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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略的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分析

发布日期:2005-09-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自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美国通过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成功地发动了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然而,美国这种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为手段来推行反恐战争行为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并遭到了世人的广泛非议和批评。事实上,美国这一“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出台与运用有其深刻的对外政策基础,同时它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即“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而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或许能更好地把握美国“先发制人”这一军事战略的实质与其未来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当中的发展走向。

    「关键词」先发制人 军事战略 对外政策 国际法

    美国发动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的已落幕近半年,而人们从各个角度对美国这种“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争论与探讨却远未结束。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这个概念做一个界定,而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先发制人”军事战略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到底何谓“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外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理查德·N·哈斯(RichardN.Haass)的观点就很富代表性,他认为:“当敌方获取了马上就要采取军事行动的战术情报,或者对此有所警觉时(就开始对对方发动武力攻击,笔者注)为了先发制人就要使用武力。”①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来,美国传统的以“威慑主义”为手段的国家安全战略开始发生改变,而以“先发制人”的军事为核心内容的美国新国家安全战略②逐渐浮出水面,并于2002年9月正式出台了这一新的军事战略(又称其为“布什主义”),这同时也意味着美国国际反恐联盟分裂的开始。这种“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主要逻辑是:为了有效地防范恐怖主义的袭击,不能依靠消极的国内安全防范措施而坐视恐怖主义威胁的增大进而导致悲剧的重演,因此,美国不但需要防恐和反恐,更重要的是主动打击恐怖主义及其幕后支持者———“恐怖国家”(这主要是指一些“邪恶轴心国家”、“无赖国家”、“流氓国家”和“不友好国家”等③)以此来将其扼杀在摇篮中以确保美国安全的万无一失。这一新战略的主要内容是:先可以通过威胁准备进行直接的军事打击来施加高压,同时辅之以外交、经济、谋杀、策反、绑架、政变和秘密情报活动等其它手段,从而达到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的目的。①其主要的特点是:首先,“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预示着美国的防务由“预防型”向“进攻型”转变,这种战略显然带有一种盲目的军事行动的倾向,并且有滥用的危险;其次,“先发制人”的战略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与对美国“不友好的国家”、“无赖国家”、“流氓国家”和“邪恶轴心”国家相提并论,从而从理论上完成了从打击宗教恐怖主义势力向打击谋求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恐怖国家”的转变;最后,这种战略是美国强化军事手段打击恐怖主义的延伸,是布什政府反恐战略和国家防务政策的重大调整。②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出台后不久于今年3月就被成功地运用到了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当中。

    事实上,单纯“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行为在国际关系当中的运用由来已久,并且屡见不鲜③。但是,将这种“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上升到国家的军事战略,这在国际关系史上是极其罕见的。美国从酝酿到出台再到实施这一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实质上,它有其深刻的对外政策背景做基础,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它自认为合法的根据。

    对外政策基础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酝酿、出台和实践并非偶然,它有其深刻的对外政策做基础。因此通过梳理美国自建国以来对外政策的演变历程有利于我们对这一军事战略的全面理解和把握。概括起来,美国对外政策的变化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孤立主义时期

    美国在众多国家当中相对来说是一个较年轻的国家,它从建国到现在总共也才200多年的时间,但是后来发展较快。建国初期的美国其国力显然比较弱小,与当时的大英帝国不可同日而语,与其它欧洲国家的实力差距也比较悬殊,而且新生的美国面临的国内外挑战也比较严峻,即要加强国内经济建设,又要巩固新生的政权基础,应对来自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的挑战。在这样一种形势面前,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国内事务的建设上成为当时美国对外政策的基础,加上美国拥有远离欧洲这样一种独特的地理位置环境(美国有两大洋作为天然屏障),美国置身于他国纠纷之外的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就显得很有必要。美国的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词中就告诫美国人不要卷入欧洲事务和其它纠纷之中,这实际上为美国在这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奉行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传统定下了基调。④实际上,从整体来看,自美国独立到20世纪上半叶(即二战结束)整整长达近两个世纪的时期内,孤立主义思想就一直主导着美国的对外政策,尽管在这段时期内,由于美国国力的上升,海外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美国曾经出现过大陆扩张⑤和海外扩张⑥的时期。而美国在后来的两次世界大战中的表现就充分体现了其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传统。一战初期,美国迟迟不肯参战。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他领悟出美国孤立主义的习性,惟有诉诸对本身理想自命不凡的国民性才能克服。他先是以积极拥护中立证明他的政府有维持和平的决心,后来却一步步地把走孤立主义的国家带向战争。”⑦二战初期的美国仍保持了置身于局外的中立政策,直到日本偷袭美国在太平洋的珍珠港后才最终参战。

