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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关注恶意抢注 增加针对性规制条款

发布日期:2010-12-23    作者:李东律师
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特别关注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增加了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这是记者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申请泛滥,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   “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对打击和防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说。   为防范和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已经注册,但证明是恶意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关当事人也可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要求撤销不当注册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商标法修订工作。   李建昌表示,这次商标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商标注册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专门增加了诚实信用条款及防止恶意注册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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