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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度统一(下)

发布日期:201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政府干预后的高层次统一能在初次分配中实现收入转移

  美国经济学家韦登鲍姆总结:“外部的市场失灵范围,通常是为了分配公平或关注政治和社会公平,这是政府干预的一个原因。换句话说,政府的卷入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带来收入和财富向社会有价值部门转移的手段”[13]。政府干预具有收入转移支付的性质。可以说,要了解收入分配,就应当充分认识权利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以及了解政府干预的效果。政府干预后的收入转移是一种有效的收入分配方式。

  首先,在初次分配中足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转移。这种转移是在初次分配中对结果的均衡而不是对结果的分配;不是对生产出来的“蛋糕”进行分配,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蛋糕”的份额。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科学的分配格局,形成由政府干预的在市场上起作用的分配机制,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会事半功倍,如果将超常的贫富差别带到再次分配中去缩小就会事倍功半。但有学者认为:初次分配中“导致具有‘马太效应’的收入差别,是不能在这一层次上熨平的,否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就会遭到扭曲”。[14]认为不能在初次分配中缩小贫富差距的认识,没有发现私人效率应当和可以受到限制的深度层面。而且,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在这个层次上可以熨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有所提高,一些企业主相应减少了收入。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北欧的“新思维认为:政府可以而且有必要在第一次分配时就介入。理由是,第一次分配全部交给市场,其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分配差距的扩大”。[15]

  其次,初次分配中依靠权利配置的收入转移是为了维护社会效率。政府干预的收入转移不是对经济人的要素所有的分配,不是直接的财产调整,更不是一平二调。这种转移,是将市场产生私人效率的某些权利属性弱化,让社会其他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生存能力。弱化这些人的产权,并没有影响他们对物的归属权。在转移过程中,社会他人或弱势者得到的也只是某些机会和竞争能力,是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恢复和保护,不是获取直接的财富。因此,这要纠正一种认识:“要使效率与公平间取得平衡,不能用政府干预的办法将富人的部分财富转移到穷人手里,因为这样会伤害富人的积极性”[16]。殊不知,非正常的私人效率的自然发展将大家生存的环境破坏了,子孙后代的资源耗竭了,穷人的自尊心低线击穿了,难道就不怕伤害他们。学者以此保护富人利益的理论关键是忽视了收入转移和财富转移的区别,“财富”是在一定时间点上所占有的资产的净存量,是已进入口袋的分配结果,是已有归属的物;而收入是指一定时期(通常一年)的货币流量,是在分配结果之前的份额比例,体现的是分配格局。应当知道,在初次分配中的权利限制和权利界定的政府干预结果是收入流的转移,不是从富人那里调配存量资产给予穷人。毕竟,和谐的政府干预不是激烈的革命方式。

  其三,合理的收入分配安排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共同富裕,如果说社会主义能最终超越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就在于依靠政府的有效干预实现利益均衡。所以,邓小平认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是否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裕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7]邓小平反复强调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可以说是年年讲。如此强调是对政府的要求,只有政府才能改变收入分配格局,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总目标。

  3、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对效率优先论的否定

  仍有学者认为效率必须优先:“决不能因为暂时的收入差距扩大而否定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选择了市场经济就选择了效率优先。当然,强调效率优先并不反对公平,但只有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平,这是个常识性问题”[18]。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理上,认为效率应当优先,这不仅是一个认识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在认识方法上,笼统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和简单地界定效率与公平的各自内涵。并不明白公平和效率的概念是由制度体系定义的,制度是影响权利义务的集合,而市场经济又依靠制度来规范。那么,一个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系统,不应当简单地肯定谁优先。在法治理念上,仍囿于自由市场经济的自治模式,强调 “私权神圣,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19];还有学者在《物权法》一颁布就提出:“如果政府通过法律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那么,这个行政法律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归于无效”[20]。强调私权神圣和反对政府干预私人财产权,是初次分配中实现效率与公平高层级统一的一大障碍。

