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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环境标志制度是生态消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还存在至今缺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环境标志的范围存在缺陷、环境标志的依据未考虑公众参与、环境标志授予的主体和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影响了环境标志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尤其是运用生态消费制度的基本理念,确立环境标志制度的价值取向——消费者义务,同时贯彻公众参与制度,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的配套制度,将最终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英文摘要】Environment label system is a part of the ecotype consumption system. However, Chinas environment label system is still remaining some problems: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scope of the system is not enough, the standards of the system do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e public opinions and the procedure of the system shoul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erefore, we need to improve environment label system.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establish the new values of the environment label system - the consumer obligations -from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ecotype consumption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carrying ou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system, supporting other related systems, to achieve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finally.
【关键词】环境标志;生态消费;消费者义务;公众参与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label; ecotype consumption; obligation of consume; public participation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环境标志制度概述
  
  (一)环境标志的定义
  
  环境标志(Environment Label),也称绿色标志(Green Label)、生态标志(Eco-Label),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或由公共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其定义为:印在或贴于产品或其外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或)象征符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秘书处(UNCTAD)将其定义为:包括一个私营或国家机构自愿接受标志的授予以表明一种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准;该标志用于通知消费者,这一产品与其它功能类似的产品相比,对环境更加友好。
  
  (二)环境标志制度的体系定位
  
  环境标志制度属于生态消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制度。所谓生态消费,也称“绿色消费”、“可持续性消费”,是一种生态化的消费模式,是既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符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既能满足人的消费需求,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行为。[1]
  
  之所以说环境标志制度属于生态消费体系的一个具体制度,原因就在于一方面,环境标志制度与生态消费制度二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是一致的,即强调消费者在这一制度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制度约束或诱使消费者的主动行为,特别是强调消费者的义务,实现人与对生态环境和谐相处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环境标志制度所具备的客观效果将有助于生态消费理念的树立和改进。
  
  (三)环境标志制度的客观效果
  
  1.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及科技本身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公众虽然对环境问题日益关切,但恰恰对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如什么是环境污染,如何保护环境进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等问题,缺乏足够的了解,参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环境标志制度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的渠道之一。它一方面通过媒介对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产品进行宣传,引导公众消费理念,进而树立新的环境伦理观和生态消费观;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通过消费者自主的购买、使用、消费、处置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使公众直接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进而从消费层面引导企业生产,进而影响企业内部主动的环境决策。
  
  2.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促进生产者经营效益的提高
  
  虽然有学者认为,环境标志产品可能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营销成本、包装成本增加,而由于均衡价格未反映出生产者为生产这些环境友好型产品所额外付出的附加成本,导致生产该类产品的外部激励不足。[2]但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实践界的统计都表明,实施环境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将获得相应的增加。据统计,所有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都有市场份额的增加,最低为5%,增加70%以上的企业达30%以上。[3]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和配套支持制度的完善,环境标志产品有助于提升和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使企业取得环境与经济双赢效益。
  
  3.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消费市场的竞争力
  
  由于发达国家生态消费意识较强,环境标志早已成为“绿色壁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80亿美元的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亿美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要求而受到间接影响。面对国外日益严格的要求和日益高涨的民众环保热情,最理性的办法就是加快发展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国际消费市场中打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同时有助于提升这些产品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如天津福亚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后,其外销产品目前已占到全部产品的80%,比认证前增长了30%,特别是外销南韩的实木复合耐热型地板占到了韩国地板市场的20%以上。[4]
  
  4.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的模式,它通过将企业保护环境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内部化,并最终通过产品价格的方式使保护环境的成本由公众承担,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保护环境紧密地结合起来,调动起企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环境标志制度是以市场为要素,结合采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使传统的生产过程控制思想发展和演变成为产品环境行为全过程控制管理思想的制度,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也被褒称为拯救地球的绿色天使。
  
  二、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现状
  
  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正式开始。环境标志制度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至今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我国面前的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无法可依”。目前,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据的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即非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建立伊始,这些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国际贸易日趋频繁、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和引人瞩目,原有的环境标志制度早已不适应现实的发展和需要,因此,进快将环境标志制度纳入立法,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二)环境标志的范围存在缺陷
  
