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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李东律师
案例介绍
李某是某国有机械设备制造厂一名操作工,已有7年的工龄,在厂里算是有资历的老员工了。在一次工作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发生工伤事故;经过半年的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基本处于稳定状态。随后,在厂里相关领导的陪同下,李某来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于李某之前对工厂做出的贡献,领导给他安排了一个比较轻松的工作。
半年后,由于管理不善,企业经济业绩持续下滑,已经连续3个月不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无奈之下,厂领导开会研究后决定只好裁员:领导找李某谈话:“小李啊,你是咱厂的老员工了,你的情况我们也了解,但是企业出现困难了,你看我们厂都3个月不能按时发工资了。厂里决定裁员30人,减员增效。我们已经没有能力养你了,你还是另谋出路吧!”。说完,把解除合同通知书交到了李某手里。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乏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很难就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被裁掉。本案中,李某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裁员的情况,因此该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李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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