  效率优先论的技巧是以为财富增长的名义掩盖人类为其承担的代价。财富增长的刺激就是“蛋糕”理论,先把“蛋糕”做大做强,然后每个人都能分。德国的经济学家艾哈德认为:“有一个较大的蛋糕,就不难让每个人分到较大的一份,如果只有较小的蛋糕,尽管讨论了怎样分法,总不能使每人多得一点”[21]。我国学者也极力主张优先把蛋糕做大做强然后让每个人多分,认为初级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性主要表现为它们的相互损害,讲究公平必然损害效率,为了把“蛋糕”先做大,让每人都能多分,必须效率优先 [22]。“蛋糕”做大后每人多分,是一个十分诱人的谎言:其中一人的蛋糕做大了,能够大家多分吗!即使能拿出一部分人给予其他人,也已经不是效率优先的初次分配了。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市场私人效率的提高,只是单位产品价值量的增加,而不会引起单位时间生产的价值总量增加。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使用价值的产品,也就是蛋糕做大了,但劳动者按劳动价值总量取酬,不是按物品使用价值量取酬的,即使蛋糕做得很大,蛋糕只能归属生产资料所有者,这是蛋糕生产出来以前就决定了的,蛋糕做得很大并没有改变事先确定的占有关系和分配格局的占有规律。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总结:“很明显,收入不公平的一个来源,在于财富所有权的不平等,那些极为富有的人,不论由于继承、技术或运气,以远远高于平均家庭的收入开始生活。”[23]而且必须注意到,劳动产品性质的“蛋糕”并不是社会性“蛋糕”,所谓效率优先的“效率”,是少数人的私人效率,是占优势的财富所有者获得更多收入的效率,而很大的“蛋糕”只是这种效率的外在形式。

  特别是,关于讲究公平会损害效率的偏激理论,过于偏袒强势群体。著名经济学者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是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乙损害甲。”[24]学者认为允许效率损害公平,就是损害了对弱势者的公平,也损害了社会其他人的相应效率。损害是相互的,关键是这种损害如何避免严重的损害和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损害。小汽车行使要限速、节油、不污染、遵守红绿灯指示等,每一项都损害了汽车所有人的效率。但不损害这些微小的效率,就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甚至会伤害与其毫不相关的他人。要反思效率优先的代价,少数人很有效率,是多数人其为承担成本,多数人付去了沉重的代价,更何况少数人财富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增加社会净财富。因此,改革开放前,以消灭物权归属为主的政府绝对管制的极度公平,严重影响了效率,属于偏“左”;改革开放初期简单强调效率优先,又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也影响了社会效率,属于偏右。现在要矫正偏向,纠左也要防右。

四、小结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众多学科合力求解的“哥德巴赫猜想”,不能归于某一学科,也不能简单求证。公平与效率关系,从静态开始的低层统一,到市场效率的自然发展而脱离公平,由政府管制又实现高层动态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过程,都处于初次分配之中,以图说明:(图略)

  从图示可以看出两层统一的特点:其一,两层统一的哲学关系。公平与效率从统一、冲突、统一再到冲突;两层统一处于初次分配之中,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高层统一不能来自市场但又离不开市场。其二,政府职能定位。在低层面统一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只是界定权利、保护市场合理效率;在高层级统一中,政府限制市场非合理效率、创造公平环境、寻求协调和均衡。其三,处理两层统一的长期性。两个统一的选定、两个层级连接处的判定、两个层级共存的体系界定等,是没有期限的复杂工程,需要科学发展的战略安排。

  在战略安排中应当明确:其一,有差别的效率和物权自由,并不被看作是对穷人权利或自由的侵犯,富人与穷人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应平等受到政府保护。其二,关键是明确什么是效率,追求什么目标的效率,如果货币的净国民收入是唯一的运行目标,那么,制度安排中鼓励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资源环境过度利用等都是有效率的。应当阻止效率优先论的自然化发展。其三,制度是重要的。效率与公平作为分析的概念,它们本身是由制度来定义的。政府干预的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统一的制度安排,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最后政府不是当事人,只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调解人。政府对甲的限制是对乙的保护,通过制度保护和恢复弱势者的权利,增加他们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只有政府能做到。所以说,公平、正义是政府的天职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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