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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住人诉请获得动迁款,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李东律师
储小姐并不住在拆迁房,但户口落在拆迁房,16万元的动迁款发放后,她却没分到一分。为分得动迁款,她一纸诉状将其祖母和叔叔告上法庭。某区法院于日前判决了一起动迁款分配纠纷案件。          储小姐其户口从小就落在其祖母处。19895月,储小姐和其父母三人调配到双辽路一处房屋。房子调配以后,储小姐和父母住在一起。2003年春节后,因储小姐的祖母储女士所住的房屋要拆迁,储女士一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储小姐的父母表示愿意放弃在动迁房屋补偿安置费中的份额,当时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200397日,储女士获得货币补偿款137,525.85元以及搬迁奖励费、速迁费、搬场费23618.82元。之后,该补偿费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用于买房让储女士居住。
         储小姐认为,其是拆迁房的同住人,应当分得拆迁款,而其祖母和叔叔擅自将拆迁款归为己有,违背了曾经有过的家庭会议的口头约定,侵犯了她的居住权。其祖母及叔叔则认为,是家庭会议中一致决定,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买房,至于说违背家庭会议,当时召开家庭会议时,储小姐并没有参加,而且储小姐也没有委托他人参加,无从谈起和储小姐达成过口头协议。而且,储小姐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同住人的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储小姐获得动迁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储小姐户籍虽在拆迁房中,但1989年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她也是配房对象之一,以后亦不再居住系争房屋,她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已丧失了在拆迁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权。第二,储小姐获得动迁款也没有合同依据。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也未与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达成过有关分享动迁款的口头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储小姐要求支付动迁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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