  环境标志的范围是环境标志认证的前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NCL 9)》将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分为了45类,但并非所有的产品在目前都属于环境标志的范围之内。大体而言,各国环境标志所确定的产品类别多集中在低毒、低害、低排放和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如德国列定了七个产品类型:可回收利用型、低毒低害型、低排废型、节能型、可生物降解型、低噪声型。加拿大与德国产品种类基本相似。日本产品种类则侧重于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家用产品,如厨房用品、生活垃圾堆肥器、太阳能产品、回用纸等。[5]到目前为止,中国环境标志已经在家电、办公设备、日用品、纺织用品、建筑装修材料等领域开展了56大类产品的认证,有1100余家企业生产的21000多个品种规格的产品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
  
  现阶段的环境标志的范围显然存在缺陷:第一,现行环境标志多集中在产品上。虽然2005年中国环境标志在生态住宅和装饰装修行业开始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标志着环境标志开始由产品开始迈向服务领域。但相对于巨大的服务市场需求而言,环境标志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还远远不够;第二,诚如有些学者指出,标志计划首先考虑的是对环境有害但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能较大程度减轻污染或危害的那类产品。对环境有害而又无法减轻其污染的产品类,无法成为环境标志产品;同样,对环境基本无害的产品类也不可能成为环境标志产品,因为在这些类产品中无法比较相互间环境特性的差别。[6]但笔者认为,这不应潜在的成为限制环境标志在所有的产品上存在和应用的充分理由。环境标志制度事实上是将产品和服务在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中所包含的环境信息,对公众进行公开披露。事实上,既不可能有任何产品或服务是可以脱离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的,也不存在完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人们消费的(包括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产品在使用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将污染环境;服务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或不当处置等也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公众有权知晓任何产品和服务对环境的外部性影响,这是保证其环境权利的基本要求。
  
  (三)环境标志的依据未考虑公众意见
  
  环境标志的依据就是指环境标志产品所依据的评价标准。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60多种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涉及复印纸、水嘴等多个产品。由于环境标志的认可和实施涉及到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因此,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任务就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这是环境法律法规的特性所决定的。
  
  目前,国内外都通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产品全过程评价方法,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生命周期包括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和后处置四个阶段),即产品在四个阶段对三种不同介质(大气、水和土壤)的影响及其噪声、生物毒性等因素的影响评价,同时考虑不可再生资源和能源的利用,产品的耐用性,易维护和安全性能。但由于各种产品性能各异,加之缺乏通用的、全面的环境危害检测和环境衰退评价方法,要对产品各个阶段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多因素综合评价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目前各国的具体做法常常是以产品的单一阶段、单一特性来确定标准,或者仅集中对几个主要影响进行研究,建立适当的标准阈值并制订相应的标准。[7]如对复印纸的环境标志技术标准,就分别从生产复印纸的原料、复印纸的亮度等角度进行考察。
  
  这种制定标准的方法虽然比较客观,同时在颁布时考虑了标准的先进性,但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毕竟不可能在某一个行业中占据绝大部分,否则它将失去自身其存在的意义,因此,需要进行相关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充分考虑产品和服务所针对的消费人群的关注范围和承受程度,这就特别需要加入公众参与的程序,考虑公众意见。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参与在此出现了不应有的缺位。同时,从产品全过程的评价方法本身来看,评价方法依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其所关注的核心是产品对于与人类活动直接相关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忽视了对生态系统本身和动植物等的影响。
  
  (四)环境标志授予的主体和程序不够完善
  
  2003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即“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并授权这个中心开展环境标志授予工作,其成为了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唯一的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成立,不仅意味着我国对环境标志的授权使用,形成了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管理的全新格局,而且标志着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在机构、体系两个方面都形成了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态势。
  
  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证需在满足申请认证的条件的基础上,经过由企业自愿提交申请、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企业将经审核后的申请书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组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并批准、发给认证证书等程序。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一些企业在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驱使下,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仅凭借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及日后的监督检查,不可能真正弄清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对环境的外部性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缺少了公众、行业团体等参与,使环境标志产品的审批更多地增加了行政的色彩,而缺少了公益性的性质;第三,企业在无法获得相应的审批时,仅有权进行申述,缺少了其他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对企业的权益进行保障,将可能导致环境标志制度对企业的诱因不足。
  
  三、从生态消费的角度对现有环境标志制度的改造
  
  (一)环境标志制度基本价值观的重新构建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环境标志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缺陷,因此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但这并不是解决环境标志制度问题的关键。解决的根本在于重新树立环境标志制度的价值取向,即通过援引生态消费法律体系中的消费者义务的理论,对环境标志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造,进而确定环境标志制度的立法目的,从而促进和保障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效。笔者认为,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义务。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对环境的义务体现
  
