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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原则与人权保障

发布日期:2006-08-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词]引渡 原则 人权

  一、人权保障在引渡制度中地位的攀升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它源于”所有国家确保严重罪行不能逃脱惩罚的普遍要求。“ 对于犯罪人,国家享有刑事管辖权,而一旦某个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后,逃离了该国,该国暂时就中断了对该罪犯的直接管辖权。为了恢复这种被该事实造成的中断而失去的权力,国家不得不采取行动,请求他国协助或成全其原有的刑事管辖权。因此也可以说引渡的过程便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过程。 如果把引渡理解为一国向另一国遣返罪犯的话,引渡自古就有,而且只要还有主权国家(即存在刑事管辖权的界限)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跨国活动的可能),引渡便会存在。

  和其他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引渡制度也有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总体上看,它是沿着从政治交易到司法协助的轨迹发展的。早期的引渡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引渡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罪者、军事犯罪者和宗教犯罪者,而专制君主掌握引渡与否的裁断权(完全的政治性审查,且审查决定权于一人之手),被请求国君主在做出裁断时主要考虑的是“接受请求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功利,或者是自己同请求国君主的私人关系如何。” 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是因为上述种种犯罪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执政地位,而政权稳固与否恰恰是君主们最为关注的事,是否把位于本国境内的犯罪人引渡给请求国不仅关系到请求国政权的安定,也影响到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是份量很重的砝码。与此相对应,被请求引渡者只是作为引渡的客体,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的命运完全掌握在君主们手中,或被引渡后在请求国遭受严惩而成为专制制度的牺牲品,或被庇护也难摆脱政治交易筹码的地位,至于其本身的权利保障,是根本谈不上的。

  伴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生,引渡性质发生了转变,而现代引渡制度的确立又是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分不开的。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摧枯拉朽般地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政治体系;民主观念深入人心,激起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极大热情;许多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创设,使以前被统治者视为至敌的行为或活动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1793年宪法宣布对“为了自由事业”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拒绝引渡。这是引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它实际上宣告把引渡作为政治迫害政治犯的工具的时代已经结束。引渡由政治交易转变为司法协助的标志性事件是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英国《1870年引渡法》的颁布,这也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因为它把引渡从排斥司法当局管辖权的政治手段,变成了一项具有司法特点的制度。此时引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对于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那些异常严重地破坏社会生活基础而受到普遍良知遣责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处,既然某一国家不能独自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间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以打击犯罪、主持正义。”

  与此同时,诞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的人权理念,也在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人权问题从资产阶级革命时起就开始带有国际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人权斗争已由过去的有限领域扩展到政治、外交、经济、贸易、环境保护等许多领域。 20世纪中期出现的以国际人权运动、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救济、国际人权机构等为内容和框架的人权国际化声势浩大,影响深远。 人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人权的内容日益丰富,人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人权原则也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引渡往往涉及相关人员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一些学者自然地将人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联系在一起。尽管各国学者对人权的范围、人权的评断标准以及人权在引渡中的地位有不同的认识,但认同人权保护观念对引渡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则是不争的事实。很多西方学者认为,引渡请求国应尊重被引渡者的基本人权是被引渡请求国接受引渡请求的前提条件。

