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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及保障对策初探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则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村,作为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地区,饮用水安全更是很难得到保证,本文就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保障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英文摘要】Water is the source of life,however,drinking-water is more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daily life, drinking water safety on the countrys stability and on 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In rural areas, as an often overlooked areas, drinking water safety is very difficult to guarantee, the artcle mainly discuss the problem on drinking-water security of our rural area then give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guarantee drinking-water security in the rural area of our nation.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对策
【英文关键词】rural area; dringking-water security; guarantee; suggestion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概述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涵义:
  
  目前,国内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较为规范的说法有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该体系被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个指标构成。[1]四项指标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不能说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为安全,不超过二十分钟为基本安全。在供水水源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2]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
  
  《水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保障饮用水安全。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用水安全。”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用水条件。”另外,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规定,如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规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中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各项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我国还是有部分法律规定对它进行规制,但是,从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来看,农村饮用水安全形势还是不容乐观。
  
  (三)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1.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小康社会,是一个惠及十几亿人的社会,其中当然包括农村的小康,可以说,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而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则是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农村的居民是否生活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而农村饮用水安全则是安全舒适的生存条件的一个重要体现。所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2.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目标的实现。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做到公平合理,农村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常常不能得到与城镇一样的待遇,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正是体现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3.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水是生命之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农村的饮用水出现了不安全的状况,人们就会产生恐慌,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社会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
  
  现在,我国农村饮用水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据有关资料介绍,世界上中等发达国家农村饮水普及率为70%以上。发达国家在90%以上,我国饮水普及率发展极不平衡,按地域划分,为东部70%,中部40%,西部不到40%。[3]据卫生部水利部2005年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用水标准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不符合标准,资料初步显示,我国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有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超标。由于饮用水中氟、砷的含量超标,导致各种地方病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以赣州市为例,赣州市的许多乡村以井水、塘水、河水作为饮用水,部分地区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的问题,饮用水不安全主要体现在饮用水水质不达标、水量不达标、方便程度不达标、水源保证率不达标等方面。另外,临近的广东省有100多万人口饮用水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有1600多万人的饮用水不达标,在重庆市3000多万人口中,有800万农村人口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有一半的区县受到水质问题的威胁。
  
  (二)造成我国农村饮用水不安全的主要原因
  
  1.农村自然条件恶劣,由于工业的生产造成极大污染,从而导致饮用水的不安全。[4]
  
  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受制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很难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有的地方土地沙化、干旱问题严重,有的地方的地质条件甚至不适宜打井取水。另一方面,由于工业生产导致了农村大量污染的存在。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往往将厂址搬到农村地区,在某些农村,由于本身经济不发达,想方设法招商引资,对项目不事先进行环评,而是盲目的上马建设,这就导致了农村的饮用水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的随意排放也是造成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因农村基础设施较落后,普遍缺乏派水系统和垃圾清理系统,污水和垃圾往往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经过雨水的冲刷直接冲入水体,造成污染。有些地方甚至没有水井,要靠人力步行很长一段路程才能把水挑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水的质量就无从谈起了。
  
  2.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5]
  
  由于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造成了农村水质的污染,影响了农村的饮用水安全。人畜粪便的随意排放,造成了水体的污染。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和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其污染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发展,大量的畜禽粪便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3.农业固体废物未得到合理的回收和利用
  
  农作物秸秆是农业主要废弃物之一,目前这些废弃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收利用,往往任意堆放,在雨水的冲刷下,渗入水体或直接冲入河道,造成了污染。
  