  现代环境问题,就其根源在于传统的消费模式。传统消费理念认为,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消费是第一性,起着决定作用。“消费者主权”更是强调和认为,市场经济是以消费者的意志和选择为动力的系统体系,消费者具有操纵市场的最终决定权。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之下,消费者的欲望被无限的激发,自然资源被毫无节制的利用,大量的废弃物污染了自然环境,奢侈消费、过度消费、野蛮消费不断出现。
  
  但应当看到的是,人类作为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的组成之一,其有义务对环境负责,这就好像家庭成员之间有彼此扶养的义务一样,是不言而喻的。现在出现的各种新型的消费理念,如绿色消费、生态消费、和谐消费,都是人类在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时的理性思考。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无论人类如何努力,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环境问题都无法逆转,因此,选择对环境危害小、资源利用率高的环境标志产品,是人类对环境历史欠账的弥补。从这一角度上说,“对自然和社会环境负责,它不仅包含了对自己的负责,而且甚至是对自己负责的前提。”[8]
  
  2.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对人类的义务体现
  
  从伦理学考虑,每个人的消费行为,将通过生产、使用等环节与他人形成联系,为了在社会中形成消费正义,个人应当形成黩奢崇俭、顺应自然的消费理念。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将有助于其他人有条件享受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各种利益。这是消费者对同代人之间的义务的体现。
  
  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后代人与存在义务。“如果人类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发展一种与后代休戚与共的感觉,并准备拿自己的利益去换取后代的利益。如果每一代都只顾追求自己的最大享受,那么,人类几乎注定要完蛋。”[9]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公平,人们同样有义务控制自己的欲望,放弃那些不尽合理的消费产品和服务,转而选择那些及能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和合理的发展需求,又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标志产品。因此,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对人类义务的体现。
  
  3.消费者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虽然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是消费者的一种义务,但笔者认为,这种义务并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在消费者并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时候,仅可能承担的是道德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义务永远不会被法律所调整,而只是说,在目前的形势下,辅之以制裁措施,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经济水平还不够发达,一些民众无法承担为购买环境标志产品而额外增加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环境标志制度本身还很不健全,一些最基本的制度还远未构建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消费者在承担购买环境义务时,需要分阶段、分情况予以考虑:在不存在任何环境标志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消费者不承担义务;在存在环境标志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行业,消费者自需要承担消极义务,既不去购买和消费那些明显对环境或生态有害的产品和服务;在某些行业,环境标志产品或服务已经基本上成为了行业内的绝大多数情况时,应当承担积极义务,即主动购买或使用标志产品或服务,否则将承担经济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二)环境标志制度自身的改进
  
  1.公众参与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分析
  
  环境标志制度自身的改进,关键需要在消费者义务的立法理念下,从宏观上确立一种能够贯穿环境标志制度的核心机制,即公众参与机制。
  
  在关系公共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活动中,需要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了普遍共识,特别是在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不仅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贯彻,更是提升相关制度实效的最佳保证,只有民众认为相应的制度充分的表达和反映了其自身利益时,才可能认同法律,同时可能更早的发现问题,避免不应有的资源浪费。
  
  在环境标志制度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消费者的认同和参与程度。如果消费者并不青睐或由于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信息不够了解,而不购买环境标志产品的话,则企业将缺少经济利益的刺激,进而导致生产动力不足;第二,企业的生产过程与环境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关系。生产环节是否环保、产品使用后是否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产品是否被污染等问题,都客观上影响着生态环境,也决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环境利益,如果否认消费者的公众参与权利,消费者将无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从而置自己于极度不利的地位;第三,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志制度偏重于认证方面,而对于日后的监督工作则略显不足,日常的监督不仅需要相关行政监督机关的履行职责,更需要消费者日常的参与,这将有助于保证环境标志类产品和服务能够名副其实;第四,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是消费者义务的具体表现。消费者为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需要有相应的机制能够参与对环境的决策和行为之中,公众参与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消费者通过自我参与——购买环境标志产品和团体参与——参与相关听证程序,实现了从逆向引导经营者的目的,使生产行为和模式符合法律所预设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局面。
  
  2.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构建
  
  虽然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已如上文说述,但现行制度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却显简单,仅在《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提出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种类的建议,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更何况提出产品认证种类属于专业性极强的行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现行法律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可能满足公众参与的客观需求。
  
