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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公检法不能光讲协调配合淡化监督制约

发布日期:2010-11-22    作者:李东律师
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在重死刑案件的审理中责任重大。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往往陷入“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怪圈。
观点一:既重协作配合又重相互监督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最近,我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潜心研究后,再一次深深地感受到,刑事诉讼各环节中都明确了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和方法。但在诉讼实践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司法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至今仍屡禁不止,有的甚至还非常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我们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不力的现状。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切实转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讲配合多、讲监督少,内部监督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状况,既要重协作配合,又要重相互监督制约,把提高执法效率与确保办案质量更好地统一起来,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观点二:审理刑事案件不能“先入为主”
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经常要说的一句话是“去掉械具”。我认为,这是表示在没有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跟法庭上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权。但个别法官,拿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后,一看到犯罪嫌疑人,就“先入为主”地认为其是个有罪之人。这不符合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
有了这种“先入为主”的习惯,就会束缚法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思想,助长协调配合的念头,就没有勇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大胆宣告无罪”。证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宣告无罪,法官也是依法行事,为什么“疑罪从轻”的潜规则还在起作用呢?如果不能依法宣告无罪,对其他司法机关也是一种危害,也不利于他们业务能力的提高。
刑事法官要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
观点三:“毒树之果”绝不能“食用”
从一棵有毒的树上摘下的果实,也是有毒的,更不能食用。这就是备受业界推崇的“毒树之果”原则。在司法领域,它的意思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
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被指刑讯逼供取来的证据,经法庭通知,讯问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对取得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庭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规定,不是哪一个人的决定,而是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根据这些规定,今后,全省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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