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证?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于伏海律师
任何证据资料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只是一种孤立存在、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证据体,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如作为物证的尖刀,只有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尸检报告和血迹鉴定或证人证言予以认证才能得以发挥其杀人凶器的证据作用;证人证言也因此得以发挥其证明力。
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是由大小不等的证据环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材料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环,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环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环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环环相扣的证据环,赋予了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是现场的一枚指纹,那么该证据链必须由足以证明现场指纹就是杀人凶手所留的证据环和该犯罪嫌疑人就是留下这枚指纹的人的证据环所构成,否则就不成其为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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