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国际法 >> 查看资料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

发布日期:2005-09-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 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大趋势。非洲法律的多样性影响非洲各国之间、非洲国家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贸易的发展,且阻碍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非洲国家应毫不迟疑地排除不利于经济合作的法律方面的障碍,且应在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与协调。在现实中,非洲各国通常采用统一法和示范法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此外,还必须重视比较法的作用。相对而言,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应首先在区域内进行,有些事项可在区域内和全球范围内同时进行。截至目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非洲国际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成果最显著。可以认为,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之路是漫长的,主要任务只能由非洲人自己来完成。

    关键词 非洲 国际商法 统一化 协调化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在加速推进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在此进程中,非洲亦不应被边缘化。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因

    (一)经济全球化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根本原因

    正如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一样,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是当今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经济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①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深入发展,各国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发生,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吸纳国际资金、技术和人员,无不在改善其国内法律环境,这样就需要各国法律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这有利于各国法律消除差异,趋向统一;而就整个国际社会而言,要谋求共同发展,保证国际社会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安全,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的扩张和深化,则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商事关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律环境。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化、协调化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不同国家商人交易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进而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②因为“协调化的法律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的发展”①。数十年来,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已取得快速发展,主要表现为:

  1.商人通过自己的机构如国际商会等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规则;

  2.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商事法律规范趋向统一;

  3.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大量的调整有关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的必然,这就意味着,处于边缘化状态的非洲国家根本无法回避经济全球化。②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积极推进市场的联合与扩大,而“市场的联合总是与努力对有关金融和贸易方面的法律进行协调的活动相伴而行”③。非洲国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潜在好处,减少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中,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二)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

    消除法律的多样性,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多样性在非洲尤显突出。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单一国家内部法律的多样性。在一个非洲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习惯法。在殖民时代,一些外国法被强加于非洲本土法中,且二者继续存在。独立后,许多非洲国家采用联邦政体,使一国内部各地区具有依据本地情况进行立法的权力,而各地区的立法并不必然是统一的。

  2.非洲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长期的殖民统治对非洲各国的法律造成深刻影响,独立后非洲国家基本上沿用前殖民国家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在非洲广大地区的传播使伊斯兰法对一些非洲国家的法律也产生巨大影响。此外,当今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在历史上曾被不同的国家占领,造成现在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类型的法律。因此,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把当代非洲国家分为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混合法系国家。它们之间的法律必然存在巨大的不同。

  3.非洲国家和其他大陆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尽管非洲国家的大部分法律制度源于欧洲,但不能就此认为非洲国家的法律规则等同于它们所采用的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则。即使法律制度同属一个法系的不同国家,在处理同样事情所适用的规则上也常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诸如:各国法律发展或改革的步伐不同,各国的社会文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有别;现在许多国家乐于从其他国家移植一些法律规则和概念,这些国家并非总和移植国同属一个法系。非洲国家接受欧洲法后,欧洲国家法律的发展并非总在接受国中得到反映,而另一方面,非洲国家本身也经历着内部的法律发展,这包括新的本土法的制定,对立法作出的新解释,以及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移植等。

    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不仅影响非洲各国之间、非洲国家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贸易的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毫无疑问,法律冲突妨碍了贸易的发展”④。从事国际贸易者必须考虑到:某项交易应受何国法律支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到哪国法院寻求救济。也许有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选择条款和法院管辖条款,上述问题即可解决。关键是,即使我们知道某一交易受某一非洲国家法律支配,由于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我们也很难知道根据该国法律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此类条款并不是解决法律多样性产生的问题的有效、持久的方法。有人曾指出,法律选择条款“并不是解决地区之间贸易问题的实用方法,因为许多合同经常不指明适用的法律,或为追求缔约效率而忽视了该问题。”⑤当合同中缺乏法律选择条款时,就需利用冲突法规则来确定交易的准据法,而非洲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同样有巨大差异。因此,“法律体系的多样化和发生法律冲突时选择法律的困难,引起了人们对统一贸易法越来越大的兴趣”①。

