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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业主挑选装修队涉嫌侵犯业主权利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李东律师
近日,本律师接到了一些业主们的反映。据他们所述,购买了房子后,如果装修的话,只能用他们物业介绍的装修队。而其他业主自己选择的装修队则被以各种理由“禁止”或者“限制”进入小区施工。
如果业主们的反映情况是真实的话。那么物业公司的此种做法,肯定是侵犯了业主的消费自主权和缔约自由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据此,业主们选择自己喜欢的装修队,就是在购买“服务”,当然有权自己决定和选择。这种自由权时天经地义的,岂容物业公司任意侵犯!
又,《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即合同法上的合同自愿原则,具体来说,合同自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缔约自愿;二是与谁缔约自愿;三是合同内容需要自愿。
物业只允许自己介绍的装修队进入小区施工,客观上导致了业主们“不得不”“选择”物业公司介绍的装修队与之缔约,显然是非出于自愿。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业主们的自由缔约权!
为权利而斗争!岂容权利再遭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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