  笔者认为,在环境标志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应强调越早越好,越全面越好。越早参与,消费者和社会各利益阶层的关切重点就越有表现的空间;越全面参与,相关制度的构建就越有其合法性基础。具体而言,公众参与涉及的范围可以包括:
  
  (1)参与相关的听证活动,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的分类与范围的听证,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所依据的评价标准制定的听证等;
  
  (2)参与日常监督工作,如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授予后的质量监督、对无权使用环境标志的企业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举报等;
  
  (3)参与维权工作,如对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企业进行举报,对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产品通过《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提起诉讼等。
  
  所有的公众参与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法令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乃是不折不扣的强制规定,不论法令规定得是否恰当或可行,做与不做之间的考虑不是“好”或“不好”的问题,而是“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10]在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政府机构或相关机构所作行为的合法性将取决于是否存在公众参与,这将有助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及时、有效、全面进行,真正实现保护公益性环境的要求。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环境标志制度不应当是独立的,它理应与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下的其他相关制度发生联系,并彼此协调。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制度应当成为环境标志制度的配套制度,从而构建起以环境标志制度为核心的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
  
  1.政府补贴制度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因此企业在生产环境标志的产品和服务时,就可能支付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额外成本,如果缺少足够的外部激励,特别是那些仅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产品或服务类型而言,将使企业陷入所谓的“道德困境”。
  
  国外对于从事设计、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一般都采取各种政府补贴制度或措施,如给与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环境补贴、出口奖励等,使开发此类产品的企业并不因此丧失比较成本优势。但我国目前缺少此类措施,导致企业如果希望取得环境标志,必须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这对一些中小企业必将造成经济压力,也使得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高于同类非标志产品,降低了环境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了企业申请环境标志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在今后不断完善政府补贴这一制度以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政府的消费程度在国家财政支出乃至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政府绿色采购,即采购有环境标志的产品或服务,对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如美国《政府采购法》第23章专门就采购环保产品和服务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要求通过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及联邦绿色采购来使政府采购行为生态化,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利用再生物质来增加和扩展这些消费品的市场,引导国民生态消费。日本2001年颁布施行的《国家等采购环境物品等促进法》,即《政府绿色采购法》,主要规定了政府作为特殊消费者的采购行为。它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采购行为,促使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并对公众的生态消费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等。[1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外部经济刺激,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示范行为,宣扬了全新的消费理念和思维模式,称为环境标志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
  
  3.消费税收制度
  
  消费税收制度,从某种角度而言,其更像是环境标志制度的制裁性措施,它通过税收这一强制性手段,对公民的消费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性调整,将消费者义务进行具体化,达到鼓励或限制对某些物品的消费,实现改变或引导民众的消费行为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的目的。
  
  我国自1994年起,也开始实施环境税收制度,并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变,在2006年对一些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虽然从目前来讲,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消费税收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未能体现节约性课征原则、未能体现限制性课征原则、未能体现受益性课征原则。[13]但消费税毕竟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今后,除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的增加或取消对一些产品的征税外,应将针对重点放在那些规制不是人类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活动行为,如加大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的征税、开征碳税、开征燃油税等。同时可以实行累进税率制,对那些严重危害环境的消费行为加大科处力度,通过加大消费的成本,实现对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
  
  四、结 论
  
  环境标志制度作为生态消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自我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应当奉行和坚持生态消费制度的价值取向——消费者义务,同时应当在全过程贯彻公众参与制度,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的配套制度,将最终有助于实现循环经济模式,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作者简介】
罗世荣,男,四川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环境法学研究;陈冯,女,河南省罗山县人,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 宋桂英:《公益型绿色产品消费模式变迁的路径依赖分析》,载《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7年第6期。
[3] 陈轶群、曹磊:《中国环境标志介绍》,载《中华卫生杀虫药》2006年第3期。
[4] 刘爱娥:《环境标志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载《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5期。
[5] 万劲波:《中国环境标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载《再生资源研究》2000年第1期。
[6] 万劲波:《中国环境标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载《再生资源研究》2000年第1期。
[7] 万劲波:《中国环境标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载《再生资源研究》2000年第1期。
[8] 乔治·恩德勒等:《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9] 哈依罗·米萨诺维克、爱德华·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上——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刘长毅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3页。
[10]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11]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一条
[12] 秦鹏:《生态消费的法律保障:应然抉择与实然存在的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3] 参见秦鹏:《生态消费的法律保障:应然抉择与实然存在的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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