    非洲国家为扭转在经济全球化中逐渐被边缘化的局面在进行艰难探索,逐步形成了联合自强、共谋发展的共识。为应对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在致力于经济的一体化,首先主要在地区间进行合作,进而逐渐关注全非洲的合作。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非洲经济共同体及非盟的建立即为明证。非洲国家致力于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因为它们相信经济一体化能保证非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有助于整个非洲的进步和发展。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非洲国家都表现出极大的决心去消除有碍发展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因素,但在消除阻碍它们参与国际贸易、不利于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的法律多样性方面却未表现出同样的决心。有人曾指出:阻碍西非国家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的,还有其他更重要方面的因素,即法律方面的因素。另一位非洲人士恩杜鲁认为“非洲经济共同体面临的非洲国家之间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中,必须把目前存在于非洲的差异巨大的各种法律制度置于首位”②。他进而指出:“贸易法和商业惯例的协调是地区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经济一体化目标就不能实现。”③因此,非洲国家应毫不迟疑地排除不利于经济合作的法律方面的障碍,且最主要的目标应是在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与协调。实际上许多非洲国家早已意识到法律多样性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因此,它们已采取一些实际措施进行商业领域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上述讨论的是非洲国家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此外,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交流的频繁及信息传播与获取的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非洲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如果说,在无线电时代,各种社会制度最大的倾向是趋于统一④,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这种统一就更加可能得以实现。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方式、内容及途径

    (一)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方式

    传统的国际民商法统一与协调的主要方式有:

  1.通过国际条约进行统一与协调。这是在国际民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2.通过制定统一法(英文为“uniformlaw”)、示范法(英文为“modellaw”),引导各国民商法立法采用统一标准;

  3.通过形成国际惯例使商法规范获得国际统一;

  4.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实现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5.通过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实现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6.通过各国国内民商法立法的趋同化来达到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在现实中,非洲各国通常采用统一法和示范法的形式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例如,1976年成立的英语非洲工业产权组织,曾制定了《英语非洲专利法示范法》和《英语非洲商标法示范法》供英语非洲国家采纳。1993年成立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供成员国采纳。目前,该组织制定的一些统一法已在成员国内实施。

    在非洲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方法上,有的非洲国家还采用过“重述”(英文为“restate ment”)方法。它是指通过对大量法院判例的报告和出版来促成法律的统一与协调。“重述”方法源于美国,它在统一与协调美国各州的冲突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述”的方法在对肯尼亚、马拉维、博茨瓦纳和加纳的习惯法的统一与协调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⑤

    此外,在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中还必须重视比较法的作用。比较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法律的统一与协调。由于非洲法律的多样性,“比较法研究在这些国家的法律的统一化,或至少在协调化过程中将是极其有用的”⑥。

    (二)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内容

    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不仅仅是国际商事领域实体法的统一与协调,还必须包括冲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与执行等程序性事项)的统一与协调。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二条规定:“商法应理解为包括所有调整公司、商人法律地位、债务清偿、担保及执行程序、企业清算及破产的规则,及仲裁法、劳动法、会计法、销售法及交通法……及其他部长委员会一致决定应包括的法律。”

    实体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必须关注影响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的法律方面,因此非洲国家必须关注这样一些问题:在成员国设立或运营企业的方便性、有关地区间货物交易和服务的支付问题、地区内人员流动和货物运输问题、地区内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及对非洲各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性的投资法进行协调与统一,以吸引外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①

    除了这些影响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实体法问题外,还须考虑下列问题:在非洲各国的贸易中,某项特定交易应适用何国法律?应在哪国法院就所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在一个非洲国家做出的判决能在另一个非洲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将其作为提高非洲贸易措施中的一部分内容来看待。但非洲国家却未对这些影响本地贸易发展的程序性事项(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该是非洲国家关注协调影响本地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了。首先这必须涉及在全非洲制定在无统一实体法规则的情况下规定成员国法院对某一地区内部交易应适用何国国内法的规则。其次,还必须涉及制定选择或规定某成员国法院对产生于地区内部贸易的争议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规则,以及该法院在另一国调查取证的规则。最后,制定有助于非洲国家法院做出的判决能在另一个非洲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规则也非常重要。

