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李东律师
2008年12月24日之前的情况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承租权的司法解释有效,故,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之后,出租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出租人应该将出租房屋恢复原状,自愿配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必须以同等条件将出租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因此,出租人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24日之后的情况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废止,承租人物权要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赔偿及赔偿范围均未明确。
出租人赔偿责任的性质
因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侵权法上的责任对应的是人身及财产性权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优先购买权不在此列;该赔偿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明显不赘述;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因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合同义务,违法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合同履行利益相当,而优先购买权的履行利益很难计算。因此,出租人因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应承担的责任计算起来很困难。如果双方有约定,则可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如何赔偿?有的法官主张赔偿房价波动损失,有的法官主张不能赔偿房价波动损失。张志胜律师主张,出租人赔偿损失应当由法官酌定,其幅度在房价上涨总额与承租人已缴纳租金总额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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