    (2)霸权主义时期

    这段时期主要就是美国与前苏联在冷战期间争夺世界霸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最终将美国从国际政治舞台的幕后推向了最前沿。二战初期,美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除了当时的苏联已无人能企及,世界版图由此改写,欧洲主导国际关系的历史地位最终被美国所取代。①这时的美国自然成为西方世界的霸主,而美国也理所当然地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视为自己成为全球霸主的最主要阻碍与威胁。1946年到1949年初,为了支持西欧的复兴与联合并遏制苏联,美国逐步形成了“大西洋联盟政策”,这一政策的理论基础就是乔治·凯南的“遏制”理论,其具体的实施途径就是杜鲁门主义的出台、马歇尔计划的提出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1947年3月1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读了一篇咨文,声称要求国会向希腊和土耳其提供援助,否则这些地区的混乱与无序状态(指共产主义威胁)将波及整个中东地区。后来杜鲁门在解释这一咨文时说:“这就是美国对共产主义暴君扩张浪潮的回答”,“我相信,这是美国外交政策的转折点,它现在宣布,不论什么地方,不论直接或间接侵略威胁了和平,都与美国的安全有关。”②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杜鲁门主义”,它标志着冷战的开始。在冷战的各个具体阶段,由于美苏力量对比关系时而互为消长,美国这时的外交战略经历了从杜鲁门的“遏制战略”到艾森豪威尔的“大规模报复战略”,从肯尼迪、约翰逊的“灵活反应战略”到尼克松、福特、卡特的“现实威慑战略”,再到里根的“新灵活反应战略”的不断变化,尽管如此,美国谋求世界霸权的战略意图却始终没有改变,直至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

    (3)新帝国主义时期

    冷战后的世界正变得越来越无序,地区冲突、民族矛盾、领土纷争、恐怖主义、环境问题等等十分突出,这对美国的对外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如理查德·N·哈斯指出的那样:“对美国而言,既可以说更安全了(苏联的威胁不复存在),又可以说更危险了(较小的威胁越来越多地出现)。”③但这时的美国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当今世界的唯一“超级大国”,或者一种更为妥帖的称呼是“超超级大国”,即像有的学者干脆称美国是新世纪的“新帝国主义”④国家,它完全有能力应付来自这方面的挑战。随着前苏联的最终解体和冷战的结束,美国在对外政策的重新制定上曾一度出现茫然,正如理查德·N·哈斯所描述的那样:“……尽管情况会更糟,但美国将不再乐于依据主要的威胁决定其在世界上是否或如何行动。正如一位观察家指出,美国失去了不只是一个对手,而且丧失了对外政策的指南。”⑤可以说,美国“新帝国主义”的对外政策的形成经过了一个过程。布什政府针对冷战结束的事实提出了“超越遏制战略”,来塑造以“世界新秩序”为目标的对外政策。1991年8月,美国出台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则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美国新世纪的对外政策,即建立一个“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人权与民主制度盛行的稳定的世界”。到了克林顿政府时期,则把“确保安全、发展经济和推广民主价值观”作为美国新时期对外安全战略的三大支柱。1993年9月,克林顿政府提出“扩展战略”,美国国防部发表了《全面军事评估报告》;1997年2月,克林顿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6项跨世纪的国家安全战略目标,同年5月至7月克林顿政府最终出台了《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美国国防部发表了《四年防务审查报告》和《国家军事战略报告》。克林顿政府时期的这些战略和报告的出台一改布什政府在冷战初期提出的军事收缩战略的风格,转而全面介入全球事务以最大限度地谋求美国的国家利益。带有强烈的鹰派色彩的小布什政府更是推行强硬的外交政策。小布什上台后,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单方面宣布退出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如《京都议定书》,拒绝续签《全面禁止核实验条约》等。9·11后,美国又宣布退出《反导条约》,不支持《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拒绝签署《地雷公约》等。而与此同时,小布什政府更加强化了军事手段在对外政策中的运用,其突出表现是:一是极力增加美国的国防军费开支⑥降低了核武器用的门槛(《核态势评估报告》的出笼),实施国家导弹防御计划(NMD);二是以“先发制人”军事战略为核心内容的“布什主义”的出台与实践。而9·11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说直接促成了这一以“新帝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对外政策的最终形成。