    (三)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途径

    有关法律全球化,目前有一种观点主张一开始就在世界范围内协商,制定全球性的公约来实现统一;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先采取区域性统一再到世界范围内统一的方法来推进法律的趋同。②对于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也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例如,达特-巴赫曾指出:“非洲国家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只有置于以全球范围为基础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更广阔的范围内才可能成功……而不是仅仅局限在非洲范围内。”而恩杜鲁却认为必须在非洲范围内进行贸易法的协调,因为非洲各国国内法的多样化及国际私法规则的复杂化严重阻碍了地区内部贸易。由于促进地区贸易和投资符合非洲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它们必须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求得法律的协调和统一。③

    笔者认为,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应首先在区域内进行,因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区域性的国际民商法统一化运动取得的成果更大,“地区性的法典编撰可能被认为是重要的,因为它减少了世界上商法制度的数量,并成为全球性统一的先兆”④。如可先在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分别进行商法的统一与协调,然后借鉴非洲混合法系国家的做法,对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法进行统一与协调,再进行全球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事项需要优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统一与协调,而有些需要优先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统一与协调,这两种方法也可同时进行。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果

    (一)非洲区域性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非洲国家在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1997年12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正式推出共同体旅行支票,使成员国间的金融和贸易往来更为便利, 从而向实现单一货币和关税同盟的战略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该共同体成员国为便利外国投资,决定制定共同体内统一破产法,形成统一的矿业政策。在东非,东非共同体国家除了一些特定货物外,开始互免关税,且实现了货币自由兑换,实施了商业银行营业标准化和资本账户自由化,成立了东非证券管理局。在南部非洲,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在1996年8月就签署了关于实现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根据协议,共同体成员国将在8年内分阶段逐步消除货物与服务贸易关税和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在东南部非洲,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建立了贸易信息网,简化了成员国间的过境手续。为鼓励外资进入,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放宽了原产地原则,外国独资产品也能享受共同体的优惠关税,只要产品符合共同体原产地4条原则中的一条。此外,东南非共同市场确定了2020年发行单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的新目标。①特别是非盟还将设立立法机构———非洲议会以及非洲法院、中央银行、非洲货币基金组织、非洲投资银行等机构,这将有力地推动非洲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截至目前,在非洲国际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取得成果最显著的当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该组织是根据1993年10月在毛里求斯签署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成立的,目前共有16个成员国。其成员国不全是法语国家,如几内亚比绍是操葡萄牙语国家,而喀麦隆具有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这些成员国都具有普通法传统。该组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纳共同、简洁、现代的统一法、在司法机关内设立适当的审判程序、鼓励运用仲裁作为解决合同争端工具等方式对商法进行协调”(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一条)。该组织共有4个机构:部长委员会、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常设秘书处及地区司法学校。部长委员会由各成员国司法部长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它最重要的职责是批准新的统一法。常设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准备统一法的起草工作。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包括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统一法及其他可能采纳的规则)进行解释,对所有适用统一法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其判决在各国具有最高约束力。地区司法学校主要是对成员国的法官进行培训。一旦一项统一法草案在至少有2/3成员国司法部长出席的部长委员会上通过一致赞成票被批准,自批准之日90日起,该统一法草案就成为一项在成员国内普遍适用的法律,而无需再通过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目前该组织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统一法有:《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经济利益团体统一法》、《破产和清算程序统一法》、《仲裁法统一法》、《债务托收简易程序及执行措施统一法》。该组织正考虑制定下列统一法:《劳动法统一法》、《消费者法统一法》、《道路交通法统一法》。在2001年3月21~23日的例会上,部长委员会做出一项声明,支持将下列目前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的事项进行协调:竞争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及证据法。②有人认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商法协调方面比欧盟更有抱负,不像欧盟的法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法律是直接在成员国内适用,且对这些法律的解释也是通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而得到协调”③。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标不仅仅是在目前成员国内实现商法的统一与协调,而是要在非洲范围内实现商法的统一与协调,《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曾向所有非统和向现在的非盟成员国开放,从目前来看,要使非洲普通法国家也参与到该组织统一与协调商法的活动中去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将该组织内既有大陆法又有普通法的喀麦隆作为协调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之间商法的一个实验场。④可以预见,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将在非洲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洲在世界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

