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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0-07-16    作者:苏兆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运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新的司法解释应优于旧的司法解释,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我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施行时间是20001219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其施行时间2001310日。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施行时间201071日。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优于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更高于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于法有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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