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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对待犯人的人性化措施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众所周知,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代明君,在他御宇的二十余载中,唐王朝在文治、武功等方面都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缔造了历史上有名的“贞观之治”。唐太宗的英明不仅仅在于他知人善任、虚心纳谏,还在于他切实“以人为本”,重视生命,甚至对待犯人也有种种的人性化措施。

《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唐太宗看到针灸图上人的五脏大都靠近背部,在针灸时稍有差失就会置人于死地,便感慨道: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而人的生命是最珍贵的,怎么能因为一个情节轻微的犯罪而笞打犯人致其死亡呢。于是便诏令实行笞刑时不得笞打犯人的背部。

这样一个细节都关心到的帝王,堪称古今第一人。唐太宗对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珍视不仅仅体现在此,死刑的覆奏上报制度更是体现了他的“慎刑”观念和对人的生命的重视。

在唐太宗时代以前,在死刑行刑前要向皇帝报告三次,才可以处决犯人。唐太宗曾因一时激愤怒处斩了大理丞张蕴古,但“既而大悔”;后又斩卢祖尚于朝堂,“亦追悔”。太宗深感“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思考不审慎便可能枉杀人命,认为死刑三覆奏还是不够慎重,遂改原先的死刑三覆奏为五覆奏。而且在处决死刑犯人之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即在那天不吃肉喝酒,不准演奏音乐,以合古礼中撤乐、减膳之意。对于已经执行了死刑的囚犯,如果囚犯没有亲属或者亲属因其他原因没有前来领受尸体的,官府给定作棺材,埋于京城长安七里之外的郊野,并在坟上竖立砖碑,刻上犯人姓名,以备日后其家人来领取埋葬。这些都是对于死者的一种尊重,更是对生命的一种敬畏。

对于已经判决而监押在狱的囚犯,唐太宗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性化措施,以保障犯人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益。对在牢狱中关押的犯人,要求监狱长官五日查巡一下牢房,并听取犯人的申诉。夏天炎热时要给犯人置浆饮,并允许其每月沐浴一次。对于生病的犯人则提供医药,如果病情特别严重,则会除去犯人所戴的脚镣等狱械,允许他的一个家人前往服侍照料。对于犯轻罪的以及十岁以下的儿童、八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怀孕者,在审判前都不予捆绑囚禁。对于那些处以徒刑而服劳役的犯人则每旬(十天)给一天的假日,腊八节、寒食节都有两日的假,生病的除去刑具,给予假期。被处流刑的犯人在去往流放地的途中如若生病,或者妻子分娩,祖父母、父母逝世都会给予假期,让其返回家乡处理相关事宜,并且官府给予回程所需的粮食。

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出在唐太宗时对待犯人的人性化。太宗的这些做法不是没有来由的,可以说这些都源自他的法律观念和政治思想。唐太宗曾言“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旧唐书·刑法志》),认为犯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统治者没有施行教化,是皇上的不德。同时,这些人性化的措施也是太宗敬畏生命的体现,所谓“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是太宗真正的“发明本心”,意识到生命之重要的结果。另外,这也是唐太宗践行儒家仁政理念,重视人民、以民为本思想的体现,“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这些都是太宗人性化对待犯人的思想来源,这也是传统儒家政治思想的闪光点。

当然,在封建专制时代,对待犯人的人性化并不能改变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本质,对人民的重视和实行“仁政”也是有维护自身统治秩序的考虑。但是唐太宗对待犯人的人性化措施,在今天尤其是我们提倡“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当清楚的是犯人首先是人,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不法或非法行为而用非人道的手段对待,罪恶的消除最终要靠感化和教育。作为一个封建帝王的唐太宗在一千多年前已经有如此之举,相信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我们能够继承先人并且做得更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

 【作者简介】
李相森,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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