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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员工不适用经济性裁员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李东律师
案例介绍
王某是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老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了9年。最近几年,由于产品滞销,企业持续亏损,已经连续几个月不能按时足额为员工发放工资。今年,企业换了新的领导班子,为了扭转企业的亏损状况企业决定裁员,王某就在裁员范围内。
王某的情况比较特殊,5年前离婚,父亲过世,现在家里有一个卧床不起的母亲,儿子还在读高中。为了支撑这个家庭.王某经常在周末干些散活来补充家用。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年龄又比较大,如果现在被裁,王某很难再找到工作。于是,他来到办公室,与领导协商,能否让其继续在企业工作。结果领导回复说:“企业也是没有办法。”即将面临了筒的王某愁眉不展。为此,王某特意打来咨询电话。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还需要扶养老人和孩子的劳动者,在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般都已经为社会和用人单位做出了较大贡献。为了体现社会对这些人员工作的认可和回报,保证劳动关系,尤其是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稳定性,在经济性裁员时,这两类人应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家庭负担很重,一旦失去工作,全家人的生活就无法保障,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本案例中,王某是家里唯一的就业人员,还要扶养病重的母亲,供儿子上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优先留用的情形,所以企业将其辞退的做法违法的,王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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