  (三)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问题
  
  结合前面所讲的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上还有很大差距。
  
  一些地区的部分领导在饮用水安全这个问题的认识还不够,对饮用水安全隐患缺乏清醒的认识,农村的改水工程因资金和其他如技术上的问题而未能实施,而已经再建的饮用水工程因为资金、技术等问题而被迫中断,在农业生产方式上,延续了很长时间的粗放式农业生产方式一时很难转变成更加先进的集约式生产式,在生产方式没有根本转变的前提下奢谈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2.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还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力量还比较薄弱。[6]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侧重的城市的环境保护,无论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城市供水条例》这样的法规,无一例外的是侧重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城市污染防治,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说的很少,只是有一些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零星的规定。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例,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在第五章该法设专章规定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但综观其规定,主要是城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对农村饮用水保护却没有提及,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提到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在第48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7]笔者认为,这些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并且没有制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标准,这样会使农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农民进行生产活动中无章可寻,这样农业主管部门执行起来弹性就会加大,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力量薄弱的问题,一些基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限于资金、技术、人员方面的限制,往往不能很好的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专业性强,而农村基层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导致执法能力的下降。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
  
  3.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还是一片空白[8]
  
  我国开展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只是在全国重点水域和重点城市进行了水质监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水源分散、规模小等问题,我国在现阶段在农村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还有着相当的困难。
  
  4.科技力量相当薄弱
  
  目前一些基础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研究还没有开展,对一些如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还是处于实验阶段,在科技力量相当薄弱的农村推广节水措施时机还不成熟。
  
  三、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几点建议
  
  我认为可以从法律上和政策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在法律制度上
  
  1.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加入农村保护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在农村化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和无害化处理方面制定国家标准。农村饮用水的保障工作十分重要,鉴于目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在目前不具有制定专门农村环境保护法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先修改某些法律或者可以就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定行政法规,可以叫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在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或农村水污染防治法。[9]
  
  2.创新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立法中规定调整乡镇企业布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企业,对人口较多的乡镇建立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采用高效低毒性农药,兴建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系统。当然,要在法律中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负责制度,要在法律中规定将建下水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负担,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面源污染。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分散式水源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和用水点的监测,对制水、供水、取水进行全过程监控,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水源取样、检测、化验制度。水厂必须有水质净化设施,可以以较大的水厂为依托,建立若干个监测点。应该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卫生防疫站和环境卫生监测站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同时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对饮用水的全程监控制度,即对制水、供水、取水都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4.创新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议在农村饮用水保护中从预警和应急两方面来加强农村水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建立事故调查、监测、处理和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危害的水污染事故加强监管,强制要求制定处理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责任,统一发布水污染事故信息。上述四个方面的措施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中有所规定。
  
  (二)在政策扶持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1.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广大农民朋友,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于环境保护的知识知之甚少。要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环保意识,就要求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广大环境保护志愿者共同努力,宣传环保,实践环保,可以采用不同的宣传形式,这样才能提高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10]
  
  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农村饮水工程在以往常常因为资金的不到位而被迫停工,用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做到专款专用,让农村饮水工程和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半途而废。
  
  3.加大农村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变。
  
  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设生态农业,在农村推广沼气,另外,要加大力度研究农村秸秆禽畜的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4.在农村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应该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发布权,便于农民朋友及时查阅相关环境信息,这也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建立环境信息联动制度,将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信息联网,另外,在县、乡两级政府间建立听证会制度,让广大农民参与到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中来,政府也应积极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中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但要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推行主管领导“首问责任制”,明确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结束语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加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团结,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政策上、法律上等多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才能实现温家宝总理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让全国人民喝上放心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
王世进,男,江西龙南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民商法,江西理工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康庄,男,江西赣州人 ,现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07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注释】
[1}.陶宁:浅谈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08.4
[[3}.袁春生,刘琼等: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及其对策[J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2}.2004年卫生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卫生指标体系》
[3}.袁春生,刘琼等: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及其对策[J'>2}.2004年卫生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卫生指标体系》
[3}.袁春生,刘琼等: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及其对策[J]人民珠江2008.2
[4}.雷刚,崔彩贤,田义文: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07.35(5)1481-1482
[5}.陆新元,熊跃辉等:对当前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06.2
[6}.王晓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
[[8}.蓝楠:关注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J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49条
[8}.蓝楠:关注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J'>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49条
[8}.蓝楠:关注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J]环境保护2007.1
[9}.张成立:论农村环境污染法律规制[J]农村经济2007.3
[10}.吕亚荣: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问题及政府管制[J]生态环境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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