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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特批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办理依据:乌计生委[2004]50号"乌鲁木齐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二、 办理条件:女方户籍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家庭,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经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 所需资料:
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在办理《特批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1)夫妇双方的 《婚育状况证明》;(2)双方《身份证》;(3)双方《户口薄》;(4)夫妻合影照片2张;(5)再生育子女申请表;(6)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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