    从传统角度讲,非洲国家对国际层面上法律原则的形成很少或没有产生作用。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统一与协调方面,只是近年来非洲国家才开始对一些普遍接受和适用的原则做出自己的贡献。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前对非洲国家的状况做了如下描述:“近来独立的非洲发展中国家仅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目前在国际贸易法律的协调、统一和现代化的领域方面所进行的活动。它们是特别需要大量和现代的法律的国家,这对于它们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平等是不可缺少的。”①

    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还是独立前殖民宗主国遗留下来的,有的现已完全过时。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伊始,非洲国家就同其他国家一起参与到该委员会的工作中来。正如非洲法权威专家阿洛特教授所言:“非洲国家并未宣布放弃对世界统一法的讨论。我坚信,它们将比以前更愿意积极地、直接地参与此项讨论。”②

    非洲国家还通过直接采纳和实施国际公约的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它们在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这对于非洲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帮助,因为它们可通过参加国际公约,满足它们为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所必需的现代化法规的需要。例如,截至2002年,已有28个非洲国家获准或加入了1958年达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已有7个非洲国家加入了1980年达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且南非、加纳两国正考虑加入。此外,非洲国家还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组织以实现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例如,截至2002年,已有摩洛哥、埃及、南非3个非洲国家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有40多个非洲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③

    为更好地参与世界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非洲还必须发展强大的贸易团体,该团体由对某些特定工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直接经验及知识的商人组成,他们能表达此类工业的呼声,推动改革,“市场行为者的力量越大,越可能产生普遍接受的市场惯例,也许再进一步,将这些惯例转化成标准格式合同,并且最大的影响是,说服法院或立法者通过判例法或法典化赋予这些惯例以法律约束力”④。非洲还必须培训精通国际商事知识的律师和专门人才,他们和贸易团体一道能够在影响国际商事交往的重要而棘手的法律问题方面发展非洲的法理学,表达非洲的观点。

    除上述区域性和世界范围内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外,非洲各国在世界银行的援助下通过对国内商法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前景

    阿瑟·罗塞特教授认为推动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两大动力是:共同的商业文化和共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教育。⑤由于非洲具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化,并且鉴于非洲国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人们不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非洲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是否可行?语言问题如何克服?普通法法律制度怎样与大陆法和混合法法律制度进行协调?有学者认为这些问题不会妨碍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其理由是,有一些包含于国际文件中或作为国际商业惯例的一部分而适用的法律原则普遍地适用于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中,这就是国际商法得以统一与协调的最简单原因。国际贸易关涉到所有现代国家,而不论其国内语言、文化或法律制度如何,它是一个全球性概念。而且认为在制定构成法律协调过程核心的规范性规则过程中,有关语言的差异问题可通过创造性的解释和起草工作予以克服。至于法律制度的多样性问题可通过各国的合作与妥协,对共同的问题要设计并采纳有效的、可接受的办法来解决,并且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对实现法律协调也有积极的一面,如前所述,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普通法、大陆法和混合法,这就意味着有可能把法律制度酷似的、容易协调的非洲国家分成2个或3个区域,先进行区域性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①

    米歇尔·阿里奥教授也认为,非洲存在的种族、宗教、语言、法律经济的多样性是构成非洲法律统一的障碍,不过,非洲也存在有利于法律统一的因素:非洲国家要解决的问题同一性,如非洲国家都面临经济发展问题,因此它们必须致力于消除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多样性;通过立法对法律进行重大修改的可能性,如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制定,1964年象牙海岸(今科特迪瓦)婚姻法的制定等;存在可供借鉴进行法律统一的例子,如喀麦隆国内普通法与大陆法的统一与协调。②还有学者认为非洲法律的统一将会自然地形成。③

    虽然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还面临诸多困难,但由于非洲国家已认识到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有利于非洲国家应对全球化的挑战,有利于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非洲国家贸易的发展,它们就会坚定不移地推进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就是很好的例证。非盟的成立也将推动非洲商法的统一与协调,非盟不同于非统,非统是单一的政治实体,而非盟将是统管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等方面的全面的洲际组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非盟还将设立立法机构———非洲议会、以及非洲法院等机构。此外,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法国、英国等一些国际组织及国家也向非洲国家提供援助,以帮助它们对国内商法进行改革。可以相信,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将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这方面,“外人可以提供帮助,但主要的任务只能由非洲人自己来完成。”④

    朱伟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