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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法律教育现状与成因及弊端(下)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我国法律教育不统一导致的弊端分析
  (一)法律教育不统一,极大地影响到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法律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的形成,依赖其自身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并要求有统一的一致性的法律运作而缺乏统一性与一致性的法律运作,是根本没有威信与尊严的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均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制(包括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与完善,必须要求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行者具有共同的法律素养(如法律语言、法律伦理、法律信仰等)。因此,如果法律教育不统一,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共同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而很难以企求缺乏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能制定、实施或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因此,法律教育是否统一,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得以健康的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
  (二)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的体面与尊严。“一国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优劣。盖今日之法律学生,即将来之法官或律师。……而欲求将来司法之优良,则今之法律教育,当善为培养” 法律职业者是一国司法的具体实施者,是一国法律的守护神,因此,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务的提供,有赖于法律职业者受教育的程度,故法律职业人士的教育水准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司法的体面与尊严。而我国现有的多层次法律教育的不统一,导致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严重参差不齐,让这些良莠不齐者进入我国的司法界,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尊严与威信。
  (三)法律教育不统一,实施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我国实施司法统一考试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提升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但是,在我国目前办学机构与办学层次十分杂乱的情况下,由于层次不同的院校,学生的来源与素质、师资条件、教学资源、培养规格、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无法形成“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群体。而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规定,层次不一、接受过不同性质的法律教育或训练的本科生(其中夜大、电大、函大、自学考试毕业的本专科生人数远远超过了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与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都具有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者有可能进入到法律职业的行列。因此如果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的状况不加以改变的话,那么,实施司法统一考试的目的难以真正实现。
  (四)法律教育不统一,损坏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形象与威望。法律职业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而只有那些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之后证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能获得这种信赖与尊重。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其法律职业者神圣而崇高的法律地位,均与其接受了严格的法律教育与极其严格的司法考试即经历了“过五关斩六将”式的选拔有很大的关系。而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不统一,接受法律教育者的层次的参差不齐,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法学似乎是一种最容易学的学科,只要熟记了我国的法律条文就可以成为法律工作者。这一观念的形成,使公众难以对法律职业者产生敬畏、信任与尊重。
  (五)法律教育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由于法律教育不统一,国家始终没有出台一个兴办法律教育的统一标准,以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根本不具备兴办法律教育的机构、个人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出现在法律教育的市场上,这对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因而出现了抢占法律教育资源的混乱局面。随着每年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类型以及层次不一的法律教育的混合,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正规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尤其是从事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教学的教师日益成为了疲于应付上课的机器,久而久之,自然对学生的要求也就放松了,再加上各种层次的学生太多,很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与失控,其最终的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更多的只有其名而无其实。
  (六)法律教育不统一,浪费了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一个国家教育的发达程度,与这个国家经济的发达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教育资源很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多层次的法律教育且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割裂的状况,以致所学非所用,所用非所学,最后又要花大量的经费用来培训,这无疑是一种重复式教育,既影响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水平,也严重地浪费了国家的教育资源。
  注:
  ① 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6页。
  ②1903年天津 中西学堂更名为北洋大学堂。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 66页。
  ③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 观察》,载贺卫方编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9—10页。
  ④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 3,第 l2一l4页。
  ⑤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 3,第 11页。
  ⑥参见汤能松等著 :《探 索的轨迹——中国法律 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第 287—288页。
  ⑦参见孙晓楼著 :《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152页。
  ⑧ 详见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第 292—3l0页。
  ⑨引 自霍宪丹著:《不解之缘 一一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106页。
  ⑩引 自霍宪丹著:《不解之缘 一一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107页。
  ⑩ 参见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l6页。
  ⑩ 详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第 9—15页。
  ⑩ 1995年我国颁布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以及 2001年对这两个法律的修改,结束了法律职业无学历要求的历史 ,同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也 为实现法律 教育与法律职业 的结合奠定 了基础。但 由于仍然没有规定纯法律学历的要求,从而为非法律专业者进入法院或检察院提供了方便之门。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 ,这一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 国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从业资格,有利于实现三者从业资格的统一。但 由于我国法律教育的五花八门,以致具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者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司法考试参考资格的宽松,又为法律教育本身的混杂性的继续生存提供了空间。
  ⑩ 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载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152页。
  ⑩ [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第 204页。
  ⑩ 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8l页⑩详见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同注3,第 29—32页。
  ⑩ 刘世芳:《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 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载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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