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设限
发布日期:2010-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休息权是现代社会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为此,我国宪法给予了它很高地位的确认。同时,劳动法也要求用人单位在国庆节等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然而,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被所有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生活中限制甚至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做法并不鲜见。上述事件只是一个常见的例证。
权利与自由是相伴而生的。劳动者的休息权同他们对自身的自由处置休戚相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节假日应享有充分的休息权,有权决定自己的休息方式,用人单位不能干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应该先征得其同意,然后才能与其商定加班的具体时间、工作量,并按这个约定支付法定报酬。从这一角度看,未经员工同意就让他们“长假在家工作或随时候命”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它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劳动量,或造成其精神紧张,有违休息的本来含义。
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的休息,还包括精神的休息。任何形式的增加劳动者体力负担和精神负担的工作,不管是在单位还是在家,都是一种劳动,只不过所在场所不同而已。况且,“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既限制了劳动者的休息方式,又使雇用者逃避了支付法定报酬的责任,是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他们所不愿从事的附加劳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休息权。
然而,面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特别是那些只顾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往往给劳动者施加种种压力,使后者的休息权遭受不同程度的侵犯。
因此,要破除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种种限制,只设置相应的法律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工会组织为之付出实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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