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撞,伤者可以得到那些赔偿?
发布日期:2010-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刘某的情况,专家们经过讨论,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刘某可以同时得到三方面的赔偿。一是工伤保险,因刘某是在上班途中被撞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刘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侵权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肇事者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肇事者应承担过错责任。三是商业保险,刘某曾在案发前投过人身保险,本按发生的情况属于保险范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后,不能因侵权人已向受害人赔偿,而向侵权人追偿”。因此刘某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享有商业保险待遇,并且仍有权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第二种观点倾向于工伤保险和侵权不可以同时主张。原因在于1996年劳动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废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以后,其中并没有关企业职工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规定,仍参照1996年的《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文。因此,本案中刘某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双重保障。
在本案中,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看法。理由如下:
关于对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的适用上。笔者认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条例》中的很多条款与《试行办法》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根据我国法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不可以同时主张”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刘某符合《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和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所以刘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肇事方也必须向刘某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刘某向工伤保险有关部门主张赔偿的同时,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有关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刘某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的受害者刘某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三方面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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