    这一“新帝国主义”的对外政策的最突出特征就是非常强调“军事因素”在美国对外政策中的地位,并以此来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而其核心内容就是“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出台与运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美国建国初期以来的“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到冷战时期的“霸权主义”的对外政策,再到冷战结束以来的“新帝国主义”的对外政策,我们可以清楚地把握这么几点:首先,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是美国自建国以来国家实力与对外政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崇尚实力与武力外交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传统风格,但是,同时这种依靠武力与实力的外交并不是任意妄为的,它都是以自己的实际实力水平量力而行。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推行它的对外政策时,必须要考虑它为推行此项政策所付出的代价与回报的比值的大小。冷战结束以来,美国的综合国力达到有史以来的顶峰,谋求统治全球的战略目标的意图自然就流露出来了。其次,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美国各个时期的对外政策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冷战结束以来,美国的国家利益就在于在全球真正承担起美国领导世界、管理世界的责任,应对来自冷战结束以来出现的一些“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地区纷争、民族冲突、领土争端、无赖国家等),即努力使美国成为这样一种角色的“世界帝国”,并且极力维护它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在国际关系当中,美国认同这样一种信条:人们对合作困难的印象太深了,所以他们常常将世界政治比作一种“战争的状态”。按照这个概念,国际政治是“各个单位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下进行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政府状态,此中没有一个权威的政府能够制定和强制执行行为规则,国家必须依靠“它们所能创造的手段以及为自己利益而达成的安排”。既然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理由去判断,而且能够利用武力去执行这种判断,那么冲突和战争就发生了。因此纷争的盛行是因为根本利益冲突的缘故。①这种信条直接导致美国将国际法仅仅看成是自己实施对外政策的一种工具而已。这也是我们下文将要谈到的问题。

    国际法依据

    美国成功地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推翻了伊拉克政权,这在当代国际法上引发了对美国这一“先发制人”军事战略问题的争论,以及由此引发的“自保权”问题、“正义战争”的问题等等。下面我们将结合这些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述。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在国际法上的最主要的依据就是自卫权中的“先发制人”的自卫权②(当一方使用武力打击任何可能来自未来另外一个国家的攻击,即使没有理由相信这样一项攻击是计划性和预先的攻击已经发生。)的问题。在现有国际法体制下,一个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主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而分歧也主要集中在这里: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事后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③

    美国许多国际法学者在依据此条款为美国行使这一“先发制人”自卫权进行辩护时所提供的主要依据是:

    “第51条不应该如此狭隘地进行直译以致将宪章歪曲为:一个正在进行防卫的国家允许它的攻击者给予首次并且或许是毁灭性地打击……”。按照第51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的话,“它说明准备保护侵略者首次打击的权利。”④为避免上述这种情况的发生,第51条(应该是,笔者注)承认“暗含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应该在国际习惯法优于宪章的条件下来保护国家完整的权利(指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笔者注)”。仅仅强调一方面的权利,但是也并没有排除或用尽其它权利(指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笔者注)的可能性。⑤

    实上,从第51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宪章也并没有肯定一个正在进行防卫的国家允许它的攻击者给予首次并且或许是毁灭性地打击的说法,这也不是宪章的本意,恰恰相反,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做出了明确地规定。

