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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没有边界的沟通与契合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衡量个体及社会生活质量的标准是快乐而不是财富”
  ——雅尼斯·瓦鲁法克斯 著[1]

  一、材料与综述

  从26至50篇文章中,熊教授巧妙地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方法),去阐述了社会现象中各种法律问题,其中,也不乏涉及到社会、文化、政治、人性等多面向的社会问题。(1)经济理性注入法学世界的范例。在《有这样的法官》、《和粉丝不期而遇》等文章中,运用“帅嘉宝法官”例及“粉丝”的例子,论证了经济学思维方法注入法学等多学科的卓见成效。(2)成本与收益的选择。《机会成本》、《贪小便宜和贪大便宜》、《世界大赛里, 投手要打击吗》巧妙阐述了成本与选择的互动性;同时《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为什么》也通过了最低的投入(成本)去培训最低效用(收益),借用最为抽象的荣誉去满足军人的自利。《生命的比拟》传递了法学与经济学对生命的不同哲学态度。《报应的逻辑》中也深刻诠释了利用报应惩罚的代价(成本考量),防止犯罪,同时也反思了传统法学下的正义期待,波斯纳提出了,“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代价”。《华人文化的深层结构》利用经济思维方法,去分析了“马英九的政策宣誓”所蕴含的封建色彩的政治模式。《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阐述了,无论对社会或对个人而言,思维方式(程序问题)一直受到忽略。当社会愈成熟时,法律上会愈重视程序正义;同样的,当社会愈成熟时,也可以开始注意其它领域里的「程序问题」。(3)信息、规则、制度的互动。《十个法学问题》系统地分析了鲁宾逊世界中,法律(规则)问题同样是无法避免的必然,同时笔者也分析了通过情绪的懊悔与未来期待性,阐述了道德观念及诚信产生的因果联系。《为什么你要懂我心》中分析了对信息的对称性,揭示了信息的利益考量。《为什么原始部落的人, 讲话文诌诌》中分析了原始社会语言(工具)文绉绉产生的制度化过程,语言, 是一种工具, 也隐含某种「游戏规则」。工具和规则, 都会受到相关条件的影响。原始部落里, 大家住茅草屋, 鸡犬之声相闻, 几乎没有隐私。一旦言谈之间伤及邻居, 很可能邻居就会登草门而兴师问罪。因此, 言词温和, 有以致之。现代社会, 一般人住钢骨大厦, 水泥钢板为墙; 隐私性增加, 谈话不容易得罪人, 遣词用字自然比较率性而直接。《为什么禁二手烟、不禁二手香水》一文中分析了,二手烟和二手香水在性质上相同, 都是个人行为对其他人造成 (不利) 的影响。主要的差别, 只是负作用的大小而已。《以父之名》揭示了法律视角下的关系与生物意义的关系并不存在必然的暗合。《台湾的消防车是Made in …》利用了经济学分析工具去剖析了国防与保险之间相似性及比拟性。(4)理性与自利的考量。《你教乞丐怎么办》、《佛法与经济学》、《天使走过人间》等都从人的理性自利视角去分析了,人做出某种行为模式逻辑起点。《需求法则》一文中深刻揭示了,需求法则隐含的价量反向变动,反映了人会受诱因的影响,人的行为有规则性,人是知道好歹的生物。

  二、进路、方法、思路

  纵观以上25篇文章的写作思路,我们不难发现熊教授的文章中,所蕴含的论证方法及进路的某种一致性与方法论的契合。在我看来,以上的文章主要是从以下几种思考维度去分析每一个小小的故事或某种社会现象。

  第一,从理性与自利的逻辑起点,去解构社会现象。在以上的《你教乞丐怎么办》、《佛法与经济学》、《天使走过人间》等诸多文章,都是基于人的理性与自利的逻辑起点进行分析,假定每个人都是具备理性与自利的特质,在生活中,无论是个人作出的任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基于自利的考虑,寻求福祉的最大化。

  第二,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行为与选择。《机会成本》、《贪小便宜和贪大便宜》、《世界大赛里, 投手要打击吗》、《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为什么》、《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报应的逻辑》等诸多文章中,都是充分运用了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工具去解构人们作出行为的理由。

  第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爲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爲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爲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比如在《私利與公益的起承轉合》這篇文章中,就是先定義私益,然後在私益的基礎上理解公益,得出私益的交集就是公益的結論,這樣有利于我們對私益和公益有個更深刻的認識。方法个人主义的运用,极大地接受了人类行为的诱因,也给中国常用的集体思维(方法论的整体主义[2])的思考模式下一个全新的视角。

  第四,供给与寻求互动的分析视角;《需求法则》一文中深刻揭示了,需求法则隐含的价量反向变动,反映了人会受诱因的影响,人的行为有规则性,人是知道好歹的生物。在本文中,分析需求定理,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佐证了熊教授对这一社会关系解构。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体现了需求定理的贯穿,无论是“英俊的军官”的故事,还是军队和监狱中的同性恋嗜好变更,都体现了需求定理作用于支配。

  三、启示、意义、欢悦

  通过以上25篇文章,以及在熊教授这两周法律经济学课堂的学习。让笔者开始逐步领略到,经济学的思考方法对于法律问题,乃至社会、文化、政治等诸多问题给予一种全新视角的解构。尤其,是对于笔者,一个一直接受传统法学教育多年的人(接受了近7年法学教育)来讲,自己的思考模式当中,无不是渗透着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自由与正义等法律思维模式去解释社会现实的思维习惯。当一个法律的学者,我们通常考虑的: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坚持是一直“制定法”的理性。尤其是接受在大陆法教育背景下的法律人,我确信着理性的建构,我们承认法律体系可以包罗万象,自信地认为《民法》是可以是私法中解决一切矛盾;可以通过民法可以建构一个市民社会。而当接受了经济学思考模式的洗礼,给我们常年徘徊于法律桎梏中无论逃离的法律人来说,经济学思维的确是全新的,同时也是具备极大的解释力[3],无论是人的理性与自利逻辑假设,还是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框架,也都巧妙剥离了人的道德性、伦理性、文化性等复杂性,用一对对简单而深刻的分析范式(术语)去揭示人类最为核心的行为诱因与预期。种种经济学的思维,让笔者(法律人)开始不自觉地考虑“正义的代价”,用一种成本与收益的思考标准去重新审视正义的成本。相信法律经济学结合不是一种巧合,而应该是一种暗合与契合,也相信法律人对经济学知识把握,也会对法律的研究注入一种“繁荣”,美国波斯纳与科斯的成功,也无不是最巧妙印证这一结合(法律经济学科诞生)的成效。

执笔人:李佳明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修改于,五月,二十七日



【作者简介】
李佳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08级法学硕士。


【注释】
[1]雅尼斯·瓦鲁法克斯 著:《经济学的邀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页。
[2] 参见,张千帆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9月第1版,第32页,在本书中,提到了法国的杜克海姆的整体主义与德国韦伯的个人主义的争论。
[3] 尽管,我依旧不是一个经济帝国主义者,但我诚恳认为经济学的解释及工具性分析方法的传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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