  二、人权保障在引渡原则中的体现

  为了防止引渡权的滥用,在国际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引渡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通过有关国际公约的确认,体现为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各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确认,成为各个国家引渡依照国内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时共同信守的条约规则。 这些规则由于其法定性、实体性和普遍性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引渡原则。与此同时,人权保护观念引入引渡制度所带来的影响与冲击是多方面的。一系列近期形成的对引渡的限制原则与人权都有明显的联系,其中包括一个人有可能因其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受到惩罚时,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 可能受到酷刑或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可能被判死刑或被一个特别法庭判决的情形时,可以被禁止引渡。另外,近期对传统限制引渡的原则,如政治犯罪不引渡、不引渡本国国民等的反思,也在很大程度上受人权因素所驱使,体现了对被请求引渡者人权的保护。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 Political Offence Exception to Extradition)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称政治犯罪排外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或者说这个原则允许被请求国将它认为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排除在引渡合作范围之外。 在引渡原则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普及程度最高的,也是法律地位最高的,它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为其他引渡原则望尘莫及。从性质上看,它已超出了纯粹的引渡领域,而上升为国家的重要对外政策,即使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也规定:“一,人人为避迫害有权在他国寻求并享受庇身之所;二,控诉之确源于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于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之行为者,不得享受此种权利。” 从而明确了对政治犯实行庇护的制度。与其获得立法承认的普遍性不相协调的是,它同时也是引渡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比任何其他的引渡原则都承载着更多的非法律因素。因为尽管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条约和国内立法上得到普遍采用,但究竟什么是政治犯罪,无论是引渡立法还是引渡理论,都未作明确界定,这必然影响着该原则的实践。由于概念上的含混,致使该原则常常成为一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对引渡请求进行评价的借口,也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罚。尤其是近几十年,国际恐怖主义和国际犯罪猖獗,各国间通力合作的重要性日渐明显,于是如何解决国际合作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间的矛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采用排除法从反面规定某些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已形成趋势, 这种作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仍是肯定的,但也作了限制。既考虑到国家主权,也注意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这种限制和保护的双重性,正是当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

  在引渡过程中注入人权因素后,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正当性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政治犯罪由其直接反抗现行政权的性质所决定,比普通犯罪更容易成为不公平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容易在引渡请求国遭受不公平审判。所以,不能因该原则适用中的困难而否定其保定人权的作用。

  (二)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该原则是指国家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 该原则的合法性从未遭到质疑,因为它是建筑在构成引渡框架基础的互惠原则之上。 该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一个国家如果把按照本国法律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引渡给他国追究刑事责任,将被认为是无视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的做法。

  此外,有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借口,提出如果按照请求国法律,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可能因为作出引渡请求原因的罪行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作出不对被请求引渡人判处死刑或者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的保证。将死刑与引渡联系在一起,其起源的内在动因就是人权保护。人人皆享有天赋之生存权,目前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在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法中,生存权都被置于首要位置。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自然也要承认人所享有的这一权利。目前,死刑不引渡已被广泛引入国内的引渡法或明确规定在双方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在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中,也已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国对生存权的认识不同,因此将人权保护内容,特别是生存权引入引渡后,不可避免地要在有效保护相关个人的基本权利与有效遏制的犯罪,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之间形成一种紧张状态,但无论怎样,这是引渡问题上人权保护的新发展,是双重犯罪原则在双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Non-Extraditon of Nationals)

  “在原则上,任何个人,无论他是追诉国的国民,还是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都可以被引渡。” 然而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在现代,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确认,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借口,不愿将明知在外国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以致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

  (四)特定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特定性原则亦称引渡目的特定原则,是指引渡只能以根据引渡请求中所指明的犯罪为引渡之罪,把实施该罪的人作为可引渡的对象。这一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中的一案一审制度的具体体现。 大多数引渡条约包含这一原则,如果对一个被引渡的人以另外的罪行进行审理和惩罚,引渡国有权提出申诉。如果一个国家依据条约承诺遵守特定罪行原则,另一个国家将不认为,如果逃犯被引渡至前一个国家,该国会失信而置其承诺于不顾。 该原则产生确有其现实根源,有些国家为了使自己的引渡请求能够得到接受,有时会在引渡请求中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以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可引渡之罪提出请求,而在引渡之后,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或增加他罪。这种做法,既违反了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也损害了引渡的正当性,可能构成对被引渡人权利的不当侵害。确立该原则,是为了防止引渡权的滥用,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对被引渡人的政治迫害和刑事诉讼中的不公正待遇。

