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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李东律师
案例介绍
胡某是XX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的高材生,在校期间成绩优异。本科毕业后,被美国某著名机电研究院选中作为国际优秀培养生前往该研究院学习。经过两年的努力,胡某顺利取得该研究院颁发的硕士学位,回国后被北京市一家大型机电公司高薪聘为机电工程师,负责企业的所有研制和开发工作。鉴于胡某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很紧缺,企业负责人怕万一哪天他被别的企业挖走了会把自己单位在业界领先的技术信息透露出去,于是单位在胡某的劳动合同中加了竞业限制条款。条款规定:胡某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两年内不得到国内任何一家机电相关的企业工作,否则就要赔偿违约责任。胡某拿到劳动合同后,发现其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太苛刻,他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重新商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否则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内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措施,即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规定。这表明,在法律、法规限制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商议决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这体现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上述案例中,机电公司单方面决定上述内容的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时,应该考虑到这些限制条件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限制不宜过严。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劳动者所从事的特定业务,不应扩大到整个行业,一般限于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来讲,也要合理,应该限于与企业可能发生竞争关系的地域,而不能无限制地随意扩大,否则,也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在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在保证条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同时,还要把握双方合意的原则。如果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单方面约定竞业限制内容,有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无效。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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