    至于根据国际习惯法来优先于宪章的规定来行使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的说法也是说不通的,正好相反,第51条明确强调“……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分别是对国际习惯法的限制,因为即使是按照习惯法来行使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也只能是联合国成立以来的习惯法,这实际上是将“自卫权”与“自保权”混为一谈。自保权是国家拥有以其自身的力量保护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而根据自保权理论,所有国家都是天然平等的,各自有自己的主权,且彼此是独立的,可以不以别国的意志为转移而行使自己的主权,在国家的自保权与尊重别国权利的义务之间发生抵触时,必然优先考虑前者。这实际上是以保卫自己生存为借口,使侵犯别国权利的行为合法化,而后者并未危及到它的生存,因此不应承认自保权。而自卫权是从自保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它在国际法上得到承认是在出现视战争为违法现象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更确切地说,是在制定联合国宪章以后,这样自卫权的概念就有了新的发展,它严格受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制约。①《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由于)国家领土不可侵犯性现在已经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四)中坚定而强制地确立了,而且禁止侵略和其他非法使用武力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自保就不能再被援引为这种侵犯行为的理由了。”②这样,严格按照现有国际法上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即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制度)来行使国家自卫权就成了唯一合法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以自卫为理由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义务的一个例外。像所有其他例外一样,它的适用应该是严格的。③

    至于说从宪章第51条的字面意思来判断行使自卫权的形式并没有排除或用尽其它权利(指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笔者注)的可能性的意见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的措辞证明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必须严格受制于这一前提条件。况且,我们要反问美国政府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只有你有权利对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发出没有排除或用其它权利的质问的同时,而不让别人对你发出要求在对伊拉克问题上用尽和平的手段的疑问呢?很显然,上述学者的观点有极力对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作扩大解释的企图,因为只有这样,先发制人的自卫权才有存在的可能。

    当然,如果单纯从学理上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得也承认一个国家对于尚未实际发生但可以合理地认为已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能否使用先发制人的自卫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分歧的。但即便如此,我们认为离开现有国际法的体制或联合国的规范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必须认定自己的这种自卫是“必要的”,而且还必须采取“相称性”原则,问题是,这种认定一般是由欲进行自卫的国家自己来做出的(即,什么情况下是“必要”的?什么情况下采取的自卫行动是“相称性”的?),这种判断必然带有一种强烈的主观任意性,因而有极易导致滥用的危险,其结果很容易造成侵略的事实,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发制人的打击和侵略就很难区分了。④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发动针对伊拉克的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显然滥用了这一自卫权。在针对美国认定的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对美国造成严重威胁(包括运用此武器对美国发动的攻击)的问题上,在联合国已经就该问题进行介入,并且在对伊核查工作已卓有成效的情况下,不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美国仍然对伊拉克进行“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就不是正当和合法的了,甚至我们可以说美国已经对伊拉克犯下了侵略的罪行。正如《奥本海国际法》里写道:“如果一个迫在眼前的侵犯行为或一个已经开始的侵犯行为的继续,可以不用侵犯另一个国家的方法加以阻止或补救,那么,受威胁的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犯就是不必要的,因此不是可以被宽恕的或正当的。”⑤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还违反了战争的道义性或正义性,因而是非法的。传统国际法上的正义战争是从基督教的“正义战争”理论衍生出来的,它首先由中世纪的奥古斯汀和托玛斯·阿奎那加以系统化。正义战争不是无区别地允许战争,而只是允许有正当理由的战争。正义战争的条件应有:如战争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在战争中不使用超过需要的武力而只能使用适当的武力,并且尊重非战斗人员的权益等。⑥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较一般的看法是:美国对伊发动“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并非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因为战争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即意味着你美国必须努力用尽所有可以选择的和平方法以避免战争的发生,布什政府并没有这样做。并且,美国在完成军事打击后,其军事力量仍然驻扎在伊拉克以促成伊拉克未来的“民主政府”的建立。很显然,这违反了上述关于在战争中不使用超过需要的武力而只能使用适当的武力的规定,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在上面所讨论过的“必需性”与“相称性”原则。更何况,当代国际法上的战争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联合国宪章》已经明确地禁止一切非法使用武力(战争显然被包括在内)的行为。①因此,严格限制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合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就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宪章第51条规定下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二是宪章第42条②的规定。显然,美国应该只有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来和平地解决伊拉克问题,或者在得到安理会授权的条件下对伊动武才是合法的。

