以严格要求,必然会导致大量借款无法清偿,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既要允许企业依法向公民借款,同时也必须限制借款的规模和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在具体界定企业向公民的正常借款与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时,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确定了四项标准:即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他的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认定为有效。上述规定确立了一个大体的界限标准,但很原则,也很难具体把握。我们认为,应当从借款涉及到的人数、数额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界定标准。如对借款人数在50人以下、借款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借贷,予以确认并予保护;否则,就应视为非法集资,确认为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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