  (五)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已受过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受审判或惩罚。 该原则无疑在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实现诉讼经济方面有重要价值,但根本意义还在于有利于保障被刑事追诉的人的权利。在引渡问题上,当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行同时触犯了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这两个国家均认为对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时,“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浪潮日益高涨的情况下,该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进一步重视,除非对被请求引渡者的审理程序有失独立、公正以致被告人逃避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管在哪一国,只要被请求引渡人已就同一事实接受过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可以适用。

  三、人权保障在我国引渡法中的体现

  中国自1979年起派观察员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届会和自1981年起正式担任人权委员会的委员国以来,对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活动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不仅借鉴了国外立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的先进经验,确立了紧跟国际潮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从许多方面体现了对引渡中人权保障的重视。

  …… 《引渡法》把“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列为立法目的之一,且立法者在表述被保护权益的主体时没有使用“公民”、“当事人”、“人民”等常见的措辞,而使用了“个人”的提法,具有深刻的内涵,即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而且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人,而且也包括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人。这一宗旨体现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基本观念:被请求引渡人不是国家间政治交易的筹码,不是国际合作中的被动对象,而是一个权利主体,其权益同样受法律法护。这一基本观念在我国《引渡法》中得以体现,并且具体反映在为被请求引渡人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当中。

  《引渡法》第七条(一)项体现的是“双重犯罪原则”,它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突出表现,是最为重要的刑事人权保护原则。关于双重犯罪原则,还有一个问题,即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犯罪性质或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虽然在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但不应作为可引渡之罪;就执行刑罚提出的引渡请求,但未服刑期太短的,也不应予以引渡。 这一主张在第七条(二)项中有所规定。

  第八条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况,其中(一)项体现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三)项禁止向外国引渡“因政治犯罪”而被请求引渡的人或者根据中国法律已获得“受庇护权利”的人,这是对现代引渡制度基本原则的接受,体现着在国际合作中对人的政治权利的特别关注;(四)项为“防止迫害或歧视条款”;(七)项阐明在遇有请求国曾对被请求引渡人实施酷刑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引渡合作。

  另外,在引渡请求的提出、审查等程序性规定及强制措施等相关制度的设计上也反映了《引渡法》重视与保护人权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人权保障在我国《引渡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注释]

  王铁崖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3页。

  I·A ·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eleventh ed.) Butterworths Ltd.1994,P317.

  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黄风著:《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Terry D.Gill  Wybo P.Heere, Reflections on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ooo,P1……

  富学哲著:《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美]路易斯·亨金著:《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5页。

  张旭:《引渡:以人权为视角的思考》,载于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9页。

  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页。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250.

  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页。

  譬如将刺杀外国元首、战争罪,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劫机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等列为可引渡罪行,而排斥在政治犯罪之外。

  周建海、慕亚平:《引渡制度的新问题与我国引渡制度之健全》,载于《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第104页。

  有的学者强调,该原则一般是针对国内法上的犯罪而言的,而对于国际犯罪来说,这一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国际犯罪本身是国际社会通过条约立法共同认定的危害共同利益的犯罪,当有关当事国均为缔约国时,它必然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认可的刑法原则;同时,国际刑法在规定国际犯罪时,也总是把它宣布为可引渡之罪,总是要求缔约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承担制裁国际犯罪的义务。

  I·A·Shearer, 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71,P137.

  如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第4条,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

  [英]詹尔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页。

  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引渡制度的发展,使一些域外犯罪的犯罪人有可能借助这一原则逃避应受的惩罚,为了防止这一原则可能导致的对犯罪人不应有的庇护,在引渡条约中逐渐形成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英]詹尔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页。

  该原则起源于“任何人不应受两次磨难”的观念,最初是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原则在罗马共和国时期诞生,后为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甚至还把它确定为宪法原则。

  富学哲著:《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黄风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这种主张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这也是能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马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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