    总体评价

    许多学者(当然包括美国学者)一直强烈地表达这样一个信念:在当代国际法体制下,一个国家如果总是要等待武力攻击后才采取自卫行动,这是不合理的,因而,对于一个国家对尚未实际上开始但可以合理地认为已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能否使用武力来进行自卫,这是有争议的。前面我们已经就此问题进行过论述,美国并没有能够在对伊拉克进行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问题上对此争议有一个明白无误的国际法依据解释,相反,我们对其对伊动武的非法性却给予了很好地解释。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所依靠的与其说是国际法上的合法依据,还不如说是服从美国对外政策的需要,这可以从美国在对伊进行军事打击后继续驻扎其军队以决定伊拉克政局的走向得到印证。按照美国政府的逻辑,“只要战争是公认的实现现存权利和改变法律的国家政策工具,战争的原因是否合乎正义就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了。这样看来,任何战争都是正义的。(但问题是,笔者注)现在,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诸战争和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法律情形已经改变了”③

    因此,总体看来,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是服从于美国“新帝国主义”的对外政策的需要,或者进一步,是服从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这时的国际法与联合国已经居于次要地位了。这与美国自二战以来对于国家利益、国家主权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看法有密切关系。二战以来,尤其是冷战的结束,美国自认为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无与伦比,美国完全有能力在国际关系当中最大限度地谋求自己的国家利益,这时,美国的国家利益就与国家主权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作用发生了矛盾。美国许多学者(尤其是一些极右翼人士),因而认为,这时的国家主权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就成为了美国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束缚,也就是说,美国如果过分相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遵守国际法,美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将受到减损,这也是美国在打击伊拉克时绕开联合国主要原因之一。因而,我们对于美国对“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酝酿、出台和付诸实践就不难理解了。

    实际上,国际法(作为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④)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像上述学者说的那样在侵蚀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恰恰相反,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应对来自全球问题的挑战,如国际恐怖主义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环境问题等等。事实是,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完成的,这时的国家无疑是受益者。作为在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国际法律制度在国际关系当中的地位与作用永远都是不可或缺的。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表面上看似是在维护美国的所谓国际利益,为其新世纪对外政策服务,实际上,这种倾向是极其狭隘、短视的。在人类相互依赖高度发展的今天,美国这种新的冷战思维必然不是长久之计,受害的不仅仅是美国,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也将受到极大破坏,它的消极影响已经出现⑤。

  参考文献:

    ①[美]理查德·N·哈斯著,殷雄、徐静译:《新干涉主义》,新华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52页。作者还在著作中将此概念与“预防性攻击”做了区分。他认为,二者的差异只在于时间的选定与当时的具体情况。预防性攻击相对于先发制人的攻击是在敌方采取行动或攻击之前,甚至在敌意行动开始之后、所确定的军队投入战斗之前,才以这种方式采取行动或者进行攻击。

    ②在2002年5月中旬出版的第3期美国《外交事务》杂志上,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发表了讨论美国军事战略转型的文章。文章在总结美国9·11事件后的反恐历程以及展望未来反恐政策时,他强调在必要时,美国可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但当时人们只是把它作为美国可能的政策选择之一,并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随后,布什总统5月22日在德国议会发表演说时说,强调可能要采取“先发制人”攻击的说法。6月1日,布什在演讲中再度重申要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6月14日,布什在共和党竞选筹款会议上又一次提到了这一点,并首次上升到“布什主义”的高度。真正使国际舆论对这一提法开始高度重视是在6月16日。当天,美国《纽约时报》载文透露说,总统已指示其国家安全助理,要将打击国家或国际恐怖组织的构想正式发展成为美国新的防务战略原则。参见:http//:www.jczs.sina.com.cn2002年6月22日09:55中国日报网站。

