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们很容易就观察到,当现实问题变得庞杂浩瀚之时,群体之于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则愈加彰显出智慧来。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人,原因在于,在群体中,与事实真相偏离的个人观点上的误差基本相互得以抵消。应该注意的是,在得出这种实证结论时,我们不能摒弃一个重要的基本条件,即于群体中的个人形成其观点时应当而且只能是意思自治的。换言之,个人形成结论的意志是独立的,而不能是交互感染的结果。
可以说,“群体思维”民主化在如是的情势下的气质便是,大众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例如,我们经常从一档名曰《开心辞典》的游戏节目中看到,当受题者遭遇困境时,他选择“向观众求助”比之于“向熟人求助”,则更为明智,就是说,其答题的正确率会更高些。我们也注意到,此时,观众按下表决器的意志是自由的、无涉的。
当群体成为暴民
19世纪苏格兰人查尔斯·麦凯在其作品《大众错觉与群体狂热》认为:“已经阐述过,人们以群方式思考。你会看到,人们会集体变得疯狂,却只能缓慢地、一个接一个地逐渐恢复正常。”与之相近的,勒庞在其经典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声称“在群体中,累加起来的是愚昧而非天生智慧。”经过历史的涤荡,这似乎成为教条了。
诚然,群体并非总是明智的,甚至还有施用私刑的众多的暴民。特别是,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朝同一错误的方向思考时,“群体思维”便会背离其民主化的气质,而堕成“问题思维”了。反过来看,一个群体要想明智,无疑在于它自身的自治化、分散化与知识的多元化。
我们深入下去。为什么群体会失去自身理性的民主化气质呢?主要的原因来源于权威的要挟、公众的预期与知识的单一性。
首先,权威的要挟是就实质社会意义上而言的。翻开历史,千百次权力的折冲樽俎无不渗透着权威的统治。一旦权威的要挟与对权威的服膺相契合,应然服从与实然服从达成妥协,这种体系便密不透风,坚若磐石了,实质的群体统治着形式的个体,群体被诱导成暴民的可能性大大加强。甚至,集体发疯的概率也会存在。
其次,公众的预期是在交互式的“公心”中得以体现。例如,当“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于2003年2月1日失事时,股票市场的反映出错,尽管推进器没出问题,但是人们大量抛售推进器制造商的股票。“群体思维”得以内部整合,很容易蜕变成“负和预期”,结局的“非善效应”自然而然从一开始便产生了。公众预期没有多元因子,最后的景况要么是极至的和谐美好,要么是极至的暴力狂野。而后者通常在人性的趋利除害的作用下,概算几近是百分之百。
最后,知识的单一性同上面所说公众的预期结合起来,会经常被祛除其实质性。换句话说,知识以一种商品模式出售时,群体思维也会生产出单一模式的产品来。这样,国民教育与创新就不可能多元与睿智化。哈耶克认为计划制度下的国民无疑是愚鲁的,是无法与民主政体相匹配的。民主化气质是与国民知识的多元化相统一的,我们的考试制度也是如此。毕竟,阻止一种倾向代替另一种倾向的趋势,其本身需要更合理的机制去建构阻止的标准,来回穿梭的标准只能是阻止方式之一。所以,一个当局要想获得政局的和谐,它不得不注意培养的是,让群体自身处于独立性状的同时,赋予群体充分而透明的信息与思考。
类“文革现象”是一种反现象
纵读历史,类“文革现象”不啻当然重复的人性演绎。在大众的意见被左右之时,暴民应景而出,民主的机制被颠倒过来,成为少数者凭于制人治世的器物了。这种反现象需要许多的因子作为铺垫,但应该看到,人性的不古是其滋生主要原因。或许,我们民族最大的桎梏在于,一种自我修正、自我制衡、自我反思的力量的软弱,或曰缺失。
群体:法制之源
法制在群体中落地。与其说法制立基于人的理性,不若说法制来源于群体对个人机会主义逃逸之制约策略之一,其机会成本就是,让个体的自由缩回制度的果壳中。而对自由范围的界分是判断恶法与良法、民主与专制的标准。无疑,群体中个体间的相互妥协与群体之间的妥协建构了一幅叠床架屋的社会图景。每个人的声音、代理人的功用、治理者的决策、群体的沉默与反诘概纳容于这个以法制以源泉的社会变迁之中,只是,我们个体所凭藉的视野太过狭隘,对于群体的想象过于虚空了。
如果把群体的欲念划分成一个个细小的单位,法制是串接这些细小单位的一根引线,点燃它,才能滋养群体的形式的善——秩序的美好愿景。于此意义,法制的手段价值在于,让自身在群体的各个向度的逸出之间来回穿行。这样,让群体的意志成为法制的滥觞,便又回到文首的论证。而事实上,群体作为一个抽象实体是恒远的,思考的流动本身则是循环的。我们需要让思绪不断升空,也不断坠落,才能体认到,群体的真实图景与法制相切合的经途与终点。而这个过程,无疑是沉潜无声又经流不缀的。
【作者简介】
肖继耘,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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