    ③美国总统布什在2002年1月29日向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发表首度国情咨文中第一次声言世界上存在着“恐怖国家”阵营,将美国一向反对的“不友好国家”同恐怖主义相提并论,寻求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反美国家被正式定义为“恐怖国家”,布什提出打击“不友好国家”就是打击恐怖主义。其结果,需要被打击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单纯团伙性质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而是具有政府实体内容的“恐怖主义国家”。为此,布什将美国下一阶段反恐之剑直指伊拉克、伊朗和朝鲜,以前所未有的强硬语气称这三个国家“相互勾结”,是“威胁世界和平”的“邪恶轴心”。参见://www.sina.com.cn2002年02月04日14:27中国日报网站。

    ①在2002年5月中旬出版的第3期美国《外交事务》杂志上,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发表了讨论美国军事战略转型的文章。文章在总结美国9·11事件后的反恐历程以及展望未来反恐政策时,他强调在必要时,美国可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但当时人们只是把它作为美国可能的政策选择之一,并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随后,布什总统5月22日在德国议会发表演说时说,强调可能要采取“先发制人”攻击的说法。6月1日,布什在演讲中再度重申要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6月14日,布什在共和党竞选筹款会议上又一次提到了这一点,并首次上升到“布什主义”的高度。真正使国际舆论对这一提法开始高度重视是在6月16日。当天,美国《纽约时报》载文透露说,总统已指示其国家安全助理,要将打击国家或国际恐怖组织的构想正式发展成为美国新的防务战略原则。参见:Http//:www.jcas.sina.com.cn2002年6月22日09:55中国日报网站。

    ②同上

    ③例如1939年希特勒德国法西斯对波兰的突袭;1941年日本突袭珍珠港;1967年,以色列针对阿拉伯国家的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1983年美国在格林纳达执行了先发制人的救援使命;1989年美国针对巴拿马发动的先发制人的入侵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④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词中这样写道,“在对外政策方面,我们主要的处事守则是:扩大我们与外国的贸易往来,尽量少同他们发生政治关系。……欧洲各国有其相互牵涉的一套根本利益,这些利益不是与我们根本无关,就是关系极为疏远。因此,它们必然要陷入经常不断的纠纷之中,而纠纷的根源本质上与我们无涉。所以今后要用人为的纽带把我们与欧洲的日常政治变动牵连起来,或与欧洲各国的时而为友时而为敌的分合牵连起来,那是很不明智的。我们的远离它国和独处一隅的地理位置,促使和允许我们能够采取与众不同的路线。……为什么要放弃这种独特的地理位置带来的好处呢?为什么要离开自己的基地而跑到外国的基地去呢?为什么要把我们的命运与欧洲的某一部分的命运联系起来,从而使我们的和平与繁荣同欧洲人的野心、对抗、利害、任性或妄为纠缠在一起呢?我们真正的政策,是避免同任何外国永远结盟。”转引自张丽东、章前明主编:《当代国际关系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214页。

    ⑤美国独立不久,美国除了将注意力集中在国内政治的稳定与经济建设上之外,为了配合其国内市场建设的需要,在打着门罗主义的旗帜下不断进行其大陆扩张,到1870年时,美国从独立时的北美13州扩张成为一个横跨整个北美大陆直至太平洋的国家。

    ⑥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张,美国也开始由大陆扩张走向海外扩张。1898年的美西战争和对华门户开放政策的提出是美国向海外扩张的标志。

    ⑦[美]亨利·基辛格著:《大外交》,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①战后初期是美国的黄金时代。大战没有在美国本土进行,军事订货反而刺激了经济的发展。1938年至1944年,钢产量从4780万吨增加到8130万吨。大战结束后,战时受到压抑的国内市场得到满足,国外市场又无人同美国竞争,因此到1948年美国工业生产已比战前增长了两倍以上。美国战后初期出口贸易曾占资本主义世界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1946年至1949年间,美国外贸出超年平均额达61亿美圆。在军事上,美国还垄断着原子弹和运载工具,并在世界各地拥有军事基地。在政治上,美国在联合国控制着表决机器。参见何春超、张志、张季良等编著:《国际关系史纲》,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224~225页。

    ②同上,第246页。

    ③[美]理查德·N·哈斯著,陈遥遥、荣凌译:《“规制主义”———冷战后的美国全球新战略》,新华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1页。

    ④舆论认为,近来有关帝国的讨论,缘起就是英国首相布莱尔的外交政策顾问罗勃特·库珀(RobertCooper)提出的“新帝国主义论”。实际上,早在库珀之前就有人鼓吹帝国论了,不过他们的言论不如库珀那么直白,那么恰逢其时,按照库珀提出的理论,虽然国际秩序一直是基于权力平衡与霸权,但秩序往往意味着帝国,而权力平衡则始终伴随着战争危险。在两极格局终结之后,世界上存在着三类国家:第一类是前现代国家,即失败的国家(诸如索马里·阿富汗);第二类是后现代国家(诸如欧盟那样的联合体);第三类是现代国家,即传统的主权国家(诸如印度、中国等)在当代的国际关系中,后现代国家正受到前现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挑战。一些现代国家在谋求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前现代国家则为犯罪集团和恐怖主义组织提供基地。对付这些挑战,干涉是必要的。干涉的最合乎逻辑的方式就是殖民化,但这是当今的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因而需要新帝国主义(anewkindofimperialism),需要一个可接受人权的世界和普世价值观的帝国主义。像所有帝国主义一样,这种帝国主义也是以带来秩序和组织为目标。它类似于罗马帝国,能够为它的公民提供法律、铸币和特殊的道路。库珀提出,为了对付欧洲后现代大陆之外的老式国家,我们需要回复到先前的粗暴方式———暴力、先发制人的攻击和欺骗,总之,需要使用19世纪国家之间的任何交往手段去对付他们自身。在我们后现代国家中间,我们保持法律,可是当我们在丛林中行动时,我们就必须使用丛林法则。参见李少军著:《美国的对外政策特点与帝国论》(节选),//www.china.org.cn2003年01月。

    ⑤同上①,第3页

    ⑥据美国防务信息中(CenterforDefenseInformation)提供的数字,美国2001年度的防务预算是3054亿美元,2002年度是3432亿美元,2003年度是3961亿美元。按照这些数字计算,美国2002年的防务预算比2001年增长12.4%,而2003年的预算又比2002年增长15.4%.据报道,在未来的5年(2003-2007年),布什政府提出的军事预算要求是20600亿美元,其中2007年度将达到4510亿美元。这个数字与2002年相比,将增加31.4%.参见李少军著:《美国的对外政策特点与帝国论》(节选)//www.china.org.cn2003年01月。

    ①[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信强、何曜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6页。

    ②See,MaryEllenO‘Connell,TheMythofPreemptiveSelf-Defense,8th,2002.//www.asil.org.

    ③参见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主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5页。

    ④StatementbySiyHumphreyWaldock,quotedinRoberts,Guy,“TheCounter-proliferationSelf-HelpParadigm:ALegalRegimeforEnforcingtheNormProhibitingtheProliferationofWeaponsofMassDestruction,”27Denver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Policy483,513(1999)。See,DavidM.Ackerman,Interna tionalLawandthePreemptiveUseofForceAgainstIraq,RS21314,UpdatedSeptember23,2002,//www.nautilus.org/nukestrat/USA/bmd/7aftmd98.pdf

    ⑤Simma,Bruno,ed.,The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ACommentary(1994),at51.ThiscontentionfindssomesupportintheadvisoryopinionoftheIn 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nLegalityoftheThreatorUseofNuclearWeapons,1996I.C.J.Reportspara.96-97.See,DavidM.Ackerman,InternationalLawandthePreemptiveUseOfForceAgainstIraq,RS12314,UpdatedSeptember23,2002,//www.nautilus.org/nukestrat/USA/bmd/7aftmd98.pdf

    ①《国际法词典》(日本国际法学会编),中文版总校订:外交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第300~301页。

    ②[英]詹尼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08页。

    ③同上,第310页。

    ④See,WernerLevi,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AConciseIntroduction,West-viewPress,at87,1991.

    ⑤[英]詹尼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10页。

    ⑥[美]理查德·N·哈斯著,殷雄、徐静译:《新干涉主义》,新华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9~10页。

    ①《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款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参见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主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页。

    ②《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它军事举动。”参见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主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3页。

    ③[英]劳特派特修订,石蒂、陈健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版,第162页。

 李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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